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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吉林省通化县耀来铁精粉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2018-11-29 11:04:00   来源: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吉林省通化县耀来

铁精粉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通化县耀来铁精粉厂:

你单位《审批请示》和委托吉林昊融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为新建项目,建设地点位于通化县境内。该项目在利用原通化县宏成铁精粉公司闲置选矿车间及配套公用、辅助和储运工程基础上,建设选矿设施和配套环保设施。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球磨机、磁选机、破碎机和提升机,配套建设废水、废气处理设施,并对原通化县宏成铁精粉公司遗留的尾矿库进行生态修复。项目建成后采用磁选选矿工艺,设计年处理铁矿石10万,年产铁精粉4万吨。

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生态保护及污染防治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我厅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施工期和运行期应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和污染防治。合理安排施工时序,优化施工场地布置;严格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防止施工扬尘、污水、噪声、固体废物等污染周边环境。

(二)严格落实生态保护与修复措施。结合尾矿库类型、规模、周边环境敏感性系统排查现存环境风险隐患,按照尾矿库复垦的相关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生态修复方案,并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好水土保持工作。

(三)严格落实地表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行期选矿废水经有效装置收集和处理,出水水质达到《铁矿采选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1-2012)中相关标准要求后,回用与选矿工序,不得外排;生活污水应排入防渗旱厕,定期清掏。

(四)严格落实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原料矿石临时堆置场、废石临时堆置场和尾矿渣临时堆置场的选址须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中Ⅰ类场选址环保要求;及时清运废石、尾矿渣和选矿废水处理装置产生的压滤泥饼;对生产车间、废水处理装置区、临时堆置场所等底部进行严格防渗处理;切实做好各种管线的防腐、防漏和防渗工作。制定并落实地下水环境监测计划。

(五)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合理选择施工时间,并采取设置施工围挡、对施工场地进行洒水降尘等方式减轻施工期扬尘影响;对原料、产品和废物堆场采取切实可行的封闭和降尘措施,确保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浓度达到《铁矿采选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1-2012)中无组织排放标准要求;矿石破碎、研磨及传送过程产生的工艺粉尘须经有效装置收集、处理后,达到《铁矿采选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1-2012)表5中排放限值要求后,经高度不低于15米的排气筒排放。

(六)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安装减振基础、设置封闭车间、车间墙体安装吸声材料等切实可行的降噪、减振措施,确保施工期和运营期场(厂)界噪声分别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标准要求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区排放标准要求。

(七)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措施。施工期拆除设备应外卖处理;磁选尾矿渣、废石及压滤泥饼应外卖综合利用;除尘装置收集的含铁颗粒物须回用于磁选工序;生活垃圾应集中收集,定期送周边城镇生活垃圾填埋场处理。机修产生的废机油属于危险废物,须送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在贮存、转移、运输过程中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要求。

(八)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建立完善的环境应急防控体系和设施,提高环境风险防范意识,落实生产、存储、运输及装卸等过程中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并落实环境风险应急预案。

(九)该项目原料矿石临时堆置场、废石临时堆置场和尾矿渣临时堆置场的卫生防护距离均为50米,请你单位按照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予以落实。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须按相关法律法规和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并依法公开验收报告。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止生态破坏、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在变动前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自批复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五、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相关规定,于建设项目开工前、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建成后分阶段向社会公开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你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开展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对项目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以及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监测和验证评价,并提出补救方案或者改进措施。

七、请通化县环境保护局负责该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八、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文件分送至通化市和通化县环境保护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代章)

2018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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