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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吉林油田公司套保油田2011年产能变更建设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2018-11-15 14:07:00   来源: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吉林油田公司

套保油田2011年产能变更建设工程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英台采油厂

你单位《关于〈吉林油田公司套保油田2011年产能变更建设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的请示》和委托吉林省正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201148日,原吉林省环境保护厅以《关于吉林油田公司套保油田2011年产能建设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吉环审字〔201183号)批复了项目环评文件。批复的主要建设内容为在镇赉县境内部署20口油井,预建年产能1万吨。

该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只完钻了1口油井,但井位布设到了白城市洮北区境内,建设地点与原位置相比发生了约11公里的偏移,属于重大变动。你单位在项目发生重大变动情况下未按照环保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在实施变动前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属于“未批先建”环境违法行为,鉴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已超过2年,依法未对你单位予以处罚。你单位必须认真吸取教训,增强守法意识,杜绝环境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鉴于该项目自建成以来未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无环境信访问题,且已经通过吉林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组织的技术评估,符合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未批先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1818号)中依法予以审批条件,我厅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后续运行过程中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运行期应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鉴于该项目已运行多年,你单位应加快组织该项目的竣工环保验收和后评价工作。

(二)该项目采用单井罐集输方式,现阶段已停产,应结合产能情况停止使用或重新启用。如停止使用应及时进行封井和生态恢复。如重新启用,启用前须严格落实“以新带老”治理措施要求,在井场四周修建足够高度的临时围堰,否则不得投入使用;重新启用后应采用电加热方式,同时严禁在井场进行油水分离,产能达到管线集输条件后应尽快采用管线密闭集输方式,减轻原油运输过程对环境的污染。

(三)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严格执行《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严禁在农用地排放、倾倒运行期产生的各类固体废物,生产井服务期满后,占地应及时恢复其原有生态功能。

(四)严格落实地表水污染防治措施。重新启用后采油废水、修井废水和洗井废水须经吉林油田英台采油厂油气处理一站现有污水处理装置处理,出水水质须达到《碎屑岩油藏注水水质指标及分析方法》(SY/T5329-2012)中回注水标准后,全部回注地下油层;生活污水应排入防渗旱厕,定期清掏用于制农肥。

(五)严格落实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修井作业须使用“卸油器”及移动式全封闭钢制防渗修井作业平台,确保修井产生的油水全部回收,切实保障地下水环境安全;严格落实地下水跟踪监测计划,合理布设地下水监测井,并定期对周边村屯地下水水质等进行监测。

(六)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重新启用后依托的加热炉须采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为燃料,烟气中污染物排放浓度须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表1排放标准要求,经现有高度不低于15米的烟囱排放;井口须安装防喷器、切断阀等控制装置,加强井口密封垫及管线接口处的检查,及时更换受损零部件,减少各类烃类气体的无组织挥发,确保井场周边烃类气体浓度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无组织监控浓度标准要求

(七)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采取有效的减振降噪措施,确保运行期井场场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区标准要求,井场周围村屯声环境质量达到《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1类区标准要求。

(八)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措施。妥善处理该项目产生的各类固体废物,钢制封闭修井平台收集的含油废物和油水处理装置产生的油泥砂属于危险废物,须及时回收并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危险废物的贮存、转移、运输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中相关要求。

(九)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完善油田开采环境管理体系,加强原油开采及储运过程中的环境管理,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结合井位调整后的位置,调整、完善并落实环境风险应急预案。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该项目须按相关法律法规和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并依法公开验收报告。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继续使用。

四、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开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你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开展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对项目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以及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监测和验证评价,并提出补救方案或者改进措施。

六、请白城市洮北区环境保护局负责该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七、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件送至白城市和白城市洮北区环境保护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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