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长春羊草煤业股份
有限公司羊草沟煤矿一矿90万吨/年产能
核定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长春羊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长春羊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羊草沟煤矿一矿90万吨/年产能核定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请示》和委托东北师范大学环境科学研究所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为扩建项目,位于长春市九台区境内,矿区地理坐标为北纬43°57′26″~43°58′52″,东经125°35′51″~125°37′40″。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能源局《关于推进小型煤矿机械化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行〔2010〕178号)要求,长春羊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利用现有煤矿设施并保持现有煤田范围不变的基础上,于2011年底完成了对羊草沟煤矿的机械化采煤和掘进技术改造,并于2015年通过吉林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能力核定。该项目拟在配套改建部分储运及环保工程后,按照重新核定后的安全生产能力进行开采,仍采用地下开采方式,年采煤规模由60万吨提升至90万吨,服务年限由16.7年缩短至11.1年。该项目采出原煤经现有洗煤厂洗选后外售。
该项目井田范围符合《吉林省“十三五”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安全生产能力已经吉林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核定(吉煤安监管行管〔2015〕19号)和国家能源局公告(国家能源局2015年第5号公告),符合《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煤炭行业去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6〕33号)要求。
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生态保护及污染防治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我厅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施工期和运行期应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严格落实“以新带老”治理措施。拆除现有2蒸吨和6蒸吨燃煤供热锅炉;对现有输煤栈道进行封闭改造,各级栈桥分级设置高效除尘装置,并设置高度不低于15米的排气筒;新建配备高效除尘装置的封闭式储煤场、煤矸石堆场和灰渣仓;对储煤场和矸石堆场地面进行防渗硬化处理,合理修建截、排水设施和挡墙;设置足够容积的沉淀池收集堆场淋溶水;采取搬迁、留设保护煤柱、及时回填井下采空区、对地表沉陷进行长期监测和预留房屋维修费用等保护措施,减少周边居民生活受采煤带来的负面影响;对于位于预测沉陷区的居民,须根据开采计划及地表沉陷岩移观测结果,合理采取对受损房屋进行维修或对居民进行搬迁等措施。
该项目须在各项“以新带老”治理措施和现有沉陷区内居民全部搬迁完成后,方可投产运行。
(二)严格落实生态保护与修复措施。合理设置安全矿柱,减轻地表沉陷对周围生态环境影响;严格遵循“边开采、边恢复”的原则,做好沉陷区土地综合整治和生态恢复;及时对采空区进行回填,减缓地表进一步沉陷,严格保障受影响建(构)筑物安全。按照《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生态恢复技术规范》(HJ651-2013)及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相关要求,及时做好项目建设、生产和闭矿后等各阶段的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好水土保持工作。
(三)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新增矿井涌水须经现有收集装置和污水处理站收集和处理,出水水质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中相关标准后,部分回用于井下及场地降尘,剩余部分作为现有煤炭洗选系统补充水,不得外排;新增淋溶水须经沉淀处理后回用于厂区绿化。
(四)严格落实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合理进行采区巷道布置和支护设置,减少地下水涌出量;对封闭式储煤场、煤矸石堆场和灰渣仓采取有效的防渗措施,确保达到《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中相关标准要求;对污水管线进行防腐、防锈处理,并定期进行巡检。
(五)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新建燃煤锅炉须符合《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并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建设封闭式储煤场、煤矸石堆场和灰渣仓,对现有输煤栈桥进行封闭改造并分级设置高效除尘装置,确保原煤、煤矸石及灰渣储运过程产生的粉尘经高效除尘装置收集和处理,颗粒物浓度达到《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限值》(GB20426-2006)表4标准要求后,经高度不低于15米的排气筒排放;采取洒水降尘和密闭运输等有效措施,减轻扬尘污染,确保采矿区和转运点等产尘点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浓度达到《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限值》(GB20426-2006)中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六)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采取切实可行的降噪、减振措施,确保施工期和运行期场(厂)界噪声分别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区排放标准要求,周边环境敏感点声环境质量达到《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相关要求。
(七)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措施。煤矸石应优先回填采空区,剩余部分暂存于煤矸石堆场,定期外卖综合利用;淋溶水沉淀池产生的煤泥应经干化后回用作锅炉燃料;污水处理装置产生的污泥应经干化处理后,与生活垃圾一并运至周边城镇生活垃圾填埋场进行卫生填埋。
(八)做好矿山环境质量状况的跟踪监测工作。建立完善的地表移动观测系统和地下水监测系统,掌握该矿区的地表移动和变形规律以及地下水水位变化情况。发现地表塌陷或周围村屯居民饮用水有减少或断流的迹象及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九)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加强井下通风,减轻采空区瓦斯聚集,并设置瓦斯监测设施;在地面沉陷危险区合理设置警示标志;加强炸药和雷管的管理,并按照相关规范贮存和使用;建设完善的环境应急防控体系和设施,提高环境风险防范意识,强化生产、存储、运输及装卸等过程中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并落实环境风险应急预案。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须按相关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并依法公开验收报告。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止生态破坏、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在变动前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自批复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五、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相关规定,于建设项目开工前、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建成后分阶段向社会公开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你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开展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对项目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以及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监测和验证评价,并提出补救方案或者改进措施。
七、长春市环境保护局九台分局负责该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八、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文件送至长春市环境保护局和长春市环境保护局九台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