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本站

首页 > 专题专栏 > “双公示”专栏 > 行政许可信息

当前位置:首页 > 专题专栏 > “双公示”专栏 > 行政许可信息
当前位置 : 首页 > 行政许可信息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中车长春轨道客车股份有限公司新厂区铅板房改造搬迁辐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2018-06-08 13:51:00   来源: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中车长春轨道客车股份有限公司新厂区铅板房改造搬迁辐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中车长春轨道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中车长春轨道客车股份有限公司新厂区铅板房改造搬迁辐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及相关材料收悉。该项目环评审批事项在我厅网站公示期满。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该项目位于长春市青荫路435号,中车长春轨道客车股份有限公司青荫路厂区转向架焊接厂房。你单位拟将位于长春市合心镇长客录1001号厂区车体三车间型号为MHF200MD-CX射线探伤机(最大管电压200kV,最大管电流9mA)搬迁至青荫路厂区转向架焊接厂房,新建探伤机房长8米,宽6米,高3.5米,探伤室墙壁采用双层钢板中间夹铅板作为屏蔽层,探伤室四周墙体及铅门的铅厚度为18毫米,顶部铅厚度为10毫米。项目总投资为5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5万元。 

二、批复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你单位在认真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原则同意该项目建设。

三、措施要求

(一)明确辐射管理机构和职责,完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台账管理、安全保卫、设备维修、使用登记、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等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

(二)配备必要的辐射监测仪器和辅助防护用品,定期开展环境监测和个人剂量监测,并建立个人剂量和职业健康档案。

(三)辐射安全管理人员和辐射工作人员应按要求参加辐射防护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持证上岗。

(四)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划定监督区、控制区。辐射项目工作场所必须设立明显的“电离辐射”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

(五)你单位在收到此批复后须及时重新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项目竣工后依法进行环保验收。收到此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件分送省辐射环境监督站和长春市环保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网站地图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吉ICP备2022007971号-1本站建议使用ie8以上浏览器

地址: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浦东路813号邮编:130033Email:hbt@jl.gov.cn访问量

网站标识码:2200000010吉公网安备22010702000115号

微信公众号

官方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