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集安市东升矿业
有限责任公司砬子沟铁矿西部采区
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集安市东升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审批请示》和委托吉林昊融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为改扩建项目,建设地点位于集安市境内。矿区地理坐标为东经125°54′45″~125°56′58″,北纬41°34′17″~41°36′17″。该项目组成包括主体工程、贮运工程、公用工程、环保工程和辅助工程,开采标高为+792m~+564m,开采方式由露天开采方式改为地下开采方式。项目扩建完成后设计开采规模由10万吨/年提升至15万吨/年,服务年限10.8年。开采出的铁矿石与外购的铁矿石一并经东部采区现有选矿厂处理,最终产品铁精粉年产量10万吨。该项目已开展安全生产预评价。
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污染防治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我厅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施工期和运行期应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严格落实“以新带老”治理措施。对破碎矿石输送廊道进行封闭,破碎工序进料口置于封闭厂房内,并在排气口安装布袋除尘器,含尘气体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颗粒物排放浓度满足《铁矿采选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1-2012)表5中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经15m高排气筒排放;新建1座有效容积100立方米回水池,尾矿库产生的废水经沉淀后回用于选矿厂用水;对1号和2号尾矿库进行生态修复。在“以新带老”治理任务完成前,该项目不得投入运行。
(二) 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和污染防治。合理安排施工时序,优化施工场地布置;严格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防止施工扬尘、污水、噪声、固体废物等污染周边环境。
(三)严格落实生态保护与修复措施。合理设置安全矿柱,减轻地表沉陷对周围生态环境影响;严格遵循“边开采、边恢复”的原则,按照《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生态恢复技术规范》(HJ651-2013)及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的相关要求,及时做好项目建设、生产和闭矿后等各阶段的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
(四)严格落实地表水污染防治措施。西部采区矿井涌水经新建沉淀池沉淀后,部分用于降尘,剩余部分与经现有沉淀池处理的淋溶水和精铁粉压滤废水及经拟建回用水池沉淀后的尾矿库废水,一并回用于现有选矿厂用水,不得外排。生活污水应排入防渗旱厕,定期清掏用于制农肥。
(五)严格落实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合理进行采区巷道布置和支护设置,减少地下水涌出量;矿石临时堆置场和排土场的选址、处置须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中Ⅰ类厂选址、处置环保要求;矿石堆场及排土场底部应进行防渗处理,设置足够容积的淋溶水沉淀池收集和处理该项目废石堆存产生的淋溶水;切实做好各种管线的防腐、防漏和防渗工作。
(六)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对矿石输运廊道进行封闭,将破碎工序进料口置于封闭厂房内,并在排气口安装布袋除尘器,含尘气体经布袋除尘器处理,颗粒物排放浓度满足《铁矿采选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1-2012)表5中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后,经15米高排气筒排放。采取湿式凿岩、洒水降尘、水封爆破、加强井下通风和密闭运输等有效措施,减轻扬尘污染,确保矿石、废石临时堆置场和东部采区露天采坑等产尘点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浓度达到《铁矿采选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1-2012)中无组织排放标准要求。
(七)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采取切实可行的降噪、减振措施,确保施工期和运营期场(厂)界噪声分别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相应标准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区排放标准要求,确保周边村屯声环境质量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1类区标准要求。
(八)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措施。妥善处理该项目产生的各类固体废物。废石、污泥及布袋除尘器收集的粉尘一并回填至东部采区2号露天采坑;尾矿砂排入现有4号尾矿库;生活垃圾须集中收集,定期送周边城镇生活垃圾填埋场进行卫生填埋。机修产生的废机油属于危险废物,须送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在贮存、转移、运输过程中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要求。
(九)做好矿山环境质量状况的跟踪监测工作。建立完善的地表移动观测系统和地下水监测系统,掌握该矿区的地表移动和变形规律以及地下水水位变化情况。发现地表塌陷或周围村屯居民饮用水有减少或断流的迹象及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十)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建设完善的环境应急防控体系和设施,提高环境风险防范意识,强化生产、存储、运输及装卸等过程中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并落实环境风险应急预案。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须按相关法律法规及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并依法公开验收报告。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止生态破坏、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在变动前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自批复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五、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相关规定,于建设项目开工前、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建成后分阶段向社会公开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你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对项目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以及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监测和验证评价,并提出补救方案或者改进措施。
七、请集安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该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八、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文件送至通化市和集安市环境保护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