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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吉林鑫达钢铁有限公司300万吨钢配套120万t/a炼焦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2019-03-05 08:57:00   来源: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吉林鑫达钢铁有限公司300万吨钢配套120t/a炼焦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吉林鑫达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你单位《关于〈吉林鑫达钢铁有限公司300万吨钢配套120t/a炼焦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的申请》及委托南京源恒环境研究所有限公司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为扩建项目,建设地点位于东丰县,吉林鑫达钢铁有限公司现有厂区内。项目包括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储运工程、公用工程和环保工程等,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49孔、816孔、48孔的焦炉,672/小时焦炉余热锅炉,193/小时干熄焦余热锅炉,配备280兆瓦凝汽式汽轮发电机组。项目建成后焦炭总生产能力可达120万吨/年。

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在该项目符合相关发展规划及准入条件的前提下,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我厅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施工期和运行期应重点做好的环境保护工作。

(一)严格落实“以新带老”环保要求。应按照相关备案要求,在不新增产能的前提下,适时对现有450立方米高炉、480立方米高炉、120平方米烧结机、160平方米烧结机、14平方米竖炉、10平方米竖炉以及1-3号转炉进行升级改造。定期开展监测,适时在烧结机烟气处理工序安装脱硝、脱二英装置,确保烧结机大气污染物排放满足《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2-2012)要求。

(二)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按有关规定合理安排施工作业时间,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防止施工中废水、废气、扬尘、噪声、垃圾等污染周边环境。施工期场界噪声须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相应标准要求。

(三)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禁止在大风天气进行产生扬尘的施工;在施工场地周围设置硬质全围挡,修建水喷淋装置和防渗的车辆冲洗池,冲洗运输车辆厢体及轮胎上的泥土和粉尘。建筑材料在堆存过程中进行苫盖,采用全封闭式车辆运输散装建筑材料。

焦炉烟气经脱硝装置脱硝、布袋除尘器除尘、湿法脱硫工艺脱硫,大气污染物符合《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12)表5中焦炉烟囱特别排放浓度限值要求后,4不低于60米高烟囱排放。1-7煤转运站、1-5号焦炭转运站、煤炭预破碎机房、煤炭破碎机房、筛焦楼、配煤仓以及1-2号煤塔须采用封闭式输送系统,废气经各自集气装置收集,再经有效除尘设施处理,颗粒物排放浓度满足《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12)表5中标准要求后,1-7号煤转运站、1-3号焦炭转运站、煤炭预破碎机房、煤炭破碎机房、筛焦楼、配煤仓产生的废气经不低于25米高排气筒排放,1-2号煤塔产生的废气经不低于35米高排气筒排放,45号焦炭转运站产生的废气经不低于15米高排气筒排放。

干熄焦站、湿熄焦塔采用封闭式结构,产生的废气经各自除尘设施处理,颗粒物和二氧化硫排放浓度满足《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12)表5中标准要求后,分别经30米、36米高排气筒排放。选用自带除尘装置的装煤推焦车,装煤、推焦、接焦产生的废气经处理后排放,颗粒物、苯并a芘、二氧化硫排放浓度满足《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12)表5中标准要求后,经不低于15米高排气筒排放。

修建封闭式煤炭堆场和储焦场,确保颗粒物厂界浓度满足《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12)表7中标准要求。

按照《炼焦业卫生防护距离》(GB11661-2012)中相关规定,该项目炼焦区卫生防护距离为900米,在此范围内禁止新规划建设学校、医院和居民区等环境敏感点,东丰县人民政府完成对吉林鑫达钢铁有限公司卫生防护距离内居民搬迁工作前,该项目不得投入运行。

(四)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湿熄焦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回用于湿熄焦系统补水,不得外排。冷却塔排污水和锅炉排污水部分用于高炉冲渣用水,剩余部分用于烟气脱硫系统补水和煤场降尘用水;脱硫废水经新建脱硫废水处理装置处理后,与除盐水站排污水、干熄焦冷却水系统排污水及生活污水一并排入厂内现有废水处理站处理后,回用于烧结、焦化等工段的生产用水,不得外排。

(五)严格落实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对废水沉淀池进行防渗处理,对建筑材料堆放场地面进行防渗处理并设置围堰。运行期危险废物暂存仓库、炼焦区、储焦场、湿熄焦沉淀池及事故应急池等区域地(侧)面进行防腐、防渗处理,并设置围堰(堤);选用优质管材,对管线进行防渗、防腐、防漏处理;制定地下水监测计划,合理布置地下水监测井,防止污染地下水环境。

(六)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合理进行厂区总平面布置,控制噪声设备源强。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有效降噪、消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区、4类区标准要求。

(七)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脱硫石膏外卖进行综合利用。湿熄焦污泥、煤尘和焦尘回用于生产。废反渗透膜、破损布袋和废包装袋定期委托厂家回收处理。未鉴定前的污水处理站污泥、废变压器油和废机油等属于危险废物,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仓库内,定期委托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危险废物的贮存、转移、运输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中相关要求。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八)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在新建煤炭堆场和储焦场内安装消防装置及报警系统,在可燃气体可能泄漏或聚集的危险单元设置可燃气体检测及警报器,设置足够容积的事故应急池。按照《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要求开展环境风险评价,厂区要建立完善的三级环境风险防控体系,编制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定期开展环境应急演练,防止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九)严格落实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经核定,该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为:烟尘148.16/年、二氧化硫430.76/年、氮氧化物212.22/年,指标来源于企业内部减排削减量,运行过程中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得超过总量控制指标。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须按相关法律法规及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并依法公开验收报告。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止生态破坏、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在变动前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自批复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五、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该项目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相关规定,于建设项目开工前、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建成后分阶段向社会公开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你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对项目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以及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监测和验证评价,并提出补救方案或者改进措施。

七、请东丰县环境保护局负责该项目施工期及运行期监督检查和环境管理工作。

八、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文件送至辽源市生态环境局和东丰县环境保护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代章)

2019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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