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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吉林东光奥威汽车制动系统有限公司搬迁改造(数字化工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2020-05-26 10:37:00   来源: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吉林东光奥威汽车制动系统有限公司搬迁改造(数字化工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吉林东光奥威汽车制动系统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吉林东光奥威汽车制动系统有限公司搬迁改造(数字化工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的申请》和委托吉林省中实环保工程开发有限公司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为异地迁建项目,位于长春朝阳经济开发区盛家村区域俊达路与育文街交汇。项目分两期建设,一期工程新建机械加工车间(含16条生产线,生产能力为188.5万件/)、表面处理车间(含一条电泳生产线加工能力约229.5万件/年,一条铝阳极氧化生产线加工能力约15m2/a)、冲压车间(加工能力约229.5万件/a)、装配车间(装配能力为真空助力器120万套/,制动主缸160万套/,电动真空泵50万套/,电子助力器5000/)和科研办公用房等,以及其他辅助工程、储运工程、公用工程和环保工程。二期工程新建电镀车间(一条镀锌生产线加工能力约40m2/a,一条镀锌镍合金生产线处理能力约10m2/a,一条镀铜生产线加工能力约18m2/a,一条镀铬生产线加工能力约21.6m2/a),以及基础配套设施和环保工程。

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我厅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施工期和运行期应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禁止大风天气进行施工及装卸作业,减轻二次扬尘污染。建筑材料在堆存过程中进行遮盖,采用全封闭式车辆运输散装建筑材料,定期对施工场地及运输道路进行洒水降尘。修建水喷淋装置和防渗车辆冲洗池,冲洗池中的废水应处理后回用于施工场地及道路降尘,不得外排。

运行期对电泳生产线产生的有机废气集中收集并经光催化氧化+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确保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排放限值要求,经不低于15米高排气筒排放。燃气锅炉烟气中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表3中燃气锅炉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后,经不低于20米高烟囱排放。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器(除油效率>85%)处理后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中相关排放标准要求后,经专用烟道排放。铝阳极氧化、镀锌、镀锌镍合金、镀铬、镀铜生产线进行封闭,工艺废气须集中收集并经有效处理,确保该项目产生的硫酸雾、氯化氢、铬酸雾和NOX的排放浓度以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分别满足《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中表5、表6中标准要求后,经不低于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

采取污水处理站各单元封闭处理、在电镀生产线槽体加入酸雾抑制剂、加强厂区周围绿化等措施,确保氨和硫化氢气体排放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要求,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氯化氢、硫酸雾、铬酸雾无组织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二)严格落实地表水污染防治措施。运行期机械加工车间、装配车间、表面处理车间、冲压车间产生的各工序废水经分类预处理后排入污水处理站综合处理单元进一步处理电镀车间初期雨水经收集送至含锌镍综合废水处理装置处理。电镀车间产生的含锌综合废水、含锌镍综合废水、含铜废水、含铬废水等车间废水须经各自污水处理装置处理,分别达到《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2中车间标准限值要求后,一并经反渗透装置处理。经反渗透处理的上清液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表1中工业用水标准后,回用于清洗和生产工序,浓水满足《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2中标准限值要求后,排入厂区污水处理站综合处理单元进一步处理,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后,经污水管网排入长春市富锋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出水水质满足《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307-2013-北京)中B级标准要求后,排入杨柳河。施工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全部回用,不得外排。在配套污水管网建成投入运行前,该项目不得投入运行。

(三)严格落实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厂区采取严格的分区防渗措施,对化学品库、危险废物暂存间、污水处理站各处理单元、生产装置区等地()面进行防腐、防渗处理对排水管线进行防渗、防腐、防漏处理。及时收集地面上的污染物并定期集中处理。严格落实地下水跟踪监测计划,合理布置地下水跟踪监测井,定期对地下水水质进行监测,掌握地下水水质变化情况,并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避免污染地下水环境。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切实可行的减振、降噪措施,确保施工期和运行期场(厂)界噪声分别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表1中标准要求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区标准要求。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处置措施。运行期产生的废制动液、废制动液瓶、废机油、废漆罐、污水处理站污泥、废槽渣、废滤芯、含锌槽渣、含锌镍槽渣、含铜槽渣、含六价铬槽渣、废切削液等属于危险废物,须委托有相应资质单位进行处理,危险废物在贮存、转移、运输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中相关要求餐厨垃圾须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理。制纯水产生的废活性炭、产品包装废料和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定期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施工期建筑垃圾运至政府指定的建筑垃圾处理场集中处理

(六)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建设足够容积的事故应急池,并设置污水及雨水切换设施。建立完善的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制定环境应急预案,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定期开展环境应急演练

    (七)严格执行重金属总量控制要求。重金属排放总量不得突破六价铬0.0024/年,锌0.06/年,铜0.018/年,总铬0.048/年。

    (八)老厂区在搬迁完成后,应按照相关政策和技术规范要求开展场地环境调查、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等。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并依法公开验收报告。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止生态破坏、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在变动前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自批复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五、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相关规定,于建设项目开工前、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建成后分阶段向社会公开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你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对项目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以及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监测和验证评价,并提出补救方案或者改进措施。

七、请长春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该项目施工期及运行期监督检查和环境管理工作。

八、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文件送至长春市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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