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长春市4号线南延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长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申请审批<长春市轻轨4号线南延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和委托吉林省正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为扩建项目,建设地点位于长春市境内。该项目由车场站向南沿临河南街路中采用高架方式敷设,途经郭家店、前十里堡、东五里桥,终点位于袁家窝堡村以东。线路全长6.978公里,最高运行速度70公里/小时,全线设8座车站,均为高架站。在距终点站东南侧约300米处,新建1座停车场,拟建停车场建设内容包括运用库、综合维修工区、内燃机车库、牵引降压所、物资分库等生产用房,混合变电所、废水处理站等辅助用房,食堂、宿舍、综合办公楼、锅炉房等办公生活用房,锅炉房内设3台3t/h燃气锅炉。该项目设置1处停车场施工场地,2处集中施工场地,8处区间施工场地,1处出入线段施工场地。
该项目符合《长春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2017~2022)及线网规划修编》和《环境保护部关于<长春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2017~2022)及线网规划修编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环审〔2017〕21号),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污染防治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我厅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路由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施工期和运行期应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和污染防治。结合工程所在区域环境特点,合理选择施工方式;优化施工场地布置,合理安排施工时序;严格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防止施工扬尘、污水、噪声、固体废物等污染周边环境。
(二)严格落实生态保护措施。严格控制施工占地和树木砍伐量;施工占地面积严格按规划征用,不得任意扩大;施工场地施工时表层土与底层土分开堆放并加盖苫布,施工结束后应及时对施工场地进行土地平整和生态恢复;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选择农作物非生长期进行施工;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农田管理部门要求做好水土保持和农田占补工作,减轻水土流失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三)严格落实噪声和振动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选用低噪声机械设备,对施工机械须进行必要的减噪防护;合理安排施工场地,噪声级较大的和产生强振动的施工机械应远离环境敏感点布置,在声环境敏感点附近施工时,须采取设置临时声屏障等有效噪声防护措施;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确需进行夜间施工的,建设单位须征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并告知周围居民,确保施工场界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标准要求。运营期须采取定期对轨道进行打磨并对列车进行镟轮等措施,确保沿线敏感点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1类区、4a类区标准要求;轨道交通沿线应预留声屏障安装位置,并布设典型噪声监测点位,对轨道交通噪声进行监测,根据噪声监测结果及时采取安装声屏障、隔声窗或对房屋功能进行置换等措施,减轻轨道交通噪声对环境敏感点的影响。工程设计中须优化停车场场区平面布置,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等措施,确保停车场场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1类区标准要求。沿线环境敏感点振动环境达到《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GB10070-88)中相应标准要求。
加强沿线敏感目标噪声和振动环境影响跟踪监测,根据监测结果及时增补和完善防治措施,防止对沿线居民正常生产、生活造成不良环境影响。
(四)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禁止在大风天气施工;修建水喷淋装置和防渗的车辆轮胎冲洗池,建筑材料采用全封闭式车辆运输,在堆放过程中覆盖篷布等。施工场地周边须设置硬质围挡,并对施工场地及施工道路进行硬化和洒水降尘,减轻扬尘污染;施工机械须选用尾气达标设备,并采用高标号燃油,减轻尾气影响;运营期停车场燃气锅炉烟气中污染物排放浓度须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中相关标准要求后,经高度不低于8米的烟囱排放;食堂油烟须经油烟净化装置处理,其排放浓度须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中相关标准要求后,经专用烟道排放。
(五)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车辆冲洗废水、混凝土浇筑及养护废水一并排入沉淀池,经沉淀处理后的上清液全部回用于混凝土浇筑系统或施工场区降尘,不得外排;建筑材料集中堆存,并加盖篷布;施工人员产生的生活污水排入防渗旱厕,定期清掏用于制农肥。
运营期沿线各车站地面冲洗废水及生活污水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排放标准要求,经城市污水管网排入长春东南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停车场洗车废水经污水处理站预处理,餐饮废水经隔油池预处理,出水水质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排放标准后,与生活污水一并经城市排水管网排入长春东南污水处理厂处理,出水水质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中一级A标准要求后排放。
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对洗车间、污水处理单元区和危险废物暂存区的地(侧)面采取严格的防渗措施;选用优质管材,对管线进行防腐、防锈处理,并定期进行检查;制定地下水监测计划,设置地下水水质监测井,并定期进行监测,如发现水质超标,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环境。
(六)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措施。施工弃土(渣)和建筑垃圾应送长春市市政部门指定的建筑垃圾填埋场处理;施工期及运行期生活垃圾应集中收集,定期送至周边城市垃圾填埋场处理;食堂餐厨垃圾及隔油沉淀池收集的废油须交由有相关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列车产生的废蓄电池、车辆维修产生的废机油等属于危险废物,须暂存于符合标准的危险废物暂存间内,定期交由厂家回收处理或具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废油抹布可与生活垃圾一并送至指定的填埋场填埋处理;危险废物在贮存、转移、运输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中相关要求。
(七)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加强危险废物贮存和运输过程中的管理及变电站运行过程中的维护;车辆段及站场合理设置事故应急池;制定并落实环境风险应急预案。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须按相关法律法规及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并依法公开验收报告。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止生态破坏、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在变动前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自批复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五、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相关规定,于建设项目开工前、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建成后分阶段向社会公开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你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对项目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以及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监测和验证评价,并提出补救方案或者改进措施。
七、请长春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该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八、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文件送至长春市环境保护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