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临江市盛海煤矿
有限责任公司年产15万吨煤炭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临江市盛海煤矿有限责任公司:
你单位《关于〈临江市盛海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年产15万吨煤炭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请示》和委托吉林省正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为改扩建项目,位于临江市境内,矿区地理坐标为北纬41°46′19″~41°46′49″,东经127°02′02″~127°02′54″。该项目在利用现有煤矿设施并保持现有煤田范围、开采标高不变的基础上,通过实施机械化开采和优化开采方式等措施,提高现有煤层回采率,提升现有开采能力。项目建成后仍采用地下开采方式,年采煤规模由9万吨提升至15万吨,服务年限7.9年。该项目为单一采矿项目,采出原煤属于低硫分、低灰分商品煤,直接外售。
该项目井田范围符合《吉林省“十三五”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开采规模提升至15万吨/年的安全生产能力已经吉林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核定(吉煤安监管行管〔2016〕28号)和国家能源局公告(国家能源局2017年第9号公告),符合《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煤炭行业去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6〕33号)要求。
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生态保护及污染防治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我厅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施工期和运行期应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严格落实“以新带老”治理措施。按照白山市和临江市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相关要求,限期拆除现有0.5蒸吨燃煤供热锅炉;现有燃煤热风炉应安装脱硫除尘设施,并新建高度不低于25米的烟囱;新建配备有效除尘设施的封闭式炉渣仓和煤矸石堆场堆存炉渣及煤矸石;新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和矿井涌水处理设施处理生活污水和矿井涌水;2018年11月前完成现有堆存煤矸石的清运及外卖综合利用;该项目须在各项“以新带老”治理措施全部完成后,方可投入生产运行。
(二)严格落实生态保护与修复措施。合理设置安全矿柱,减轻地表沉陷对周围生态环境影响;严格遵循“边开采、边恢复”的原则,按照《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生态恢复技术规范》(HJ651-2013)及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相关要求,及时做好项目建设、生产和闭矿后等各阶段的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好水土保持工作。
(三)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矿井涌水须经有效装置收集和处理,出水水质达到《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2006)要求后,部分回用,剩余部分与经有效装置处理后,出水水质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一级标准要求的生活污水和食堂废水一并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排污口排入烟筒沟河;回用于绿化灌溉用水须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绿地灌溉水质》(GB/T25499-2010)中相关标准要求。
(四)严格落实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合理进行采区巷道布置和支护设置,减少地下水涌出量;对新建灰渣仓和煤矸石堆场采取有效的防渗措施,确保其达到《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中相关标准要求;对污水管线进行防腐、防锈处理,并定期进行巡检。
(五)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冬季应采用电采暖,严禁新建不符合《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的燃煤锅炉;现有热风炉烟气须经有效脱硫、除尘装置处理,污染物排放浓度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中标准限值要求后,经高度不低于30米的烟囱排放;建设封闭式灰渣仓和煤矸石堆场,配备有效的除尘设施,同时采取洒水降尘和密闭运输等有效措施,减轻扬尘污染,确保各产尘点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浓度达到《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限值》(GB20426-2006)中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采矿机械及运输车辆应采用高标号燃油,减轻尾气影响。
(六)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采取切实可行的降噪、减振措施,确保施工期和运营期场(厂)界噪声分别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区排放标准要求,周边环境敏感点声环境质量达到《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相关要求。
(七)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措施。煤矸石应暂存于煤矸石堆场,与定期收集的热风炉炉渣、脱硫灰渣一并外卖综合利用;沉淀池产生的煤泥应经干化后回用作热风炉燃料;餐厨垃圾应交由有相应处理资质单位处理;生活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泥应经干化处理后,与生活垃圾一并运至周边城镇生活垃圾填埋场进行卫生填埋。
(八)做好矿山环境质量状况的跟踪监测工作。建立完善的地表移动观测系统和地下水监测系统,掌握该矿区的地表移动和变形规律以及地下水水位变化情况。发现地表塌陷或周围村屯居民饮用水有减少或断流的迹象及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九)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加强井下通风,减轻采空区瓦斯聚集,并设置瓦斯监测设施;建设完善的环境应急防控体系和设施,提高环境风险防范意识,强化生产、存储、运输及装卸等过程中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并落实环境风险应急预案。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须按相关法律法规及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并依法公开验收报告。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止生态破坏、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在变动前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自批复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五、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相关规定,于建设项目开工前、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建成后分阶段向社会公开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你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对项目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以及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监测和验证评价,并提出补救方案或者改进措施。
七、请临江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该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八、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文件分送至白山市和临江市环境保护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