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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长春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传承创新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2018-03-16 12:04:52   来源: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长春中医药大学

附属医院传承创新工程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长春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

你单位《关于长春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传承创新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申请》和委托吉林省中实环保工程开发有限公司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为改扩建项目,建设地点位于长春市。该项目拟对长春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现有工农大路1478号、深圳街185号及租用的深圳街142号等3个院区部分建筑物进行改扩建,调整部分建筑物使用功能。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为:新建妇产科诊疗中心及配套公用、辅助工程,改造建筑面积11035平方米;改建中医传承创新中心,对现有建筑物进行重新装修,改造建筑面积23187平方米;改建综合楼名老中医工作室、中医经典病房,重新进行装修,改造建筑面积5076平方米;新增主要医疗设备19套,中医特殊诊疗设备6套,专用科研设备16套、信息服务系统设备147套和中药制剂设备79套。项目建成后长春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共设置1635张床位。

在全面落实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及污染防治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我厅原则同意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施工期和运行期应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 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和污染防治。合理安排施工时序,优化施工场地布置;严格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防止施工扬尘、污水、噪声、固体废物等污染周边环境。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运行期产生的各类医疗废水、隔油处理后的食堂废水与生活污水须经各院区现有污水站处理,出水中污染物浓度达到《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2中预处理标准后,经市政管网排入长春市北郊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

(三)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采取对施工场地及道路进行硬化和洒水降尘等措施,减轻施工扬尘影响;运行期冬季采暖须依托城市集中供热系统,严禁建设不符合《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的燃煤锅炉;加强现有医疗废水处理站的管理和现有污染防治设施的维修养护,确保周边环境空气中各类污染物浓度达到《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标准》(GB18466-20053中污水处理站周边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要求;加强中医传承中心现有负压集气和吸附装置的维修养护,减轻中药煎煮产生的异味影响,新增中药煎煮废气须经集气装置收集后,经现有不低于35米高专用排气筒排放。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和消声措施,确保运行期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区和4a类区标准要求。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措施。生活垃圾、医用包装材料和药渣须集中收集,交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隔油池产生的废油应与餐厨垃圾一并送有处理资质单位进行处理;医疗废物、医疗废水处理站产生的污泥、废气吸附装置产生的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须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危险废物在贮存、转移、运输过程中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要求。

(六)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强化医院运行过程中的环境风险防控,制定并落实环境风险应急预案。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须按相关法律法规及环境保护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并依法公开验收报告。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止生态破坏、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在变动前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自批复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五、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相关规定,于建设项目开工前、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建成后分阶段向社会公开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我厅委托长春市环境保护局朝阳分局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分别负责该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七、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文件送至长春市环境保护局、长春市环境保护局朝阳分局和长春市环境保护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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