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红岗采油厂21-4区块137口井及大安区油田大26萨葡高区块
44口井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红岗采油厂:
你单位《关于申请审批<红岗采油厂21-4区块137口井及大安区油田大26萨葡高区块44口井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和委托吉林省师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为扩建项目,位于大安市境内。主要工程内容包括:新建181口生产井,其中油井143口,水井38口;新建23千米管线,其中集输管线10.5千米,注水管线12.5千米;新建井间道路2.1公里;新建计量间2座、配水间4座、撬装注水站4座;新建掺输加热炉1台。工程钻井总进尺36.87万米;设计单井日产油1.2~1.5吨,预计年产油5.51万吨;项目依托红岗采油厂油气处理一站、油气处理二站、油气处理三站和周边中转站。
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污染防治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我厅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施工期和运行期应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鉴于该项目海20-1区块内有28口油井采用单井罐运输方式,在开采过程中严禁在井场进行油水分离,在达到管线集输条件后应尽快采用管线密闭集输方式,减轻原油运输过程对环境的影响。
(二) 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和污染防治。合理安排施工时序,优化施工场地布置;严格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防止施工扬尘、污水、噪声、固体废物等污染周边环境。
(三)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严格落实《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严禁在农用地排放、倾倒定向钻施工产生的污泥等固体废物;合理选择施工期,避开农作物的生长期;施工期各类活动应严格控制在占地范围内,禁止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管线施工时表层土应与底层土分开堆放,施工结束后进行分层回填;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农田管理部门要求做好水土保持和农田占补工作;施工结束后,临时占地应及时恢复其原有生态功能。
(四)严格落实地表水污染防治措施。鉴于该项目大北8-11开发平台距离嫩江水面及吉林省嫩江大安段乌苏里拟鲿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较近,海21-4区块102口井位于霍林河洪泛区,地表水环境较敏感,相关井场施工前须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严格落实井场架高及井口密封等有效措施,架高高度至少应超过50年一遇洪水水位0.5米;同时应密切关注水位变化,发生洪水时及时停止钻井及开采作业,进行临时封井,避免对地表水环境及水产种质资源造成影响。
穿越灌渠管线施工须经灌区主管部门同意,采用定向钻施工方式,并按照灌区主管部门要求落实好灌渠保护措施,定向钻施工废水须全部用于配制泥浆和施工降尘;施工期井场钻井和完井废水须经随钻装置处理并回收利用;废压裂液返排液须经红岗采油厂油气处理三站废压裂液预处理装置处理;施工期随钻装置产生的废水、预处理后的废压裂液返排液及运行期采油废水、修井废水和洗井废水经依托的红岗采油厂各油气处理站现有污水处理装置处理,出水水质须达到《碎屑岩油藏注水水质指标及分析方法》(SY/T5329-2012)中回注水标准后,方可回注地下油层;生活污水一并排入防渗旱厕,定期清掏用于制农肥。
(五)严格落实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污染型钻井液和压裂液,并加强施工过程的环境管理;井口应安装防喷器和自封器,加设表层套管,确保深度达到地下水层以下;固井注水泥时须上返至地面井口,并采用声幅曲线检测技术全程监控固井质量;修井作业须使用“卸油器”及移动式全封闭钢制防渗修井作业平台,确保修井产生的油水全部回收,切实保障地下水环境安全。
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对站场装置区、井场泥饼暂存区、定向钻泥浆池的地(侧)面采取严格的防渗措施;结合工程需要选择防水性、耐腐蚀性较好的管材,并切实做好管线的防腐、防漏和防渗工作;严格落实地下水跟踪监测计划,合理布设地下水监测井,并定期对周边村屯地下水水质等进行监测。
(六)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采取对施工场地及道路进行硬化和洒水降尘等措施,减轻施工扬尘影响;选用尾气达标的施工机械,并采用高标号燃油,减轻尾气影响;采用的钻井柴油机排放的烟气中污染物排放浓度须达到《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20891-2014)中相关标准要求。
单井罐应采用电加热方式;新建及依托的加热炉须采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为燃料,烟气中污染物排放浓度须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表1排放标准要求,经高度不低于8米的烟囱排放;加强井口密封垫及管线接口处的检查,及时更换受损零部件,减少无组织挥发的各类烃类气体,确保井场周边烃类气体浓度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无组织监控浓度标准要求。
(七)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噪声较高的施工设备应安装在封闭板房内,并采取切实可行的消声、减噪措施;运输车辆在经过村屯时,严禁鸣笛并采取控制车速及减少夜间行车次数等措施,确保施工期场界噪声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相应标准要求;运行期井场场界噪声须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区标准要求;钻井平台周围村屯声环境质量须达到《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1类区标准要求。
(八)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措施。妥善处理该项目产生的各类固体废物,钻井岩屑部分用于铺垫井场,剩余部分应与钻井泥浆一并经随钻处理装置处理,产生的泥饼晾干后运至吉林油田农工商企业总公司贮存,贮存场所须达到《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要求;钢制封闭修井平台收集的含油废物、油水处理装置产生的油泥砂和清管废渣属于危险废物,须及时回收并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危险废物的贮存、转移、运输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中相关要求。定向钻泥浆池污泥须经干化处理后,与生活垃圾一并送周边城镇生活垃圾填埋场处理。
(九)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站场及设施应严格按照相关设计规范进行设计,井场应合理设置围堤(堰);完善油气开采环境管理体系,加强原油开采及输运过程中的环境管理,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并落实环境风险应急预案。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须按相关法律法规及环境保护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并依法公开验收报告。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止生态破坏、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在变动前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自批复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五、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相关规定,于建设项目开工前、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建成后分阶段向社会公开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你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对项目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以及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监测和验证评价,并提出补救方案或者改进措施。
七、我厅委托大安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该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八、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文件送至白城市和大安市环境保护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