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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吉林四平架树台湖国家湿地公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2018-03-27 09:28:00   来源: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吉林四平架树台湖

国家湿地公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四平辽河农垦管理区委员会

你单位《关于〈吉林四平架树台湖国家湿地公园建设项目报告书〉的审批请示》和委托吉林昊融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为新建项目,位于双辽市境内,湿地公园地理坐标为北纬43°5205″~43°5438″,东经123°3535″~123°4124″。拟建湿地公园规划面积2046.3公顷,划分为湿地保育区、恢复重建区、宣教展示区、合理利用区和管理服务区五部分,主要工程组成包括:生态保育与修复工程、科普宣教工程、科研监测工程、生态旅游工程及基础设施配套工程。

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及污染防治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我厅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施工期和运行期应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强化湿地公园的保护工作。你单位应按照《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吉林省湿地保护条例》和《吉林四平架树台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相关要求,取缔或迁出湿地公园内现有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建设项目,同时严格管理,按照“全面保护、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严控不符合相关要求的项目入园,对于符合相关要求的建设项目,应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二) 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和污染防治。合理安排施工时序,优化施工场地布置;严格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防止施工扬尘、污水、噪声、固体废物等污染周边环境。

(三)严格落实生态保护与修复措施。根据自然条件进行地形重塑和水系梳理,施工时应避让林地资源,切实保护原生生态环境;严控用于生态保育的物种,避免外来物种破坏区域现有生态系统的平衡,同时采取有效措施重点保护区域内现存的保护物种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避开鸟类迁徙、繁殖季节,严格控制施工占地,禁止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施工结束后,临时占地应及时恢复其原有生态功能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做好水土保持工作。

(四) 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废水应经沉淀处理后,全部回用于施工降尘;施工期生活污水应排入防渗旱厕内,定期清掏用于制农肥;运行期食堂废水须经隔油处理后,与生活污水和锅炉排污水一并经新建污水处理装置处理,出水水质同时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标准》(GB/T25499-2010)绿化用水标准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一级标准要求后,夏季回用于公园绿化,冬季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排污口排放。

(五)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应采取密闭运输建筑材料、对施工场地及施工道路进行硬化和洒水降尘、采用商品沥青混凝土及合理设置施工围挡等有效措施,减轻施工扬尘污染;选用尾气达标的施工机械,并采用高标号燃油,减轻施工机械尾气影响;运行期应采用电采暖供热方式,严禁建设不符合《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的燃煤锅炉;污水处理装置应安装在密闭厂房内,产生的恶臭气体须经有效装置收集、处理,确保其排放速率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中标准限值后,经高度不低于15米的排气筒排放;加强停车场周边绿化,减少尾气影响;食堂油烟须经油烟净化装置处理,排放浓度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要求后,经专用烟道排放。

(六)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切实可行的降噪、减振措施,确保施工期和运行期场(厂)界噪声分别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1类区排放标准要求,周边环境敏感点声环境质量达到《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相关要求。

(七)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措施。妥善处理该项目产生的各类固体废物,施工期建筑垃圾应尽量回用于场地平整,剩余部分与生活垃圾一并送周边城镇生活垃圾填埋场进行处理;餐厨垃圾及隔油池废油须交由有相关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污水处理装置脱水污泥及运行期生活垃圾应送四平市垃圾焚烧发电厂处理。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须按相关法律法规及环境保护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并依法公开验收报告。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止生态破坏、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在变动前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自批复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五、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相关规定,于建设项目开工前、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建成后分阶段向社会公开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我厅委托四平辽河农垦管理区环境保护局负责该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七、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文件送至四平市和 四平辽河农垦管理区 环境保护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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