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营城子至松江河公路
工程变更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吉林省高等级公路建设局:
你单位《关于<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营城子至松江河公路工程变更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申请》和委托交科院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营城子至松江河公路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已于2007年8月由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以《关于营城子至松江河公路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环审〔2007〕349号)予以批复,建设单位为吉林省交通运输厅。
根据《关于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发〔2015〕52号)等相关文件,该项目在设计过程中规模、地点等方面均发生重大变动。主要变动内容包括朝阳镇至靖宇段设计车速提高,新增17处声环境敏感点已超出原敏感点的30%以上,穿越吉林靖宇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和缓冲区,新增穿越辉南辉发河瓦氏雅罗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磐石市赵家街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吉林伊通河源省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吉林靖宇火山矿泉群国家地质公园保护区、吉林抚松野山参自然保护区实验区等环境敏感区。该项目未按照环保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在实施变动前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属于“未批先建”环境违法行为。鉴于“未批先建”违法行为终了之日已超过2年,依据《行政处罚法》未对你单位“未批先建”行为予以处罚。你单位必须认真吸取教训,增强守法意识,杜绝环境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鉴于该项目自建成以来未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无环境信访问题,符合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未批先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18〕18号)中依法予以审批条件,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污染防治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我厅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路由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运行期应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严格落实生态保护与修复措施。及时对施工场地及取弃土场进行生态恢复,施工过程中占用的农田及林地按主管部门要求做好生态恢复或补偿工作,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好水土保持工作。鉴于该项目穿越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较敏感,建设单位须严格落实自然保护区相关管理要求,运营过程中加强环境管理,确保不对自然保护区产生不利影响。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头道松花江、头道花园河、正身河、龙湾河、蛤蟆河、松江河评价河段属于Ⅱ类水体功能区,评价范围内的燕平收费站、抚民收费站生活污水须全部回用,不得外排。对头道花园河大桥、松花江1号特大桥、松花江5号特大桥、松花江6号特大桥事故收集池须进行扩建,确保收集池容积满足设计要求。对磐石市赵家街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路段、吉林长白山天然矿泉水抚松-马鞍山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路段、辉发河大桥路段、吉林伊通河源省级自然保护区路段的公路(桥梁)建设路(桥)面径流收集系统,防止因交通事故造成环境污染。穿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路段设置拦水带、急流槽、防渗边沟收集路面径流,排入沿线设置的集水池,及时用罐车运至附近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
5处服务区及7处服务场站产生的生活污水、餐饮废水须经污水处理装置处理,出水水质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96)中的一级标准和《城市杂用水水质标准》(GBT18920-2002)中绿化标准后,回用于场区绿化,不得外排。其他6处服务场站产生的生活污水和餐饮废水须经污水处理装置处理,出水水质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96)中的一级标准后排至相应受纳水体。变电所产生的生活污水排入防渗储池,定期清掏用于制农肥。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合理设置限速标识、减速带及警示牌,结合道路景观设计,种植具有隔声功能的绿化树种,并定期对路面进行养护。对预测超标的声环境敏感点须采取安装隔声窗、设置绿化带及声屏障等方式,确保公路沿线声环境敏感点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相应功能区标准要求。布设交通噪声长期监测点位,根据噪声监测结果,及时增补、完善降噪措施。配合规划部门做好公路沿线规划控制,公路红线占地范围内不得规划新建学校、医院及集中居民区等敏感点。
(四)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服务区、管理处及收费站内采用电等清洁能源为热源,食堂油烟须经油烟净化装置处理,排放浓度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要求后,经高于楼顶1米的专用烟道排放。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措施。各阶段产生的生活垃圾应集中收集,送周边城镇垃圾填埋场处理。餐厨垃圾应委托有相应处理资质单位处理。变电所设备检修产生的废机油属于危险废物,须委托有相应处理资质单位处理,危险废物在贮存、转移、运输过程中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中相关要求。
(六)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强化工程设计和运行管理等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跨越水体的桥梁、穿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路段路(桥)面须合理设置径流收集系统及加固型防撞护栏,防渗事故储池应设置在水体最高水位线以上,并合理确定储池容积。穿越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路段边沟须加宽加深设计,并采取有效的防渗措施,合理设置限速标志、减速带和警示牌,设置车辆驶入、驶离饮用水水源地准保护区标识牌。加强对运输危险化学品车辆的监管,严禁各种泄漏及散装超载的车辆上路行驶,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开展经常性演练,防止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七)场站内涉及建设加油站、车辆检修场所等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应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应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须按相关法律法规及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并依法公开验收报告。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四、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该项目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开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你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对项目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以及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监测和验证评价,并提出补救方案或者改进措施。
六、请四平市生态环境局、通化市生态环境局、白山市生态环境局、梅河口市生态环境局、磐石市环境保护局、伊通县环境保护局、辉南县环境保护局、靖宇县环境保护局、抚松县环境保护局负责该项目运行期的监督检查和环境管理工作。
七、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文件送至吉林市、四平市、通化市、白山市及梅河口市生态环境局,磐石市、伊通县、辉南县、靖宇县及抚松县环境保护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八、其他要求仍按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营城子至松江河公路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环审〔2007〕349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