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长白山自然保护区
森林防火设施建设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长白山自然保护管理中心:
你单位《关于<长白山自然保护区森林防火设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申请》和委托吉林省境环景然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为改扩建项目,该项目南坡瞭望看护房位于长白山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扑火营房位于头道保护站,火场图像传输工程位于长白山森林保护防火指挥中心。主要建设内容为拆除并在原址新建南坡瞭望看护房、头道保护站扑火营房,在长白山森林保护防火指挥中心安装火场图像传输设备及天线,以及其他辅助工程、环保工程。
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污染防治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我厅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施工期和运行期应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和污染防治。该项目应按有关规定合理安排施工作业时间,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防止施工中废水、废气、扬尘、噪声、垃圾等污染周边环境。施工期场界噪声须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相应标准要求。
(二)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施工期各类活动应严格控制在占地范围内,禁止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禁止在征地范围外设置料场及施工场地;严格按照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中的相关要求实施水土保持工作,减轻水土流失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三)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南坡瞭望看护房生活污水经隔油处理后,排入新建防渗储池内,及时外运至长白县污水处理厂处理,出水水质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一级A标准后,排入鸭绿江;头道保护站扑火营房生活污水排入现有污水储池内,及时外运至池北区污水处理厂处理,出水水质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一级A标准后,排入二道白河。
(四)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须采用电采暖;南坡瞭望看护房和头道保护站扑火营房食堂须安装油烟净化装置,油烟排放浓度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中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要求后,经专用烟道排放。
(五)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需采用低噪声设备,并定期对设备进行维修保养;噪声值较高的设备置于封闭隔声间内,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1类区标准要求。
(六)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措施。妥善处理该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应送政府指定的建筑垃圾填埋场处理;隔油池收集的废油和餐厨垃圾应委托有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各阶段产生的生活垃圾应集中收集,送当地垃圾转运站处理。
(七)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严格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等设计规范中相关规定进行工程安全防火设计。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开展应急演练,避免环境风险发生。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须按相关法律法规及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并依法公开验收报告。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四、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止生态破坏、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在变动前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复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五、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相关规定,于建设项目开工前、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建成后分阶段向社会公开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请长白山管委会环资局负责该项目施工期及运行期监督检查和环境管理工作。
七、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件送至长白山管委会环资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