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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吉林油田勘探部2018年白城地区第一批探井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2018-07-19 09:55:00   来源: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吉林油田勘探部

2018年白城地区第一批探井工程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勘探部:

你公司《关于申请审批<吉林油田勘探部2018年白城地区第一批探井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请示》和委托吉林省师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为新建项目,建设地点位于白城市境内。项目主要内容为:工程规划部署新建16口天然气探井,拟建探井井型均为直井,均为单井平台,钻井总进尺3.01万米,总施工期预计160天,试气结束后立即封井,新建施工便道6.4公里,及生活用房、防渗旱厕各1座。项目依托英台采油厂油气处理一站。

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污染防治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我厅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施工期应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探井提取岩芯后须进行封井,在转为正式探井或生产井前须重新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取得相关批复后方可进行勘探或生产。

(二)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和污染防治。合理安排施工时序,优化施工场地布置;严格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防止施工扬尘、污水、噪声、固体废物等污染周边环境。

(三)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加强对距离吉林向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较近钻井井场施工期的环境保护。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农田管理部门要求做好水土保持和农田占补工作。合理选择施工期,避开农作物的生长期。各类活动应严格控制在占地范围内,禁止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并采取具体的工程防治及植被防护措施。施工结束后,临时占地应及时恢复其原有生态功能。位于沼泽湿地的钻井井场应采取修建临时围堰、垫高井场等有效措施,避免对湿地植被产生不利影响。

(四)严格落实地表水污染防治措施。加强对距离通榆县地下水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引嫩入白供水工程洋沙泡水库生活饮用水保护区较近的钻井井场环境管理工作。应采用泥浆随钻处理技术,不得在钻井现场设置泥浆池;井场四周应修建足够高度的临时围堰;钻井废水、完井废水和洗井废水用于配置钻井泥浆,剩余部分运至英台采油厂油气处理一站处理,出水水质满足《碎屑岩油藏注水水质推荐指标及分析方法》(SY/T5329-2012)中回注水标准后,全部回注地下油层。生活污水应排入防渗旱厕,定期清掏用于制农肥,不得外排。

(五)严格落实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污染型钻井液;井口应加设表层套管,确保深度达到地下水层以下;压裂过程须严格保证井壁稳定和井眼安全;每口井加设合适强度的表层套管,并确保套管深度达到地下水层以下;采用声幅曲线检测技术全程监控固井质量,防止气、水串层;严格落实地下水跟踪监测计划,合理布设地下水监测井,并定期对周边村屯地下水水质等进行监测。

(六)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禁止在大风天气施工。建筑材料应集中堆存并进行遮盖,并对施工作业面进行洒水降尘,减轻扬尘污染;施工机械须选用尾气达标设备,采用高标号燃油,降低烟气产生浓度及产生量,钻井柴油机排放的烟气中污染物排放浓度须达到《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20891-2014)中相关标准要求。

(七)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进行施工场地布局,并采取切实可行的降噪、减振措施,确保施工期场界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相应标准要求,周边环境敏感点声环境质量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1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八)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措施。妥善处理该项目产生的各类固体废物,钻井岩屑部分用于铺垫井场,剩余部分与分离出的泥饼运至英台采油厂油气处理一站处理,贮存时应铺垫防渗布,覆盖塑料布,并设置围堰;钻井岩芯送至岩芯陈列馆储存,严禁随意丢弃;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定期送至城镇垃圾填埋场填埋。

(九)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严格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进行设计制定并落实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开展经常性演练;井口安装防喷器和压力控制装置,严格保障固井质量。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须按相关法律法规及环境保护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并依法公开验收报告。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四、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止生态破坏、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在变动前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复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五、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相关规定,于建设项目开工前、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建成后分阶段向社会公开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请白城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辖区内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七、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件送至白城市环境保护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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