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长春中医药大学
附属医院儿童诊疗中心建设项目(变更)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长春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
你单位《关于长春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儿童诊疗中心建设项目(变更)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的申请》和委托吉林省中实环保工程开发有限公司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长春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儿童诊疗中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已于2014年4月24日由吉林省环保厅以吉环审字﹝2014﹞73号文件予以批复,建设单位为长春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
该项目在设计过程中污水处理设施、固体废物处理方式、食堂规模等内容发生重大变动,主要变动内容包括新建污水处理站、加高排气筒、增加固体废物处理方式、增加12个灶头等。
在全面落实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及污染防治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我厅原则同意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施工期和运行期应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严格落实“以新带老”内容要求。北侧污水处理站风机采用加装隔声罩等降噪方式,确保环境敏感点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1类区标准;按照《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环监〔1996〕470 号)和《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GB15562.1-1995)文件要求,规范排污口设置。
(二) 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和污染防治。合理安排施工时序,优化施工场地布置;严格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防止施工扬尘、污水、噪声、固体废物等污染周边环境。施工期场界噪声须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相应标准要求。
(三)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运行期产生的各类医疗废水、隔油处理后的食堂废水与生活污水须经污水处理站处理,出水中污染物浓度达到《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2中预处理标准后,经市政管网排入长春市第一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
(四)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采取对施工场地及道路进行硬化和洒水降尘等措施,减轻施工扬尘影响;运行期冬季采暖须依托城市集中供热系统,严禁建设不符合《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的燃煤锅炉;加强现有、新建污水处理站的管理和污染防治设施的维修养护,确保周边环境空气中各类污染物浓度达到《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3中污水处理站周边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要求。现有北侧和新建南侧污水处理站产生的恶臭气体须经有效装置收集、处理,确保其排放量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中标准限值后,分别通过不低于20米和26米高的排气筒排放。食堂安装油烟净化装置,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中相关排放标准要求后,经高于楼顶的排气筒排放。
(五)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和消声措施,确保运行期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1类区和4类区标准要求。
(六)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措施。生活垃圾、医用包装材料等须集中收集,交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隔油池产生的废油应与餐厨垃圾一并送有处理资质单位进行处理;医疗废物、医疗废水处理站产生的污泥、废气吸附装置产生的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须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危险废物在贮存、转移、运输过程中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要求。
(七)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强化医院运行过程中的环境风险防控,制定并落实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对医疗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单独存放并设有符合要求的标示;制定有针对性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向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开展经常性演练,防止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须按相关法律法规、环境保护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并依法公开验收报告。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止生态破坏、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自批复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五、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的相关规定,于建设项目开工前、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建成后分阶段向社会公开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我厅委托长春市环境保护局朝阳分局负责该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七、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文件送至长春市环境保护局和长春市环境保护局朝阳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八、 其他环保要求仍按照 吉环审字 ﹝ 2014 ﹞ 73 号 文件 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