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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长春大政药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年产150公斤氧化樟脑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2018-08-28 10:15:00   来源: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长春大政药业科技

有限公司建设年产150公斤氧化樟脑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长春大政药业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长春大政药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年产150公斤氧化樟脑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的申请》及委托吉林省中实环保工程开发有限公司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为技术改造项目,建设地点位于长春长东北生物化工产业园区内企业现有厂区预留地。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新建氧化樟脑原料药车间、危险废物暂存间和事故应急池各1座,拆除厂区内现有的氧化樟脑原料药生产线,对厂区现有污水处理站的废气处理设施和综合制剂车间现有排气筒进行改造,其他辅助、储运和公用工程均依托厂区现有工程。

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我厅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施工期和运行期应重点做好的环境保护工作。

(一)严格落实各项“以新带老”整改措施。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中的相关要求,新建1座危险废物暂存间。建设足够容积的事故应急池,试剂库设置围堤(堰),并在各生产车间内事故废水收集装置处设置切断阀。现有污水处理站建设恶臭气体收集装置。厂区管网实施清污分流改造,在污水管网总排口安装污染物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在各项“以新带老”治理任务完成前,且排水管网接入兴隆山污水处理厂前,该项目不得投入生产。

(二)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按有关规定合理安排施工作业时间,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防止施工中废水、废气、扬尘、噪声、垃圾等污染周边环境。施工期场界噪声须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相应标准要求。

(三)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生产车间产生的工艺废气集气收集后,须经有效废气处理装置进行处理,确保HCl和非甲烷总烃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排放标准,三氯甲烷、二氯甲烷、乙醚排放浓度满足(参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制药类建设项目》(HJ611-2011)附录C中排放要求后,经两根不低于15米高排气筒排放。现有污水处理站产生的恶臭气体须收集处理后,氨氮和硫化氢排放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的二级标准要求后,经不低于15米高排气筒排放。综合制剂车间内现有15根排气筒高度不得低于15米。

选用密封设备,经常换气通风,加强设备检查,及时更换零部件,确保无组织排放HCl和非甲烷总烃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该项目氧化樟脑原料药车间的卫生防护距离100米,在此范围内禁止新规划建设学校、医院和居民区等环境敏感点。

(四)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产生的生活污水排入厂区内现有污水处理设施处理,施工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处理后,上清液回用于厂区洒水降尘。运营期清净下水经管网直接排入长春市兴隆山污水处理厂处理;生产工艺废水、设备清洗废水、车间地面清洗废水和生活污水排入厂区现有的污水处理站处理,出水水质满足《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中B级排放标准,同时达到《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8-2008)和《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4-2008)中相关要求后,经管网排入长春市兴隆山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出水水质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一级A标准后排放。

(五)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合理进行厂区总平面布置,控制噪声设备源强。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有效降噪、消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相关标准要求。

(六)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该项目产生的蒸馏残渣、过滤废渣、废活性炭、未经鉴定的污水处理站污泥等属于危险废物,须定期送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单位处理,危险废物的贮存、转移、运输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中相关要求

(七) 严格落实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对厂区内生产装置区、危险废物储存场所等区域地(侧)面进行防腐、防渗处理,并设置围堰(堤);选用优质管材,对管线进行防渗、防腐、防漏处理;及时收集并处理地面上的污染物;制定地下水监测计划,合理布置地下水监测井,防止污染地下水环境。

(八)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完善厂区的环境风险防控体系,编制环境风险应急预案,报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定期开展环境应急演练,防止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九)严格落实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经核定,该项目技改完成后全厂不新增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运行过程中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得超过企业现有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须按相关法律法规及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并依法公开验收报告。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止生态破坏、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在变动前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自批复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五、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相关规定,于建设项目开工前、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建成后分阶段向社会公开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你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对项目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以及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监测和验证评价,并提出补救方案或者改进措施。

七、请长春市环境保护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负责该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八、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文件送至长春市环境保护局、长春市环境保护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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