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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临江市同鑫矿业有限公司苇沙河铁、银多金属矿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2018-06-29 08:43:00   来源: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临江市同鑫矿业

有限公司苇沙河铁、银多金属矿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临江市同鑫矿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审批请示》和委托吉林昊融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为新建项目,位于临江市苇沙河镇境内,矿区地理坐标为北纬41°4312-41°4410″,东经126°4529-126°4638″。工程组成主要包括主体工程、储运工程、辅助工程、公用工程和环保工程。该项目为单一采矿项目,采用地下开采方式,设计最大年开采规模为10万吨,服务年限17.6年。项目建成后年开采银多金属矿石7万吨和铁矿石3万吨,采出银多金属矿石外卖至吉林省临江市吉冶选矿有限公司,采出铁矿石外卖至通化钢铁集团大栗子矿业有限公司。

该项目井田范围符合《吉林省“十三五”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生态保护及污染防治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我厅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施工期和运行期应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 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和污染防治。合理安排施工时序,优化施工场地布置;严格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防止施工扬尘、污水、噪声、固体废物等污染周边环境。

(二)严格落实生态保护与修复措施。合理设置安全矿柱,减轻地表沉陷对周围生态环境影响;严格遵循“边开采、边恢复”的原则,按照《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生态恢复技术规范》(HJ651-2013)及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相关要求,及时做好项目建设、生产和闭矿后等各阶段的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好水土保持工作

(三)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废水须经沉淀处理后回用施工降尘;施工期生活污水应排入防渗旱厕,定期清掏用于制农肥;运行期矿井涌水及矿石、废石临时堆置场收集的淋溶水须经有效装置收集和处理,出水水质达到《铁矿采选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1-2012)表2中采矿废水直接排放标准要求后,部分回用于生产,剩余部分与经有效装置处理后,出水水质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一级标准要求的生活污水一并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排污口排入东沟河。

(四)严格落实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合理进行采区巷道布置和支护设置,减少地下水涌出量;矿石临时堆置场和废石临时堆置场的选址须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中Ⅰ类厂选址环保要求,底部应进行防渗处理,上游及两侧设置截排水设施,下游修建挡墙,并设置足够容积的淋溶水沉淀池收集和处理该项目废石堆存产生的淋溶水;切实做好各种管线的防腐、防漏和防渗工作。

(五)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冬季应采用电采暖,严禁新建不符合《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的燃煤锅炉;新建燃生物质热风炉须采用成型生物质颗粒为燃料,烟气经有效除尘装置处理,污染物排放浓度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表2排放标准要求后,经高度不低于30米的烟囱排放;采取洒水降尘和密闭运输等有效措施,减轻扬尘污染,确保采矿区和转运点等产尘点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浓度达到《铁矿采选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1-2012)中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要求;采矿机械及运输车辆应采用高标号燃油,减轻尾气影响;食堂油烟须经新建油烟净化装置处理,排放浓度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要求后,经专用烟道排放。

(六)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采取切实可行的降噪、减振措施,确保施工期和运行期场(厂)界噪声分别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相应标准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1类区排放标准要求,确保周边村屯声环境质量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1类区标准要求。

(七)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措施。妥善处理该项目产生的各类固体废物,废石部分回用于场地平整,剩余部分与运行期脱水处理后的涌水及淋溶水沉淀池污泥一并有序回填井下;生物质热风炉炉渣和灰渣应集中收集后定期外运制农肥;餐厨垃圾应交由有相应处理资质单位处理;生活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泥应经干化处理后,与生活垃圾一并运至周边城镇生活垃圾填埋场进行卫生填埋;机械维修养护产生的废机油属于危险废物,须暂存于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要求的危险废物暂存区,定期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

(八)做好矿山环境质量状况的跟踪监测工作。建立完善的地表移动观测系统和地下水监测系统,掌握该矿区的地表移动和变形规律以及地下水水位变化情况。发现地表塌陷或周围村屯居民饮用水有减少或断流的迹象及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九)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建设完善的环境应急防控体系和设施,提高环境风险防范意识,强化生产、存储、运输及装卸等过程中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并落实环境风险应急预案。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须按相关法律法规及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并依法公开验收报告。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止生态破坏、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在变动前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自批复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五、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相关规定,于建设项目开工前、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建成后分阶段向社会公开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你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对项目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以及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监测和验证评价,并提出补救方案或者改进措施。

七、请临江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该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八、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文件分送至白山市和临江市环境保护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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