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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吉林敖东延吉药业科技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2018-06-21 10:36:00   来源: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吉林敖东延吉药业

科技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吉林敖东药业集团延吉股份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吉林敖东延吉药业科技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请示》和委托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环境保护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为改扩建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吉林省延吉市延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吉林敖东药业集团延吉股份有限公司厂区内该项目利用厂内预留地新建发酵提取车间、危险品库、应急锅炉房及中药品种车间,并对厂区中水站、原料成品库等车间进行改造及添置设备。项目建成后盐酸平阳霉素原料药年产能力50公斤,盐酸博安霉素年产能力10公斤,中成药年产能力4.5亿件(参泽舒肝胶囊2亿粒、复方丹参片2亿片、贞扶正颗粒0.5亿袋)。

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我厅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施工期和运行期应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按照“以新带老”原则,对企业现有的危险废物暂存库、危险品库地面进行防渗处理;设置污水及雨水总排口切换装置;排污口须按照《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环监〔1996470号)的要求进行规范;产生的有机废气经有效装置处理后,甲醇排放速率及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二级排放标准,乙醇、苯甲醛、丙酮排放速率及排放浓度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制药类建设项目》(HJ611-2011附录C相关要求,经不低于15米高排气筒排放。在各项“以新带老”治理任务完成前,该项目不得投入生产。

(二)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和污染防治。按有关规定优化施工场地布置,合理安排施工时序;严格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防止施工扬尘、污水、噪声、固体废物等污染周边环境。

(三)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禁止在大风天气施工;修建水喷淋装置和防渗的车辆轮胎冲洗池,建筑材料采用全封闭式车辆运输,在堆放过程中覆盖篷布等。施工场地周边须设置不低于2.5米高的硬质围挡,并对施工场地及施工道路进行硬化和洒水降尘,减轻扬尘污染。

运营期中药提取车间、中药品种车间产生的工艺粉尘分别经现有、新建集气罩收集,并经有效除尘装置处理,颗粒物排放速率及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2中二级标准要求后,分别经不低于15米、20米高排气筒排放。

发酵提取车间产生的甲醇及丙酮废气须集中收集,经有效吸附装置处理,丙酮的排放环境目标值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制药类建设项目》(HJ611-2011附录C相关要求,甲醇排放速率及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2中二级标准要求后,经不低于20米高排气筒排放

污水处理站须进行封闭处理,产生的恶臭气体集中收集,经有效吸附装置处理,硫化氢和氨气的排放速率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中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经不低于15米高排气筒排放。中药提取车间产生的无组织废气经通风系统排放。

该项目污水处理站卫生防护距离均为50米,在此范围内禁止新规划建设学校、医院和居民区等环境敏感点。

(四)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施工废水经沉淀处理后,上清液回用于混凝土浇筑或降尘,不得外排;生活污水排入厂区内现有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发酵提取车间产生的废水经预处理后,与其他生产废水、生活污水一并排入厂区现有污水处理站处理,出水水质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后,经市政管网排入延吉市污水处理厂。清净下水进入厂区中水回用系统,回用于生活用水和车间保洁用水。

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做好分区防渗工作,生产装置区、原料成品库、危险品库和危险废物储存场所等区域地()面进行严格防腐、防渗处理,并设置围堰(堤);选用优质管材,对管线进行防腐、防锈处理,并定期进行检查;制定地下水监测计划,合理布置地下水水质监测井,并定期进行监测,如发现水质超标,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环境。

(五)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运营期采取切实可行的降噪、减振措施,确保场(厂)界噪声分别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排放标准要求。

(六)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措施。施工弃土(渣)和建筑垃圾应送至市政部门指定的建筑垃圾填埋场处理;施工期及运行期生活垃圾应集中收集,定期送至周边城市垃圾填埋场处理。

依据《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T298-2007)相关要求,委托有资质单位对污水站污泥进行鉴别,未开展鉴定前须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废树脂、废培养基和菌丝废渣、吸附有机废气的废活性炭、废化工产品包装物及未鉴定的污水站污泥等危险废物,须暂存于符合标准的危险废物暂存间内,定期交由厂家回收处理或交由具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危险废物在贮存、转移、运输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中相关要求。药材杂质、中药粉尘、中药药渣、废包装物、生活垃圾及废油抹布等须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七)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毒有害的原辅材料储存于阴凉、通风仓库内,远离火种、热源。在可燃气体可能泄漏或聚集的单元设置可燃气体检测及警报器。确保设置足够容量的事故应急池。危险废物存放在厂区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内,并设置明显标志。在运输过程中按规定路线行驶,运输车辆配备消防器材。建立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制定并完善环境应急预案,定期开展环境应急演练,防止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须按相关法律法规及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并依法公开验收报告。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止生态破坏、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在变动前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自批复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五、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相关规定,于建设项目开工前、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建成后分阶段向社会公开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你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对项目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以及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监测和验证评价,并提出补救方案或者改进措施。

七、请延吉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该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八、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文件送至延边州环境保护局、延吉市环境保护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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