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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柳河县隆盛坤矿业有限公司柳河县孤山子铁矿板庙子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2018-11-29 11:03:00   来源: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柳河县隆盛坤矿业

有限公司柳河县孤山子铁矿板庙子矿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柳河县隆盛坤矿业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柳河县隆盛坤矿业有限公司柳河县孤山子铁矿板庙子矿项目的审批申请》和委托吉林昊融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为新建项目,位于柳河县孤山子镇唐太岭村境内,矿区地理坐标为北纬42°04′12″-42°14′30″,东经126°04′09″-126°33′30″。主要工程组成包括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储运工程、公用工程及环保工程,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罐笼竖井、表土堆场、矿石临时堆置场、废石临时堆置场、办公室(包括宿舍、食堂)、空压机房、危险废物暂存间等。项目建成后,年开采铁矿能力为6万吨,服务年限为3,开采方式为地下开采,开采出的铁矿直接外卖处理。

该项目符合《吉林省“十三五”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我厅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施工期和运行期应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严格落实“以新带老”治理措施在矿石临时堆置场和废石临时堆置场及表土堆场上游及两侧修建截、排水沟,场内用块石铺底并设置排水系统,下游修筑挡石(土)墙。

(二)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和污染防治。按有关规定合理安排施工作业时间,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防止施工中废水、废气、扬尘、噪声、垃圾等污染周边环境。

(三)严格落实生态保护与修复措施。合理设置安全矿柱,减轻地表沉陷对周围生态环境影响;严格遵循“边开采、边修复”的原则,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的相关要求,及时做好项目建设、生产和闭矿后等各阶段的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产生的剥离表土堆存于表土临时堆放场内,周边设编织袋拦挡并绿化;对砍伐的树木进行等量生态补偿,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好水土保持工作。服务期满后,采用工程与生物措施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闭矿设计,确定回填、覆土和造林方案,有计划地进行生态修复。

(四)严格落实地表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处理后,回用于施工降尘。运行期矿井涌水和矿石、废石临时堆置场产生的淋溶水须经有效装置收集和处理,矿井涌水部分回用于井下生产和矿区降尘,剩余部分与淋溶水水质满足《铁矿采选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1-2012)表2中直接排放标准要求后,排入全胜沟;生活污水应排入防渗旱厕,定期清掏。

(五)严格落实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采区顶板采用锚杆支护,当遇有断层破碎带或不稳固段并有地下水涌出时,采用锚杆和金属网支护,以减少地下水的涌出量。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做好厂区分区防渗工作;选用优质管材,对管线进行防腐、防锈处理,并定期进行检查;制定地下水监测计划,合理布置地下水水质监测井,并定期进行监测,如发现水质超标,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环境。

(六)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禁止在大风天气进行产生扬尘的施工;在施工场地周围设置硬质全围挡,修建水喷淋装置和防渗的车辆轮胎冲洗池,建筑材料采用全封闭式车辆运输,在堆放过程中覆盖篷布。对施工场地及施工道路进行硬化和洒水降尘,减轻扬尘污染。运营期采取湿式凿岩、洒水降尘、加强井下通风、设置防风抑尘网和密闭储运等有效措施,减轻扬尘污染,确保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浓度达到《铁矿采选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1-2012)表7排放标准要求。冬季矿区井口保温采用电热风幕,生活办公区供热采用电采暖方式。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处理装置处理,其排放浓度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中小型饮食业单位油烟排放标准要求后,经不低于建筑物3米的烟道排放。

(七)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采取切实可行的降噪、减振措施,确保施工期和运营期场(厂)界噪声分别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表1相应标准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1类区排放标准要求。

(八)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措施。妥善处理该项目产生的各类固体废物,废石部分用于井下回填,剩余部分与热风炉灰渣定期外卖综合利用,表土全部用于采坑和周围地表环境的生态修复;沉淀池污泥须堆存于废石临时堆置场内,闭矿后用于回填、覆土及恢复植被等生活垃圾须集中收集,定期送周边城镇生活垃圾填埋场进行卫生填埋。

(九)做好矿山环境质量状况的跟踪监测工作。建立完善的地表移动观测系统和地下水水位监测系统,掌握该矿区的地表移动和变形规律以及地下水水位变化情况。发现地表塌陷或周围村屯居民饮用水有减少或断流的迹象及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十)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委托民爆公司进行爆破作业。在矿区内预测地面沉陷危险区外围设立警示牌;在矿(废)石堆置场内须修建导排水设施,上游和两侧设置截、排水沟,下游设置挡石墙;运营期设置足够容积的事故应急池,完善厂区的环境风险防控体系,编制环境风险应急预案,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定期开展环境应急演练,防止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须按相关法律法规及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并依法公开验收报告。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止生态破坏、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在变动前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自批复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五、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相关规定,于建设项目开工前、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建成后分阶段向社会公开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你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对项目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以及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监测和验证评价,并提出补救方案或者改进措施。

七、请柳河县环境保护局负责该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八、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文件送至通化市环境保护局和柳河县环境保护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代章)

2018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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