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吉林省博大生化有限公司25万吨/年乙醛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吉林省博大生化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吉林省博大生化有限公司25万吨/年乙醛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的申请》及委托中环华诚(厦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审批即擅自开工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有关规定,环境违法行为已经查处。你公司必须认真吸取教训,增强守法意识,杜绝环境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二、该项目为改建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生物化工园区经开大街与九江大路交汇处,吉林省博大生化有限公司现有厂区内。主要建设内容为利用年产50万吨变性燃料乙醇技术改造项目二期工程(30万吨/年燃料乙醇)闲置生产线,新建25万吨/年乙醛生产装置(含乙醛氧化、蒸馏分离、乙醇回收等)并配套建设乙醛储罐(4×1500m3),依托该公司现有储运工程、辅助工程、公用工程及环保工程。
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吉林市化学工业循环经济示范园区经开片区规划调整方案(2018-2025年)》及规划环评要求,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我厅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三、项目施工期和运行期应重点做好的环境保护工作。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产生的各种工艺废气须集中收集,再经各自有效装置处理,确保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乙醛排放浓度满足(参照)《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6中废气有机特征污染物及排放限值后,烘干废气、投料废气、初清筛废气、流量秤废气、粉碎料仓废气、蒸馏单元不凝气、五效蒸发器浓缩废气、各类储罐大小呼吸废气和装卸废气经不低于15米高排气筒排放,粉碎废气、发酵单元尾气、乙醛吸收塔废气、乙醛精馏塔废气经不低于20米高排气筒排放,保险筛废气经不低于22米高排气筒排放,饲料包装系统尾气经不低于27米高排气筒排放,玉米粉仓废气经不低于28米高排气筒排放,干燥机尾气经不低于29米高排气筒排放。
污水处理系统产生的恶臭废气等须集中收集,并经有效装置处理,确保H2S和NH3排放速率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中排放标准值,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要求后,经不低于15米高排气筒排放;确保NH3和H2S排放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要求。
沼气发电系统烟气须经有效装置处理,确保烟尘、SO2、NOx排放浓度满足《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表2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后,经不低于15米高排气筒排放。
食堂油烟须经油烟净化装置处理,确保其排放浓度应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中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要求后,经专用烟道排放。
严格落实VOCs污染防治措施,采取对可能产生挥发性有机物泄漏的动静密封点加强检测与维护、液体VOCS物料在厂内各生产装置间采用管线全密闭输送、储罐采用内浮顶罐、加强厂区周围绿化等措施,及时更换受损零部件,减少各类烃类气体的无组织挥发,确保颗粒物、非甲烷总烃(边界及周边)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厂区内)排放浓度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表A.1中厂区内VOCS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二)严格落实地表水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烘干塔蒸汽凝液须回用于循环水站补充水,部分五效蒸发器蒸发凝液、蒸馏单元的塔釜废液和蒸汽凝液、调浆水加热器凝液、DDGS单元回配清液、CIP加热器凝液等须回用于生产工序,不得外排。乙醛单元生产废水、五效蒸发器蒸发凝液剩余部分、循环排污水、CIP清洗废水、空压站废水、换热站废水、机泵冷却水、设备及地面冲洗废水及生活污水须经厂区现有污水处理站预处理,出水水质满足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污水处理厂进水控制指标要求后,经管网排入该污水处理厂处理,出水水质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一级A标准要求后,排入松花江。工程设计阶段须进一步论证拟依托的吉林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的处理工艺和能力,确保其有能力接纳该项目产生的全部废水。
(三)严格落实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做好分区防渗,对生产装置区、罐区、装卸区、危险废物暂存间及污水处理站等地(侧)面进行防腐、防渗处理,对排水管线进行防渗、防腐、防漏处理。制定地下水监测计划,合理布置地下水监测井,防止污染地下水环境。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合理进行厂区总平面布置,控制噪声设备源强。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有效降噪、消声、减振等措施,确保施工期、运营期场(厂)界噪声分别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表1中排放限值要求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区、4类区标准要求。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妥善处理该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设备维修产生的废机油、分析化验废水、有机废气吸附装置产生的废活性炭、乙醇氧化催化产生的电解银、变电所产生的废铅酸蓄电池等均属于危险废物,须定期送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单位处理,危险废物的贮存、转移、运输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中相关要求。制水系统产生的废渗透膜由厂家回收。污水处理站的栅渣和污泥外卖进行综合利用。沼气脱硫系统产生的废填料与生活垃圾一并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处理。食堂餐厨垃圾及废油脂应委托有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
(六)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在生产装置区、罐区、装卸区、危险废物暂存间等设置围堰(堤)。设置足够容积的事故应急池,并设置污水和雨水切换装置。强化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及时修订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开展经常性演练。
四、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须按相关法律法规及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并依法公开验收报告。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五、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止生态破坏、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在变动前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自批复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六、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该项目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关注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相关规定,于建设项目开工前、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建成后分阶段向社会公开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七、你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对项目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以及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监测和验证评价,并提出补救方案或者改进措施。
八、严格落实排污许可管理要求。你单位在原场址内实施改建、扩建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在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后,排污行为发生变更之日前三十个工作日内,向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生态环境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九、请吉林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该项目施工期及运行期的监督检查和环境管理工作。
十、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文件送至吉林市生态环境局和吉林市生态环境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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