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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一汽轿车股份有限公司D359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2020-05-26 12:57:00   来源: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一汽轿车股份有限公司D359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一汽轿车股份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一汽轿车股份有限公司D359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申请》和委托吉林昊融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为技术改造项目。建设地点位于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蔚山路4888号一汽轿车股份有限公司现有厂区内。主要建设内容为改造一工厂冲压车间和二工厂焊装、涂装、总装车间,替代现有B30/B30EV车型、X40/X40EV车型、D357车型及D365车型产能。项目建成后,一汽轿车股份有限公司总生产能力保持不变,新增年产D359车型6.0万辆的生产能力,替代现有B30/B30EV车型0.5万辆、X40/X40EV车型0.5万辆D357车型1.0万辆D365车型4.0万辆的生产能力。

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总体规划》及规划环评,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后,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我厅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施工期和运行期应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生产工艺中喷漆废气、烘干废气、焊接烟尘及补漆废气须经有效装置收集处理后排放,确保废气中颗粒物、氮氧化物、二甲苯和非甲烷总烃的排放速率和排放浓度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新污染源二级标准限值要求后,喷漆废气经现有78米的排气筒排放,其他废气经现有15米的排气筒排放。采取加强厂区绿化等措施,确保颗粒物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3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烃类气体厂区内排放浓度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A.1中厂区内VOCS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运行期涂装车间前处理、电泳、喷漆过程产生的废水和总装车间淋雨线废水须经一汽轿车股份有限公司二厂现有污水处理站预处理,出水水质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排放标准后,再与循环冷却排污水分别经管网排入长春市南部污水处理厂处理,出水水质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排放标准后排放。加强涂装车间、焊装车间、污水处理站、危险废物暂存间等重点防渗区的管理,并切实做好管线的防腐、防漏和防渗工作。制定地下水跟踪监测计划,设置地下水水质监控井,并定期进行监测,防止污染地下水环境。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采取切实可行的降噪、减振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区和4类区标准要求。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处置措施。妥善处理各类固体废物,各车间产生的危险废物及污水处理站污泥须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在贮存、转移、运输过程中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要求。一般固体废物应集中收集,交由长春一汽综合利用有限公司处理。

(五)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完善现有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加强危险废物及各类危化品的管理,配备专用运输车辆。依托现有事故应急池及雨污切换设施。及时修编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开展经常性演练。

三、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须按相关法律法规及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并依法公开验收报告。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止生态破坏、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在变动前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自批复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五、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该项目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关注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相关规定,于建设项目开工前、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建成后分阶段向社会公开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你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对项目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以及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监测和验证评价,并提出补救方案或者改进措施。

七、严格落实排污许可管理要求。你单位在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后,排污行为发生变更之日前三十个工作日内,向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生态环境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八、请长春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该项目施工期及运行期的监督检查和环境管理工作。

九、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文件送至长春市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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