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国道饶盖公路(G229)
其塔木镇红旗村至省道环长春经济圈公路
(S001)段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饶盖公路九台段建设办公室:
你单位《关于申请国道饶盖公路(G229)其塔木镇红旗村至省道环长春经济圈公路(S001)段建设项目审批申请》和委托吉林省艺格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为改扩建项目,建设地点位于长春市九台区境内。主要建设内容为:对饶盖公路九台区段进行改扩建。该项目推荐方案路线全长约82.792公里,其中主线全长约58.698公里(含短链136.247米)、长吉北线连接线全长约12.350公里、长春新区连接线全长约11.744公里。采用设计速度80公里/小时双向四车道一级公路标准,路基宽度24.5米,路面宽度23米,沥青混凝土路面;主线共设大桥214米/2座、中桥307米/5座(其中八家子桥和马家2桥加宽改造)、小桥332米/13座、涵洞73道、平面交叉135处,设置2处连接线(长吉北线连接线、长春新区连接线)、1处收费站、1处养护工区;长吉北线连接线共设中桥47米/1座、小桥57米/3座,涵洞19道,分离交叉1处,天桥1处,平面交叉28处;长春新区连接线共设大桥147米/1座,小桥95米/5座,涵洞15道,分离交叉1处,平面交叉13处。
主线起点位于其塔木镇红旗村(顺接饶盖公路白旗松花江大桥),途经双城村、吴家岗子村、张麻沟村等村屯,终点与省道环长春经济圈公路(S001)(桩号K58+698m)相交;长吉北线连接线起点位于该项目主线K53+080m处,途经上台村、后小屯村等村屯,终点位于长吉北线K43+550m处(桩号K12+350m);饶盖公路长春新区连接线起点位于该项目主线终点处,途经汪家屯、小河沿子村,终点位于金港大街与长吉北线交汇处(桩号K11+744m)。
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污染防治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我厅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路由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在设计、施工和运行期应重点做好的环境保护工作。
(一)严格落实生态保护措施。结合工程技术条件采取降低路基、收缩边坡和合理控制取土场数量等措施,严格控制占地和树木砍伐量。施工过程中占用耕地、林地等须取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做好生态恢复或补偿;落实各项水土保持和生态保护措施,定点堆存剥离的表土,用于后期覆土和生态恢复,施工结束后及时对施工场地、取(弃)土场、倒土场进行土地平整和植被恢复;结合沿线生态和环境保护规划相关要求开展工程景观设计工作,确保工程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二)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按有关规定合理安排施工作业时间,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防止施工中废水、废气、扬尘、噪声、垃圾等污染周边环境。
(三)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修建水喷淋装置和防渗的车辆轮胎冲洗池,冲洗运输车辆厢体及轮胎上的泥土和粉尘,冲洗池中的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回用于施工场地及道路降尘,不得外排;外购商品沥青混凝土,不得设置沥青混凝土和水泥混凝土拌合站;施工场地周边设置硬质全围挡;采用全封闭式车辆运输建筑材料,并在堆放过程中覆盖篷布,确保颗粒物在200米外可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二级标准要求。收费站及养护工区食堂油烟须经油烟净化装置处理后由专用烟道排放,其排放浓度须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中相关标准要求。
(四)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该项目拟建桥梁跨越沐石河、卢家河等地表水体,应选择在枯水期施工,并采用围堰钻孔桩工艺等,减轻对河流水质的污染。含泥污水及施工废水须经沉淀处理后,上清液回用于施工现场降尘用水。禁止在施工现场维修施工机械,加强对施工机械保养的现场管理,避免施工机械油料泄漏污染水体;建筑材料远离水体堆放,并加盖篷布。生活污水经防渗旱厕收集后定期清掏用于制农肥,不得随意外排。
(五) 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的机械设备,给高噪声设备安装减震基础、加装隔声罩;优化施工场地布局,噪声级较大的施工机械远离声环境敏感点布置;距离环境敏感点较近的施工现场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禁止夜间施工;在环境敏感点附近施工时设置围挡或移动式声屏障等,确保施工场界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相应标准要求。
合理设置限速标志、减速桩(带)及警示标志;定期养护路面,确保路况良好;给全线运营期预测超标的声环境敏感点采取安装通风隔声窗、设置绿化带及墙体声屏障等方式,确保公路沿线声环境敏感点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相应标准要求。布设交通噪声长期监测点位,根据噪声监测结果,及时增补、完善降噪措施,避免噪声扰民。同时,配合规划部门做好公路沿线的土地利用规划,严格控制在公路两侧噪声防护距离内新建学校、医院和居住区等环境敏感点。
(六)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妥善处理各类固体废物,剥离表土须集中堆放,待施工结束后用于植被恢复;工程弃土须运至指定的弃土场处理;生活垃圾须集中收集、定点堆存,定期清运至附近城镇垃圾填埋场处理。建筑垃圾送当地政府指定的建筑垃圾填埋场堆存;含泥污水经沉淀池沉淀、干化处理后产生的污泥与工程弃土(渣)一并运至弃土(渣)场处理;生活垃圾须集中收集、定点堆存,定期外运至城镇垃圾填埋场处理;餐厨垃圾须委托资质单位清运处理。
(七)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对穿越地下水生活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路段两侧设置防渗排水沟渠及足够容积的防渗事故储池;跨越沐石河、卢家河等地表水体的桥梁两侧设置加固型防撞护栏,合理设置减速带、警示牌和限速标志等;在桥梁桥面设置径流收集装置,桥梁两侧设置足够容积的防渗事故储池,收集环境风险事故状态下排放的废(污)水,并建立完善的环境应急防范体系,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防止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须按相关法律法规、环境保护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并依法公开验收报告。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止生态破坏、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自批复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五、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的相关规定,于建设项目开工前、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建成后分阶段向社会公开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你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要求开展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对项目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以及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监测和验证评价,并提出补救方案或者改进措施。
七、我厅委托长春市环境保护局九台分局负责该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八、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文件送至长春市环境保护局和长春市环境保护局九台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