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长春市生活垃圾综合
处理电站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吉林省鑫祥有限责任公司:
你单位《关于〈长春市生活垃圾综合处理电站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请示》和委托吉林省师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为改扩建项目,位于长春市宽城区奋进乡小南村境内。工程组成主要包括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和环保工程。本次改扩建内容为:拆除现有1号、2号循环流化床焚烧炉,新建处理能力生活垃圾600吨/日的循环流化床焚烧炉;1号机组由原来6兆瓦改建成25兆瓦;拆除原厂两座120米高的烟囱,新建一座四内筒80米高的集束烟囱;拆除原厂两座自然通风冷却塔,新建两座机械通风冷却塔;新建一套20吨/小时锅炉补水系统;污水站规模由原来的200吨/日扩建成600吨/日。
鉴于《吉林省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规划(2013-2020)》中企业规模与实际不一致,因此该项目须待规划进行相应调整且长春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中心须满足飞灰分区填埋要求后方可投入运行。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我厅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施工期和运行期应重点做好的环境保护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和污染防治。结合工程所在区域环境特点,合理选择施工方式;优化施工场地布置,合理安排施工时序;严格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防止施工扬尘、污水、噪声、固体废物等污染周边环境。
(二)加强垃圾的分类和分拣。你公司应与相关部门配合,做好垃圾入厂前的分类工作,冬季应做好垃圾贮坑的保温工作,保障入炉垃圾的温度。严禁掺烧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建筑垃圾、电子废物及其处理残余物,并严格控制氯和重金属含量高的物质混入焚烧垃圾。
(三)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选用的垃圾焚烧设备主要技术性能须符合《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表1中要求;焚烧炉应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并控制炉膛内温度在950摄氏度以下,减少氮氧化物产生量,焚烧炉烟气须经有效除尘、脱硫、脱硝、脱酸、吸附及协同去除重金属和二噁英措施处理后排放,烟气中污染物浓度须满足《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表4中标准要求后,经不低于80米高烟囱排放。
严格落实二噁英控制措施。焚烧启动过程中须采用有效的助燃方式加速升温,缩短烟气在二噁英产生温度区的滞留时间;通过自动控制系统控制风压、风量比例,确保炉膛内焚烧温度在850摄氏度以上,并严格控制烟气停留时间不低于2秒,确保产生的二噁英得到充分分解;烟气余热利用过程中,应在锅炉尾部配置急冷装置,使尾部的高温烟气快速降低到300摄氏度以下,防止二噁英再次生成;布袋除尘器入口处应加装活性炭喷射装置,提高对飞灰中残留二噁英的去除效率。
严格落实恶臭气体控制措施。采用密闭性好、具有自动装卸结构的压缩式运输车来运输垃圾,垃圾贮坑和垃圾输送系统须密闭并采用负压运行方式,垃圾渗滤液处理系统、污水及污泥收集处理系统须密闭,确保恶臭污染物厂界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二级标准要求;垃圾贮坑废气经有效装置收集后,密闭输送至焚烧炉燃烧处理,停炉检修期间,垃圾储坑废气经专用风道引入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达标后排放,经现有排气筒排放。
严格落实扬尘控制措施。应采用湿式排渣,设置封闭式灰库、渣仓、水泥仓、消石灰粉仓和活性炭仓,采取有效的除尘措施,确保各产尘点颗粒物排放浓度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二级标准要求后,经分别不低于30米、30米、20米、18米和20米高的排气筒排放;原辅材料及固体废物采用密闭运输方式,并对道路进行硬化和洒水降尘,减轻运输扬尘影响。
依据《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50337-2003)要求,在厂界四周应种植宽度不小于10米的绿化隔离带。
(四)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雨污分流、一水多用”原则设计和建设排水系统,各类废水应优先考虑回用,提高水循环利用率。污泥脱水装置排污水、垃圾渗滤液、垃圾运输车辆、垃圾通道及卸料区废水经渗滤液处理装置处理,出水水质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的三级标准后经市政管网排放至长春市北郊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后排入伊通河;垃圾渗滤液处理后产生的反渗透浓缩液全部送垃圾焚烧炉焚烧处理,不得外运;锅炉排污水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中敞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补充水水质要求后全部回用于循环冷却水补充水;循环水排污水和化学水系统排水收集于回用水池,回用于烟气净化系统用水、飞灰固化系统用水、燃料输送系统用水、浇洒道路及绿化用水等,剩余部分经管网排入长春市北郊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一级A标准后排入伊通河。
(五)严格落实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厂区采取严格的分区防渗措施,对垃圾贮坑、油罐区、危险废物暂存间、渗滤液处理站和各水处理单元等重点防渗区采取有效防渗措施;在油罐周围设置围堤;污水管线选用耐腐蚀管材,并进行防腐、防锈处理,并定期进行检查。
(六)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减震、隔声和消声措施,确保施工期和运营期场(厂)界噪声分别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相应标准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区标准要求;吹管和锅炉排汽应采取降噪措施,并合理安排吹管时间,提前告知周围居民。
(七)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措施。炉渣应综合利用;吸附重金属和二噁英的活性炭及焚烧飞灰经固化处理,达到《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要求后,送长春市生活垃圾填埋场进行分区填埋;渗滤液处理站脱水污泥及生活垃圾送焚烧炉焚烧处理。从垃圾中筛选出来的不可燃废物,主要为铁块、铁丝、螺丝等废金属,以废品形式外售,一般固体废物暂存场所建设须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废包装袋定期委托厂家回收处理;化验废液、废变压器油、废机油、废树脂和破损布袋,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内,委托有相应资质单位进行处理,废包装袋和废活性炭定期委托厂家回收处理。危险废物在贮存、转移、运输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中相关要求。
(八)严格落实环境管理措施及监测计划。建立运行情况记录制度,详细记录垃圾接受情况、入炉情况、设施运行参数和环境监测数据。焚烧炉烟囱应设置永久采样孔,安装氮氧化物、一氧化碳、颗粒物、二氧化硫、氯化氢浓度和焚烧炉炉膛内温度等6项指标和烟气参数在线监测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运行期应加强在线监测装置的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在垃圾焚烧电厂运行前应按规范进行大气和土壤中二噁英现状监测;投入运行后,你公司须对监测计划中设置的大气和土壤监测点位及排放烟气中二噁英进行监测,监测频率每年不得低于1次,及时了解掌握周边环境二噁英的变化情况;同时,对烟气中重金属类污染物和焚烧炉渣热灼减率进行监测,每月至少1次,并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确保焚烧炉渣热灼减率不得大于5%,同时设置颗粒物、恶臭气体和地下水水质长期监测点位,定期委托有资质监测机构进行监测,确保达标排放。
(九)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加强对环保设施运行和柴油、危险废物储运环节的管理,设置足够容量的渗滤液储存池、事故应急池,雨水排口、排污口设切断设施,发生事故时及时采取措施,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危险废物存放在厂区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内,并设置明显标志。在运输过程中按规定路线行驶,运输车辆配备消防器材。建立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制定并完善环境应急预案,定期开展环境应急演练,防止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十)严格落实防护距离要求。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四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作的意见》(建城〔2016〕227号)要求和地方相关规定,合理划分焚烧设施控制核心区、防护区和缓冲区,在落实300米环境防护距离基础上,建设“邻利型”服务设施,因地制宜在防护区及缓冲区开展绿化并配套建设体育和休闲设施。
(十一)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关心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须采取开放参观、在厂区周围显著位置设置公示屏实时公开在线监测数据等多种方式公开运行的基本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须按相关法律法规及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并依法公开验收报告。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止生态破坏、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在变动前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自批复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五、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相关规定,于建设项目开工前、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建成后分阶段向社会公开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你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对项目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以及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监测和验证评价,并提出补救方案或者改进措施。
七、请长春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该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八、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文件送至长春市环境保护局、长春市环境保护局宽城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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