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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吉林鑫达钢铁有限公司200H型钢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2019-03-07 12:57:00   来源: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吉林鑫达钢铁有限公司200H型钢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吉林鑫达钢铁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吉林鑫达钢铁有限公司200H型钢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申请》和委托吉林昊融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审批即擅自开工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有关规定,环境违法行为已经查处。你公司必须认真吸取教训,增强守法意识,杜绝环境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二、该项目为改扩建项目,位于东丰县横道河镇吉林鑫达钢铁有限公司现有厂区内。该项目新建1座型钢生产车间,内置1200H型钢生产线,主要包括1台天然气加热炉、5550型粗轧机、5860型二辊精轧机、5860型万能精轧机、1350型立式精轧机,以及其他储运工程、环保工程。项目设计产能80万吨/年,占用企业现有线材部分产能,不增加全厂总产能

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我厅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三、项目运行期应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严格落实“以新带老”治理措施。鉴于你单位周边有451户居民位于吉林鑫达钢铁有限公司卫生防护距离内,应严格按照东丰县人民政府《吉林省东丰县独立工矿区改造搬迁工程实施方案》中确定的搬迁计划,配合东丰县政府尽快完成卫生防护距离内居民搬迁工作。在防护距离内居民搬迁工作完成前,该项目不得投入运行。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热轧直接冷却水和设备间接冷却水须经现有有效处理措施处理,厂区生活污水须经现有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出水水质达到《钢铁工业废水治理及回用工程技术规范》(HJ2019-2012)表3中综合污水处理设施回用水主要水质控制指标后,全部回用生产,不得外排。

(三)严格落实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相关设计规范对新建车间和装置区进行严格的分区防渗,加强现有生产装置区、污水处理站、污水处理池及危险废物储存场所地面防渗措施和污水管线的防腐、防渗处理,定期进行巡检,减少废(污)水的跑冒滴漏。制定地下水监测计划,设置地下水水质监测井,并定期进行监测,如发现水质超标,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环境。

(四)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新建加热炉须利用厂区内经脱硫、除尘处理后的净煤气为燃料,烟气中污染物排放浓度须达到《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5-2012)表2标准限值要求后,经不低于30米高排气筒排放粗轧、精轧废气须经有效集气、处理装置收集和处理,烟气中污染物排放浓度须达到《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5-2012)表2中标准限值要求后,经不低于15米高排气筒排放。

(五)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切实可行的降噪、减振措施,确保运行期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区排放标准要求。

(六)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措施。废切头、轧制废料、氧化铁皮、除尘灰须集中收集后回用于烧结工序;含油抹布和生活垃圾须定期清运至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

(七)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进行设计,采取严格的分区防渗措施;储罐区及控制室合理设置报警器,储罐区、装置区合理设置围堰(堤);按照《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要求开展环境风险评价,厂区要建立完善的三级环境风险防控体系,设置足够容积的事故应急池编制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定期开展环境应急演练,防止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须按相关法律法规及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并依法公开验收报告。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五、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止生态破坏、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在变动前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复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六、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该项目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相关规定,于建设项目开工前、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建成后分阶段向社会公开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七、你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对项目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以及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监测和验证评价,并提出补救方案或者改进措施。

八、请东丰县环境保护局负责该项目施工期及运行期监督检查和环境管理工作。

九、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件送至辽源市生态环境局和 东丰县环境保护局 ,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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