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长春市城市轨道交通
5号线一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长春市地铁有限责任公司:
你单位《关于申请审批<长春市城市轨道交通5号线一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和委托吉林省正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为新建项目,建设地点位于长春市境内。该项目正线起点位于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硅谷大街与卓越大街交汇处拟建的西南枢纽站,沿硅谷大街、卫星路、前进大街、延安大街、湖西路、红旗街、东民主大街、建政路和长春大街地下敷设,终点止于拟建的东大桥站。正线全长19.654千米,全部以地下线方式敷设,全程设18座车站,新建1座鲁家屯车辆段、1座主变电所、9座牵引变电所,新敷设1条联络线、1条出入线、2条停车线、2组折返线及3条单渡线。全线共设置23处施工场地,不设置取(弃)土场。
该项目符合《长春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2017~2022)及线网规划修编》和《环境保护部关于<长春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2017~2022)及线网规划修编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环审〔2017〕21号),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污染防治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我厅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路由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施工期和运行期应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和污染防治。结合工程所在区域环境特点,合理选择施工方式;优化施工场地布置,合理安排施工时序;严格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防止施工扬尘、污水、噪声、固体废物等污染周边环境。
(二)严格落实生态保护措施。严格控制施工占地和树木砍伐量;施工占地面积严格按规划征用,不得任意扩大;施工场地施工时表层土与底层土分开堆放并加盖苫布,施工结束后应及时对施工场地进行土地平整和生态恢复;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选择农作物非生长期进行施工;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农田管理部门要求做好水土保持和农田占补工作,减轻水土流失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三)严格落实噪声和振动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选用低噪声机械设备,对施工机械进行必要的减噪防护;合理安排施工场地,噪声级较大的施工机械应远离声环境敏感点布置;对明挖施工路段,施工场界设置2.5米高隔声围挡;以地下线形式穿越大型居民集中区、文教区和文物保护单位等振动敏感建筑时,应尽量采用盾构法、悬臂掘进机法等非爆破施工法;在声环境敏感点附近施工时,须采取设置临时声屏障等有效噪声防护措施;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确需进行夜间施工的,建设单位须征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并告知周围居民,确保施工场界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标准要求。风亭须远离环境敏感点布置,确保风亭与周边环境敏感点的距离不小于15米。排风口应设置消声器。工程设计中须优化车辆段平面布置,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等措施,确保车辆段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1类区标准要求。各站场、风亭和沿线环境敏感点声环境质量达到《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相应功能区标准要求。
施工期强振动施工机械须远离环境敏感点布置,高振动施工机械须加装减震垫并安置于地下或封闭厂房内,列车及轨道须采取自动涂油器等减振措施;运行期须采取定期对全线轨道打磨、对列车进行镟轮等措施,确保沿线振动环境敏感点达到《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GB10070-88),沿线建筑物室内二次结构噪声达到《城市轨道交通引起建筑物振动与二次辐射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标准》(JGJ/T170-2009)中相应标准要求。采取有效减震措施,确保长影旧址博物馆等文物保护单位的振动监测值满足《古建筑防工业振动技术规范》(GB/T50452-2008)中振动速度限值要求。对车辆段厂界外25米范围内三家子村20处居民住宅房屋进行环保拆迁。
在沿线环境敏感点布设典型噪声、振动监测点位,加强噪声和振动环境影响跟踪监测,根据监测结果及时增补和完善防治措施,防止对沿线居民正常生产、生活造成不良环境影响。
(四)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禁止在大风天气进行产生扬尘的施工;修建水喷淋装置和防渗的车辆轮胎冲洗池,建筑材料采用全封闭式车辆运输,在堆放过程中覆盖篷布等。设置混凝土拌和站的施工场地,须将混凝土拌和设备放置于封闭的厂房内,减少扬尘污染。施工场地周边须设置硬质围挡、增设防尘网,并对施工场地及施工道路进行硬化和洒水降尘,减轻扬尘污染;施工机械须选用尾气达标设备,并采用高标号燃油,减轻尾气影响;合理布置风亭及排风口位置,风亭排风口应背对敏感建筑,同时应设置有效的过滤、除臭装置,并采取在周围种植吸附性强的植物等措施,减小风亭异味影响。运营期车辆段内燃气锅炉烟气中污染物排放浓度须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中相关标准要求后,经高度不低于8米的烟囱排放;食堂须安装油烟净化装置,确保油烟排放浓度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中相关标准要求后,经高于楼顶2米的专用烟道排放。
(五)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设备冷却水、冲洗废水、混凝土浇筑及养护废水等施工废水经收集沉淀后,部分回用于混凝土浇筑或降尘,剩余部分与经隔油处理后的食堂废水和生活污水一并通过市政污水管网,分别排入南部污水处理厂、北郊污水处理厂处理,出水水质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9-2002)中一级A标准后排放。
运营期车辆段检修废水和洗车废水经各自污水处理装置处理,出水水质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要求后,洗车废水全部回用,检修废水与经隔油预处理的食堂废水、生活污水一并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南部污水处理厂处理,出水水质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一级A标准要求后排放。各车站生活污水和地面冲洗废水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南部、北郊污水处理厂处理,出水水质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一级A标准要求后排放。
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对车检库、洗车库、污水处理站和危险废物暂存场所的地(侧)面采取严格的防渗措施;选用优质管材,对管线进行防腐、防锈处理,并定期进行检查;制定地下水监测计划,设置地下水水质监测井,并定期进行监测,如发现水质超标,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环境。
(六)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措施。施工弃土(渣)和建筑垃圾应送长春市市政部门指定的建筑垃圾填埋场处理;施工期及运行期生活垃圾应集中收集,定期送至周边城市垃圾填埋场处理。运营期食堂餐厨垃圾及隔油沉淀池收集的废油应交由相应处理资质单位处理;废活性炭、列车产生的废蓄电池定期由厂家回收处理;废机油及含油污泥等属于危险废物,须暂存于符合标准的危险废物暂存间内,定期交由厂家回收处理或交由具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危险废物的贮存、转移、运输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中相关要求。
(七)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加强变电站运行过程中的维护,车辆段及站场合理设置事故应急池,制定并落实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八)沿线划定的噪声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新规划建设学校、医院和集中居住区等声环境敏感建筑物。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须按相关法律法规及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并依法公开验收报告。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路由或者防止生态破坏、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在变动前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自批复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五、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该项目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相关规定,于建设项目开工前、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建成后分阶段向社会公开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你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对项目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以及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监测和验证评价,并提出补救方案或者改进措施。
七、请长春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该项目施工期及运行期监督检查和环境管理工作。
八、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文件送至长春市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