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长白山山水林田湖草项目朝鲜崖柏种群恢复工程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长白山科学研究院:
你单位《关于<长白山山水林田湖草项目朝鲜崖柏种群恢复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申请》和委托吉林省境环景然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为新建项目,该项目位于吉林长白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和横山林场境内。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5处朝鲜崖柏重点栖息地(保护小区)、1处朝鲜崖柏育苗基地和5处朝鲜崖柏种群恢复示范区,占地面积共64公顷;对长白山科学研究院实验楼进行改造升级。
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污染防治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我厅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施工期和运行期应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鉴于该项目部分位于吉林长白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生态环境较敏感,建设单位须严格落实自然保护区相关管理要求,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加强环境管理,确保不对自然保护区产生不利影响。
(二)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施工期各类活动应严格控制在占地范围内,禁止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禁止砍伐树木;禁止在保护区内设置施工营地、施工场地和施工场地弃土堆场,对散落在水体周围的土方及时收集。管线施工时表层土应与底层土分开堆放,施工结束后进行分层回填。占用林地等需取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严格按照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中的相关要求实施水土保持工作,减轻水土流失对周围环境的影响。结合周围生态和环境保护规划相关要求开展工程景观设计工作,确保工程与周围环境相协调。施工结束后,临时占地应及时恢复其原有生态功能。
(三)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鉴于该项目所处区域地表水体为Ⅰ类水体,地表水环境较敏感,不得向上述水体排放生活污水级施工废弃物,禁止在岸边堆放建筑材料,防止产生面源污染施工期废水不得外排。取水口及配套取水管线施工施工须在枯水期进行,避免污染所在区域地表水环境;运行期长白山科学研究院生活污水经市政管网,施工期其余施工人员生活污水集中收集于简易生态厕所内用罐车送至池北区北苑污水处理厂处理,出水水质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一级A标准后,排入二道白河。
(四)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须采用全封闭式车辆运输散装建筑材料,建筑材料在堆存过程中进行遮盖。定期对施工场地及运输道路进行洒水降尘。禁止大风天气进行施工及装卸作业,减轻二次扬尘污染。运行期须采用电采暖。
(五)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合理安排施工作业时间,避开野生动物繁殖、孵化期,禁止采用大型机械设备进行施工,确保场界噪声须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表1中相应标准要求。运行期需采用低噪声设备,并定期对设备进行维修保养,噪声值较高的设备置于封闭隔声间内,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相关功能区要求。
(六)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措施。妥善处理该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及时收集散落的建筑垃圾及生活垃圾,施工垃圾应送政府指定的建筑垃圾填埋场处理;生活垃圾应集中收集,送至周边城镇垃圾填埋场处理。废幼苗培养液和废试剂瓶属于危险废物,须及时回收并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危险废物的贮存、转移、运输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中相关要求。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须按相关法律法规及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并依法公开验收报告。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四、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止生态破坏、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在变动前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复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五、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相关规定,于建设项目开工前、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建成后分阶段向社会公开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请长白山管委会生态环境局负责该项目施工期及运行期监督检查和环境管理工作。
七、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件送至长白山管委会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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