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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吉林省通榆县向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2019-04-16 09:07:00   来源: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吉林省通榆县向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生态移民试点工程移民新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通榆县鑫瑞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吉林省通榆县向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生态移民试点工程移民新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申请》和委托吉林省龙桥辐射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审批即擅自开工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有关规定,环境违法行为已经查处。你公司必须认真吸取教训,增强守法意识,杜绝环境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二、该项目为新建项目,位于通榆县向海乡政府所在地,吉林向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主要建设内容为移民新区居民住宅小区配套修建供热锅炉房、给水泵房、生活污水暂存池、道路及给水、污水、雨水、燃气、供热和电力管线等。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已出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同意通榆县向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生态移民试点工作及安置工程建设项目在吉林向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建设的行政许可决定》,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措施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我厅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三、项目运行期应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严格落实生态保护措施。禁止在吉林向海自然保护区内设置任何形式的弃土(渣)场、施工场(营)地、混凝土拌和站和散体材料堆放场,及时对施工现场进行生态修复。管线施工时表层土与底层土分开堆放并加盖苫布,用于土地复垦和恢复原有土地使用功能。合理安排工期,避开鸟类迁徙和繁殖季节。严格控制施工占地和树木砍伐量,合理对保护树种进行保护性移栽,按照林业主管部门要求做好林地占补工作。严格按照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中的相关要求实施水土保持工作,减轻水土流失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混凝土养护废水、建筑材料产生的淋溶水等施工废水经沉淀池处理后,上清液全部回用于施工降尘,不得外排。生活污水排入防渗旱厕内,及时清掏用于制农肥。

运行期锅炉排污水、软化水设备反冲洗废水及生活污水排入移民新区生活污水暂存池内,及时用罐车运至通榆县污水处理厂处理,待向海蒙古族乡污水处理厂及市政污水管网建成运行后,锅炉排污水、软化水设备反冲洗废水及生活污水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向海蒙古族乡污水处理厂处理,出水水质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9-2002)中一级A标准后排放。外运污水在转运过程中应填写转运联单,防止其无序外排污染环境。禁止在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维修机械设备。

(三)严格落实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沉淀池、生活污水暂存池进行防渗硬化处理。选用优质管材,对管材进行防腐、防锈处理,并定期进行检查等。制定地下水监测计划,设置地下水水质监控井,并定期进行监测,如发现水质超标,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环境。

(四)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禁止大风天气进行产生扬尘的施工及装卸作业,在施工场地四周设置不低于2.5米高的硬质全围挡,原辅材料和弃土(渣)采用袋装并堆存在封闭工棚内或加盖篷布。施工采用商品水泥混凝土,不得设置拌和站。采用湿法作业方式减少土石方施工、填筑混凝土等过程扬尘产生量。采用封闭车辆运输物料,严格控制行车路线。对运输道路和施工场地进行洒水降尘,减轻扬尘污染。施工机械须选用尾气达标设备,并采用高标号燃油,减轻尾气影响。施工人员租用向海村现有居民住宅,不得设置施工营地。

(五)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采取切实可行的降噪、减振措施,工程车辆尽量避开村屯,夜间经过村屯时,严禁鸣笛,确保施工期界噪声分别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表1相应标准要求将水泵安置在封闭房间内,并安装减振基础,确保周边村屯声环境质量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1类区标准要求。

(六)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措施妥善处理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工程弃土(渣)和建筑垃圾应送政府指定的建筑垃圾填埋场处理。各阶段产生的生活垃圾应集中收集,送当地垃圾转运站处理。

(七)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备案。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定期开展环境应急演练,防止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须按相关法律法规及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并依法公开验收报告。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五、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止生态破坏、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在变动前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复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六、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该项目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相关规定,于建设项目开工前、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建成后分阶段向社会公开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七、你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对项目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以及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监测和验证评价,并提出补救方案或者改进措施。

八、请通榆县环境保护局负责该项目施工期及运行期监督检查和环境管理工作。

九、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件送至白城市生态环境局和 通榆县环境保护局 ,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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