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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吉林凯莱英医药化学有限公司年产71.4吨高新医药中间体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2018-04-09 09:32:00   来源: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吉林凯莱英医药化学

有限公司年产71.4吨高新医药中间体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吉林凯莱英医药化学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吉林凯莱英医药化学有限公司年产71.4吨高新医药中间体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的申请》和委托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环境保护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为改扩建项目,位于敦化市,吉林省敦化经济开发区吉林凯莱英医药化学有限公司现有厂区内。该项目在利用吉林凯莱英医药化学有限公司现有厂房及配套公用、辅助、环保工程基础上,新建12条医药中间体生产线并配套新建各类反应釜及接收、压滤、离心和烘干装置,项目建成后吉林凯莱英医药化学有限公司将具备年产苯磺酸氨等12种高新医药中间体共71.4吨的生产能力。

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我厅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施工期和运行期应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 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和污染防治。合理安排施工时序,优化施工场地布置;严格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防止施工扬尘、污水、噪声、固体废物等污染周边环境。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该项目新增高浓度废水须经现有危废焚烧炉焚烧处理;新增各类中、低浓度生产废水、冲洗废水和喷淋废水须经现有污水处理站处理,出水水质中二氯甲烷浓度达到《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4-2008)表2标准要求,其他污染物浓度达到与敦化市污水处理厂商定的排放限值要求后,与清净下水一并经市政管网排入敦化市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该项目与敦化市污水处理厂商定的排放限值应按相关要求报敦化市环境保护局备案。

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对新建生产装置区、化学品罐区和危险废物暂存区的地(侧)面采取严格的分区防渗措施,并做好各类管线的防腐、防渗处理;制定并落实土壤及地下水跟踪监测计划,切实保障厂区周边土壤及地下水环境安全。

三)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该项目应依托厂区现有供热系统进行供热,严禁新建不符合《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的燃煤锅炉;对新建生产装置区和化学品罐区采取有效的密闭措施,并加强现有废气污染防治设施的维修养护;工艺废气须经各车间现有装置收集、处理,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二级排放标准要求,乙腈、丙酮、二氯甲烷和四氢呋喃的排放浓度达到按《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制药建设项目》(HJ611-2011)附录C中推荐计算方法计算的排放标准限值要求后,分别经现有15米至2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并采取切实可行的减振、降噪措施,确保运行期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区标准要求。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措施。废催化剂、废危险废物包装物及容器、危险废物吸附介质、焚烧炉残渣、飞灰、污水处理站污泥、盐结晶和废机油等危险废物须送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危险废物临时储存场所须达到《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要求, 危险废物在贮存、转移、运输过程中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要求

(六)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按照《石油化工工程防渗技术规范》(GB/T50934-2013)等相关设计规范进行设计;有毒有害原辅材料应远离火种及热源储存,配备专用车辆运输,转移和运输过程中须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风险事故发生;危险废物贮存场所须设置围堰(堤),严格进行防渗处理,并设置警示标志;充分依托现有雨排水切换装置和事故应急池,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发生事故时及时采取措施,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建立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制定并落实环境风险应急预案。

(七)该项目高浓度废水焚烧炉间卫生防护距离为800米,污水处理站卫生防护距离为200米,请你单位按照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予以落实。

    (八)该项目建成投产后你单位现有厂区CODNH3-NSO2NOx 的年排放量须分别控制在7.03吨、0.98吨、6.475吨和27.07吨以内。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须按相关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并依法公开验收报告。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止生态破坏、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在变动前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自批复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五、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相关规定,于建设项目开工前、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建成后分阶段向社会公开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你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开展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对项目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以及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监测和验证评价,并提出补救方案或者改进措施。

七、敦化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该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八、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文件送至延边州和敦化市环境保护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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