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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2019-07-22 09:10:00   来源: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长白山自然保护管理中心

你单位《关于<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申请》和委托吉林省境环景然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为新建项目,该项目位于吉林长白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主要建设内容为池西保护管理站、峰岭保护管理站、头西保护管理站、维东保护管理站、横山保护管理站、双目峰保护管理站及中华秋沙鸭保护管理站室内装修(包括更换窗户、安装窗台窗口、粉刷室内墙面及天棚等);池西保护管理站室外装修(更换门、改造走廊墙围、粉刷外墙),室内保温防水及改造望塔台阶;中华秋沙鸭保护管理站对室内地面改造和保温防水,天棚吊顶;池西保护管理站、峰岭保护管理站对室内、外供暖设施改造;双目峰保护管理站和白河森林管护房(黄松蒲)各安装1套采暖电计量装置;头西保护管理站安装1套避雷设备和修缮饮用水储池;维东保护管理站修建大门及门前台阶,安装照明灯具及改造电气化设施;横山保护管理站对望塔楼梯改造。

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污染防治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我厅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施工期和运行期应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鉴于该项目位于吉林长白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生态环境较敏感,建设单位须严格落实自然保护区相关管理要求,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加强环境管理,确保不对自然保护区产生不利影响。

(二)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施工期各类活动应严格控制在占地范围内,禁止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禁止在保护区内设置施工营地和施工场地。夜间禁止施工,合理安排工期,避开野生动物迁徙、繁殖和孵化季节。占用林地等需取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严格按照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中的相关要求实施水土保持工作,减轻水土流失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三)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禁止在保护区范围内冲洗、维修、保养施工机械和车辆。各保护管理站和白河森林管护房施工期生活污水排入现有防渗旱厕和生活污水防渗储池,及时委托环卫部门运至池北区北苑污水处理厂、抚松县松江河恒润净化污水厂及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清源污水处理厂处理,出水水质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一级A标准后外排

(四)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须采用全封闭式车辆运输散装建筑材料。在各保护管理站及白河林业管护房周围设置硬质全围挡,对房屋等建构筑物外围加设密目网。定期对施工场地及运输道路进行洒水降尘。禁止大风天气进行施工及装卸作业,减轻二次扬尘污染。禁止设置混凝土拌和站和散体材料堆放场。

(五)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合理安排施工作业时间,避开野生动物繁殖、孵化期。确保场界噪声须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表1中相应标准要求。

(六)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措施。妥善处理该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应送政府指定的建筑垃圾填埋场处理;生活垃圾应集中收集,送至周边城镇垃圾填埋场处理。

(七)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并落实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开展经常性演练等。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须按相关法律法规及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并依法公开验收报告。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四、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止生态破坏、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在变动前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复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五、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相关规定,于建设项目开工前、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建成后分阶段向社会公开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请长白山管委会生态环境局负责该项目施工期及运行期监督检查和环境管理工作。

七、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件送至长白山管委会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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