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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吉林晨鸣纸业有限责任公司淘汰日产400吨废纸脱墨制浆生产线暨机械浆生产线升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2019-08-01 14:49:00   来源: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吉林晨鸣纸业有限责任公司淘汰日产400吨废纸脱墨制浆生产线暨机械浆生产线升级改造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吉林晨鸣纸业有限责任公司

你单位《关于<吉林晨鸣纸业有限责任公司淘汰日产400吨废纸脱墨制浆生产线暨机械浆生产线升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的请示》和委托吉林灵隆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为改扩建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吉林市金珠工业园区吉林晨鸣纸业有限责任公司现有厂区内。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1550/天机械浆制浆生产线,拆除现有400/天废纸脱墨制浆生产线,对厂内现有污水处理站进行改造(新增1座中间水槽、1座预曝池、1台厌氧反应器及1台活性砂过滤器,将现有1座气浮池改造为斜板沉淀池,将芬顿反应池容积由486立方米扩建至1186立方米)该项目建成后,年产18万吨轻涂纸和12万吨轻型纸。项目依托厂区现有储存罐区。

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我厅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施工期和运行期应重点做好的环境保护工作。

(一)严格落实“以新带老”治理措施。对现有木片原料堆场进行半封闭式改造;对双氧水罐区围堰裂痕进行有效修补。在各项“以新带老”措施完成前,该项目不得投运。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对污水处理站内曝气池、调节池、沉淀池等水处理单元加盖封闭,并维持负压运行,产生的恶臭气体由吸风管收集,经现有生物净化装置处理后排放,确保硫化氢和氨气排放速率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中相应标准要求后,经115米高排气筒排放。避免在大风天气施工;土方开挖时对作业面进行洒水降尘;采用全封车辆运输建筑材料;原辅材料集中堆放并遮盖等。在木片原料堆场四周设挡风墙,并加设防风抑尘网,确保厂界颗粒物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三)严格落实地表水污染防治措施。造纸车间排水经现有白水处理站处理后,部分回用于造纸车间、外购浆板碎解车间、机械浆车间生产用水,剩余部分与机械浆车间排水、外购浆板碎解车间排水及生活污水一并排入厂区污水处理站进行处理,污染物浓度达到与金珠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商定的排放限值要求后,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金珠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出水水质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一级A标准后排放。施工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处理后,上清液回用于施工和施工场地降尘。

(四)严格落实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对废水沉淀池进行防渗处理;对建筑材料堆放场地面进行防渗处理,并设置围堰。对污水处理站各处理单元和危险废物暂存间等进行分区防渗;选用优质管材,对管线进行防腐、防锈处理,并定期进行检查;及时收集散落到地面上的物料并进行处置;制定地下水监测计划,合理布置地下水监测井,防止污染地下水环境。

(五)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合理进行厂区总平面布置,控制噪声设备源强。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并采取切实可行的降噪、消声、减振等措施,确保施工期和运行期场(厂)界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表1中相关标准要求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排放标准要求

(六)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机械浆生产和外购商品浆板碎解制浆及造纸过程产生的浆渣、备料过程筛选出的不符合规格的木片和污水处理站产生的污泥均送厂区内现有自备电站焚烧处理;废机油属于危险废物,须委托有相应处理资质单位处理,危险废物在贮存、转移、运输过程中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中相关要求。施工期拆除的设备应外卖处理;弃土和建筑垃圾应送政府指定的建筑垃圾填埋场集中处理;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七)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中相关要求对危险废物暂存间进行防渗处理;及时修缮双氧水储罐区四周围堰,加强对双氧水储罐巡视,定期对罐体及其管线中易漏点进行检查;合理进行厂区总平面布局,在木片原料堆场安装消防装置及报警装置。制定环境风险事故应急预案,在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开展环境风险经常性演练等。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须按相关法律法规及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并依法公开验收报告。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或者防止生态破坏、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在变动前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自批复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五、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的相关规定,于建设项目开工前、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建成后分阶段向社会公开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你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开展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对项目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以及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监督和验证评价,并提出补救方案或者改进措施。

七、请吉林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该项目施工期及运行期监督检查和环境管理工作。

八、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文件送至吉林市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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