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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新木采油厂木头油田木17等区块产能及调整改造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2018-11-09 14:19:00   来源: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新木采油厂木头油田

17等区块产能及调整改造工程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新木采油厂

你单位《关于申请审批<新木采油厂木头油田木17等区块产能及调整改造工程建设项目>的请示》和委托吉林省正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为改扩建项目,位于松原市宁江区和前郭县境内。项目拟在木头油田木210和木17区块规划部署307口生产井。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油井228口和注水井79口;对3口注水井进行生产井改造,13口油井进行注水井改造,重新启用已停用生产井18口;拆除现有京源接转站和2座注水站,新建接转站2座,配套新建计量间5座、配水间5座、集油阀组间1座和注水站2座,改造现有计量间12座;新建注水管线87.35千米、输油管线72.3千米和供气管线18.48千米;新建站外道路1.65公里。工程

钻井总进尺41.1万米,预建年产能7.65万吨。项目依托新木采油厂新木联合站。

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污染防治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我厅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施工期和运行期应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强化对环境敏感区的保护工作。鉴于项目部分工程位于松原市二龙地下水生活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地下水环境较敏感,你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管理部门要求,严禁在准保护区内设置施工“三场”,加强施工期及运行期环境管理,严格落实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减轻对环境敏感区影响

(二)严格落实“以新带老”治理措施。须停用并拆除京源接转站及配套管线。该项目须在拟依托的站场和装置建成投运后方可投入运行。

(三) 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和污染防治。合理安排施工时序,优化施工场地布置;严格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防止施工扬尘、污水、噪声、固体废物等污染周边环境。

(四)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严格落实《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严禁在农用地排放、倾倒钻井施工产生的泥浆等固体废物。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农田管理部门要求做好水土保持和农田占补工作。合理选择施工期,避开农作物的生产期。施工期各类活动应严格控制在占地范围内,禁止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并采取具体的工程防治及植被防护措施。管线施工时表层土应与底层土分开堆放,施工结束后进行分层回填施工结束后,临时占地应及时恢复其原有生态功能。

(五)严格落实地表水污染防治措施。井场四周应修建足够高度的临时围堰;钻井废水须全部用于配置钻井泥浆,剩余部分与废弃泥浆一并导入钢制废弃泥浆罐中,交由吉林省天地人环保服务有限公司处理;管线冲洗废水、分段试压废水和废压裂液返排液及运行期采油废水、洗井和修井废水须经新木联合站现有污水处理装置处理,出水水质达到《碎屑岩油藏注水水质指标及分析方法》(SY/T5329-2012)中回注水标准后,全部回注地下油层;生活污水应排入防渗旱厕,定期清掏用于制农肥。

(六)严格落实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污染型钻井液和压裂液;对井场泥饼暂存区和原材料堆放区的地(侧)面采取严格的防渗措施;井口应加设表层套管,确保深度达到地下水层以下;固井注水泥时须上返至地面井口,并采用声幅曲线检测技术全程监控固井质量,防止油、水串层;结合工程需要选择防水性、耐腐蚀性较好的管材,并切实做好管线的防腐、防漏和防渗工作;强化修井作业环境管理,采用钢制封闭防渗修井平台,防止修井产生的含油废物污染土壤及地下水环境;严格落实地下水跟踪监测计划,合理布设地下水监测井,并定期对周边村屯地下水水质等进行监测。

(七)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禁止在大风天气进行产生扬尘的施工,建筑材料应集中堆存并进行苫盖,定期对施工作业面进行洒水降尘,减轻扬尘污染;采用环保无烟焊条,减轻焊接烟尘污染;施工机械须选用尾气达标设备,采用高标号燃油,降低烟气产生浓度及产生量,柴油发电机排放的烟气中污染物浓度须达到《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发电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20891-2014)中排放限值要求

新建及依托的站场加热炉须采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为燃料,烟气中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须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和表1中排放浓度限值要求,烟囱高度不得低于8米;井口须安装防喷器、切断阀等控制装置,加强井口密封垫及管线接口处的检查,及时更换受损零部件,减少各类烃类气体的无组织挥发,确保井场周边烃类气体浓度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无组织监控浓度标准要求

(八)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进行施工场地布局,并采取切实可行的降噪、减振措施,确保施工期场界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相应标准要求,周边环境敏感点声环境质量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相关要求。

(九)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措施。钻井岩屑部分用于铺垫井场,剩余部分应与钻井泥浆一并交由吉林省天地人环保服务有限公司处理,处理后泥饼定期送新木联合站贮存;焊接产生的废焊条和焊渣应与生活垃圾一并送周边生活垃圾填埋场处理;钢制封闭防渗修井平台收集的含油废物、油水处理装置产生的油泥砂和清管废渣属于危险废物,须及时回收并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危险废物的贮存、转移、运输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中相关要求。

(十)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严格按照《原油和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中相关规定进行设计,井场应合理设置围堤(堰);完善油气开采环境管理体系,加强原油开采及储运过程中的环境管理,建立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制定并落实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开展有针对性演练。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须按相关法律法规及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并依法公开验收报告。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四、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或者防止生态破坏、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在变动前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复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五、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相关规定,于建设项目开工前、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建成后分阶段向社会公开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你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对项目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及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监测和验证评价,并提出补救方案或者改进措施。

七、请松原市和前郭县环境保护局负责该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八、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件送至松原市和前郭县环境保护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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