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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勘探部2018年页岩油评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2019-03-14 08:32:00   来源: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勘探部2018

页岩油评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勘探部:

你单位《关于<勘探部2018年页岩油评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的请示》和委托吉林省正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为新建项目,建设地点位于乾安县境内。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9口页岩油探井和井间支路1.2公里。拟建探井钻井总进尺24300米。

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污染防治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我厅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施工期应重点做好以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一)探井试油结束后,须及时进行封井,对于不产油的探井须进行永久封井。在探井转为生产井前须重新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取得相关批复后方可进行生产。

(二) 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和污染防治。合理安排施工时序,优化施工场地布置;严格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防止施工扬尘、污水、噪声、固体废物等污染周边环境。

(三)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严格执行《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严禁在农用地排放、倾倒钻井施工产生的泥浆等固体废物。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农田管理部门要求做好水土保持和农田占补工作。合理选择施工期,避开农作物的生长期。施工期各类活动应严格控制在占地范围内,禁止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毗邻农田的钻井井场应采取修建临时围堰等有效措施,避免对农田产生不利影响。施工结束后,临时占地应及时恢复其原有生态功能。

(四)严格落实地表水污染防治措施。井场四周应修建足够高度的临时围堰;钻井废水须导入废弃泥浆罐中,交由吉林油田乾安采油厂废弃泥浆处理站进行处理;完井废水与废压裂液返排液须经乾安采油厂油气处理二站现有污水处理装置处理,出水水质达到《碎屑岩油藏注水水质指标及分析方法》(SY/T5329-2012)中回注水标准后,全部回注地下油层;生活污水应排入防渗旱厕,定期清掏用于制农肥。

(五)严格落实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污染型钻井液和压裂液;井口应加设表层套管,确保深度达到地下水层以下;固井注水泥时须上返至地面井口,并采用声幅曲线检测技术全程监控固井质量,防止油、水串层;对柴油罐区采取有效的防渗措施;严格落实地下水跟踪监测计划,合理布设地下水监测井,并定期对周边村屯地下水水质等进行监测。

(六)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禁止在大风天气进行产生扬尘的施工,建筑材料应集中堆存并进行苫盖,并对施工作业面进行洒水降尘,减轻扬尘污染;施工机械须选用尾气达标设备,采用高标号燃油,降低烟气产生浓度及产生量,钻井柴油机排放的烟气中污染物排放浓度须达到《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20891-2014)中相关标准要求。

(七)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进行施工场地布局,并采取切实可行的减振、降噪措施,确保施工期场界噪声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相应标准要求,周边环境敏感点声环境质量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相关功能区要求。

(八)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措施。妥善处理该项目产生的各类固体废物,钻井岩屑与钻井泥浆交由吉林油田乾安采油厂废弃泥浆处理站处理;钻井岩芯应送至岩芯库储存,严禁随意丢弃;生活垃圾应集中收集,定期送至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

(九)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严格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进行设计,井口合理安装防喷器和控制装置,加强试采过程的环境风险防范制定并落实环境风险应急预案。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须按相关法律法规及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并依法公开验收报告。

四、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或者防止生态破坏、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在变动前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复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五、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相关规定,于建设项目开工前、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建成后分阶段向社会公开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乾安县环境保护局负责该项目的施工期的监督检查和环境管理工作。

七、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件送至 松原 市生态 环境局和 乾安县 环境保护局, 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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