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农安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农安首创环保能源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农安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请示》和委托兴业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为新建项目,位于长春市农安县农安镇太平岭村南侧地块。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2台处理能力为400吨/天的机械炉排炉,建设1台15兆瓦的凝汽式汽轮发电机组,配套建设封闭式垃圾贮坑、封闭式消石灰仓、封闭式石灰仓、封闭式活性炭仓、封闭式飞灰稳定化间、稳定化养护间、渗滤液处理站和生产生活污水处理站各1座,以及其他辅助工程、储运工程和环保工程。
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吉林省“十三五”生物质发电规划》和规划环评要求,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污染防治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我厅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施工期和运行期应重点做好的环境保护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和污染防治。结合工程所在区域环境特点,合理选择施工方式,优化施工场地布置,合理安排施工时序。严格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防止施工扬尘、污水、噪声、固体废物等污染周边环境。
(二)加强垃圾的分类和分拣。你公司应与相关部门配合,做好垃圾入场前的分类工作,严禁掺烧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建筑垃圾、电子废物及其处理残余物,并严格控制氯和重金属含量高的物质混入待焚烧的垃圾。
(三)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选用的垃圾焚烧设备主要技术性能须符合《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表1中要求。烟气净化工艺流程应符合《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2009)等相关要求。焚烧炉应合理控制燃烧温度减少氮氧化物产生量,焚烧炉烟气须经有效除尘、脱硫、脱硝、脱酸、吸附及协同去除氯化氢、重金属和二噁英措施处理,烟气中污染物浓度须达到《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表4中标准要求后,经不低于80米高的烟囱排放。食堂油烟须经油烟净化装置处理,确保其排放浓度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要求后,经专用烟道排放。启动锅炉烟气须经有效装置处理,确保其排放浓度须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表3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后,经不低于8米高的烟囱排放。
严格落实二噁英控制措施。焚烧启动过程中须采用有效的助燃方式加速升温,缩短烟气在二噁英产生温度区的滞留时间。通过自动控制系统控制风压、风量比例,使生活垃圾在焚烧炉内充分燃烧,确保炉膛内焚烧温度在850摄氏度以上,并严格控制烟气停留时间大于等于2秒,确保产生的二噁英得到充分分解;烟气余热利用过程中,在余热锅炉尾部配置急冷装置,使尾部的高温烟气快速降低到300摄氏度以下,防止二噁英再次生成。布袋除尘器入口处应加装活性炭喷射装置,提高对飞灰中残留二噁英的去除效率。
严格落实恶臭气体控制措施。采用密闭性好、具有自动装卸功能的压缩式运输车辆运输垃圾,避免在运输过程中发生垃圾遗撒、气味泄漏和污水滴漏。垃圾贮坑和垃圾装卸、输送系统、垃圾渗滤液处理系统、污水及污泥收集处理系统须采取有效运行措施,确保氨和硫化氢无组织排放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标准要求。垃圾贮坑废气经有效装置收集后,密闭输送至焚烧炉燃烧处理,停炉检修期间,垃圾贮坑废气经专用风道引入活性炭除臭装置处理,确保氨和硫化氢排放速率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中标准要求后,经不低于30米高的排气筒排放。轻质柴油选用密封性好的储罐,并定期检查,确保非甲烷总烃厂界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要求,厂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浓度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A.1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严格落实扬尘控制措施。设置封闭式消石灰仓、石灰仓、飞灰仓、水泥仓和活性炭仓,采取有效的除尘措施,确保厂界颗粒物排放浓度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要求。原辅材料及固体废物采用密闭方式运输,并对道路进行硬化和洒水降尘,减轻运输扬尘影响。
依据《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50337-2003)要求,在厂界四周应种植宽度不小于10米的绿化隔离带。
(四)严格落实地表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原则设计和建设排水系统,各类废水应优先考虑回用,提高水循环利用率。冷却塔排污水(即循环冷却系统排污水)、锅炉排污水和化水制备废水(即除盐水系统浓水)用于地面车辆冲洗和给料斗、灰渣输送机用水等。车辆和垃圾卸料区冲洗废水、初期雨水、渗滤液经自建渗滤液处理站处理,产生的浓缩液部分用于制备石灰浆液及飞灰稳定化,剩余部分回喷炉内焚烧处理。食堂废水须经隔油池处理后,与主厂房地面冲洗废水、实验室废水、生活污水一并经自建污水处理站处理后,与反渗透产生的清液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表1中敞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补充水标准后,夏季部分用于冷却塔补水,剩余部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02)表1中城市绿化标准要求后用于绿化,冬季全部用于冷却塔补水,不得外排。
(五)严格落实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厂区采取严格的分区防渗措施,对稳定化养护车间、飞灰稳定化间、危废暂存间、渗滤液处理站、渗滤液收集池、事故应急池、垃圾贮坑、初期雨水收集池和各污水处理单元等重点防渗区进行防渗、防漏处理,油罐周围设置围堰(堤)。污水管线选用耐腐蚀的材质,对管线进行防腐、防锈处理,并定期进行检查。制定并落实地下水监测计划,合理布设地下水监测井,定期对地下水水质进行监测,掌握地下水水质变化情况,避免污染地下水环境。
(六)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和消声措施,确保施工期和运营期场(厂)界噪声分别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相应标准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区标准要求。吹管和锅炉排汽应采取降噪措施,并合理安排吹管时间,提前告知周围居民。
(七)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措施。炉渣须外卖综合利用,除臭系统废活性炭和废布袋应由厂家回收处理。未经鉴定的污泥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经化验符合标准要求后,按照适当比例和生活垃圾一并送焚烧炉焚烧处理,餐厨垃圾(包括隔油池产生的废油脂)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理。半干法脱硫产物均匀混入飞灰中,吸附重金属和二噁英的活性炭及焚烧飞灰经稳定化处理,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中第6.3条要求后,送符合条件的生活垃圾填埋场进行分区填埋。化验室废液、废树脂、废渗透膜、废机油、废润滑油和废变压器油等属于危险废物,定期委托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危险废物在贮存、转移、运输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中相关要求。施工期建筑垃圾须收集后运至农安县政府指定的建筑垃圾处理场处理,生活垃圾应委托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八)制定并严格落实环境管理措施及监测计划。按照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以及《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等有关要求,制定企业自行监测方案及监测计划。建立运行情况记录制度,详细记录垃圾接收情况、入炉情况、设施运行参数和环境监测数据。对活性炭、脱硫剂、脱硝剂喷入量、焚烧飞灰固化/稳定化螯合剂等烟气净化用消耗性物资材料应当实施计量并计入台账。焚烧炉烟囱应设置永久采样孔,安装氮氧化物、一氧化碳、颗粒物、二氧化硫、氯化氢浓度和焚烧运行工况指标中炉内一氧化碳浓度、燃烧温度、含氧量在线监测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运行期应加强在线监测装置的维护,定期进行比对监测和校准,确保其正常运行。在垃圾焚烧电厂运行前应按规范进行大气和土壤中二噁英现状监测;投入运行后,你公司须对监测计划中设置的大气和土壤监测点位及排放烟气中二噁英进行监测,监测频率每年不得低于1次,及时了解掌握周边环境二噁英的变化情况;关注土壤中二噁英及重金属累积环境影响。同时设置颗粒物、恶臭气体和地下水水质长期监测点位,定期委托有资质监测机构进行监测,确保达标排放。
(九)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加强对环保设施运行和柴油、危险废物储运环节的管理,设置足够容量的渗滤液收集池、事故应急池、初期雨水收集池,并设置雨排水切换装置。危险废物暂存场所设置明显标志。建立环境风险防控体系,针对可能产生的有毒有害物质泄漏以及可能的事故风险等制定并完善环境应急预案,定期开展环境应急演练,防止环境污染事故发生。评估分析环境社会风险隐患关键环节,制定有效的环境社会风险防范与化解应对措施。
(十)严格落实防护距离要求。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四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作的意见》(建城〔2016〕227号)要求和地方相关规定,合理划分焚烧设施控制核心区、防护区和缓冲区,在厂界外设置不小于300米环境防护距离。在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规划建设居民区、学校、医院、行政办公和科研等敏感目标。在环境防护距离范围内现有环境敏感目标全部拆除前,该项目不得投产运行。
(十一)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制定完整细致的环境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方案。及时解决公众关心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须设立企业开放参观日,并在厂区周边显著位置设置电子显示屏实时公开在线监测数据和烟气停留时间、烟气出口温度等信息,通过企业网站公开自行监测环境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并依法公开验收报告。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止生态破坏、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在变动前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自批复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五、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相关规定,于建设项目开工前、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建成后分阶段向社会公开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你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对项目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以及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监测和验证评价,并提出补救方案或者改进措施。
七、严格落实排污许可管理要求。你单位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后,在排污行为发生之日前,及时向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生态环境部门提出申领申请。
八、请长春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该项目施工期及运行期监督检查和环境管理工作。
九、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文件送至 长春市 生态环境局和 长春市 生态环境局 农安县分局 ,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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