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乾安采油厂
大情字井油田2018年第二批产能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乾安采油厂:
你单位《关于申请审批<乾安采油厂大情字井油田2018年第二批产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请示》和委托吉林省师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为改扩建项目,位于吉林省松原市乾安县境内,具体建设内容为新建20口油水井,其中油井18口,水井2口;分布于5个平台上,其中4个丛式井平台和一个单井平台;单井平均日产油1.7吨,预计总产能0.92万吨/年,井深1500-2200米,总进尺45738米;新建集输管线1.85千米、井间支路0.5千米、4座单井罐。
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污染防治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我厅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和运行中应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和污染防治。合理安排施工时序,优化施工场地布置;严格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防止施工扬尘、污水、噪声、固体废物等污染周边环境。
(二)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严格落实《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严禁在农用地排放、倾倒钻井施工产生的泥浆等固体废物。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农田管理部门要求做好水土保持和农田占补工作。合理选择施工期,避开农作物的生长期。施工期各类活动应严格控制在占地范围内,禁止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管线施工时表层土应与底层土分开堆放,施工结束后进行分层回填。施工结束后,临时占地应及时恢复其原有生态功能。
(三)严格落实地表水污染防范措施。井场四周应修建足够高度的临时围堰;钻井废水部分沉淀后循环利用,剩余部分与完井废水、试压废水和废压裂液返排液及运营期的分离废水、洗井废水送到乾安采油厂油气处理二站处理,出水水质达到《碎屑岩油藏注水水质指标及分析方法》(SY/T5329-2012)中回注水标准后,全部回注地下;生活污水应排入防渗旱厕,定期清掏用作农肥,不得外排。
(四)严格落实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污染型钻井液,并加强施工工程的环境管理;井口应安装防喷器和自封器,加设表层套管,确保深度达到地下水层以下;固井注水泥时须上返至地面井口,并采用声幅曲线检测技术全程监控固井质量。
对井场泥饼暂存区采取有效的防渗措施;结合工程需要选择防水性、耐腐蚀性较好的管材,并切实做好管线的防腐、防漏和防渗工作;严格落实地下水跟踪监测计划,合理布设地下水监测井,并定期对周围村屯地下水水质等进行监测。
(五)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采取对施工场地及道路进行硬化和洒水降尘等措施,减轻施工扬尘影响;选用尾气达标的施工机械,并采用高标号燃油,减轻尾气影响;采用的钻井柴油机排放的烟气中污染物排放浓度须达到《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20891-2014)中相关标准要求。
联合站加热炉须采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为燃料,烟气中污染物排放浓度须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中排放标准要求后,经高度不低于8米烟囱排放;井口须安装防喷器、切断阀等控制装置,并加强井口密封垫及管线接口处的检查,及时更换受损零部件,减少无组织挥发的各类烃类气体,确保井场周围烃类气体浓度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无组织监控浓度标准要求。
(六)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进行施工场地布局,并采取切实可行的降噪、减振措施,确保施工期和运营期场(厂)界噪声分别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区排放标准要求,钻井平台周围村屯声环境质量达到《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1类区标准要求。
(七)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措施。妥善处理该项目产生的各类固体废物,钻井岩屑部分用于铺垫井场,剩余部分与泥浆一同委托吉林省天地人环保服务有限公司处理;生活垃圾应集中收集,定期送至城镇垃圾填埋场填埋。修井结束后及时回收含油附着物,与油泥(砂)一并暂存于乾安采油厂乾124油土暂存池内,定期送至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单位处理。
(八)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对柴油储罐区地(侧)面进行防渗并在四周设置围堰,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定期进行检查;严格按照平台钻井的相关规定,在井口安装防喷器和控制装置,并做好有毒有害气体的预防工作;完善环境管理体系,加强柴油及废水储运过程中的环境管理,制定并落实环境风险应急预案。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须按相关法律法规及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并依法公开验收报告。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四、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止生态破坏、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在变动前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复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五、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相关规定,于建设项目开工前、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建成后分阶段向社会公开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你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对项目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以及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监测和验证评价,并提出补救方案或者改进措施。
七、请乾安县环境保护局负责该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八、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件分送至松原市环境保护局、乾安县环境保护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