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吉林大学第二医院一期迁建工程辐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吉林大学第二医院:
你单位报送的《吉林大学第二医院一期迁建工程辐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及相关材料收悉。该项目环评审批事项在我厅网站公示期满。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项目位于长春市南关区亚泰大街4026号。你单位拟在亚泰院区医技楼应用Ⅱ类射线装置10台、Ⅲ类射线装置31台,应用Ⅴ类放射源8枚,建设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项目涉及影像中心、急诊中心、体检中心、导管中心、手术室、核医学科等共计6个科室。项目总投资36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460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一)在医技楼地下一层影像中心应用6台CT 、8台DR、3台数字胃肠机,均属于Ⅲ类射线装置。
(二)在医技楼一层急诊中心应用1台CT、1台DR,均属于Ⅲ类射线装置。
(三)在医技楼四层体检中心应用3台CT、2台DR、1台钼靶,均属于Ⅲ类射线装置。
(四)在医技楼六层手术室应用3台DSA(最大管电压125kV,最大管电流1250mA),属于Ⅱ类射线装置;应用1台INTRABEAM PRS500型术中治疗机(最大管电压50kV,最大管电流0.04mA,设备利旧),属于Ⅱ类射线装置;应用1台滑轨CT,属于Ⅲ类射线装置。
(五)在医技楼八层导管中心应用5台DSA(最大管电压125kV,最大管电流1250mA),均属于Ⅱ类射线装置。
(六)核医学科位于医技楼地下一层东北角和地下二层东北角。根据分区和防护措施以及工艺流程连续完善情况,将核医学科内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分为PET工作场所、SPECT工作场所、核素治疗工作场所和放免室。
1.PET工作场所:在医技楼地下二层核医学科内应用1台HM-10HC+型回旋加速器(最大能量10MeV),属于Ⅱ类射线装置,用于制备核素F-18、N-13、C-11和O-15。在地下一层核医学科诊疗区域内应用2台PET-CT(最大管电压140kV,最大管电流715mA),属于Ⅲ类射线装置,使用F-18、N-13、C-11、O-15、Cu-64、Ga-67和Ga-68进行PET检查诊断,日等效最大操作量分别为3.70E+8Bq、1.85E+7Bq、1.85E+7Bq、3.70E+7Bq、1.85E+7Bq、3.70E+7Bq、1.85E+7Bq;使用2枚V类放射源Ge-68用于PET-CT校准;使用核素I-125粒子(利用PET机房进行植入手术),用于粒子植入治疗,日等效最大操作量为5.92E+6Bq。场所日等效最大操作量为5.24E+8Bq,属于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
2.SPECT工作场所:位于医技楼地下一层核医学科诊疗区域内,应用2台SPECT-CT(最大管电压130kV,最大管电流240mA),使用核素Mo-99、Tc-99m、I-123、T1-201、In-111进行SPECT检查诊断,日等效最大操作量分别为3.70E+7Bq、3.70E+8Bq、1.48E+5Bq、1.85E+6Bq、1.85E+6 Bq;使用核素Sr-89、Lu-177、P-32、Sm-153进行核素治疗(分装和注射),日等效最大操作量分别为2.96E+7Bq、5.55E+8Bq、1.85E+5Bq、2.22E+8Bq。场所日等效最大操作量为1.22E+9Bq,属于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
3.核素治疗工作场所:位于医技楼地下一层核医学科诊疗区域内,新建6间甲癌住院病房、1间甲亢病人休息室、1间甲功室,使用核素I-131,场所日等效最大操作量为3.89E+9Bq,属于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
4.在医技楼地下一层核医学科诊疗区域内新建1间放免室,使用核素I-125,日等效最大操作量3.7E+2Bq,属于豁免管理水平;新建1间敷贴治疗室,使用6枚Ⅴ类Sr-90放射源,使用P-32核素敷贴;新建1间骨密度室,应用1台骨密度仪,属于Ⅲ类射线装置。
二、批复意见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你单位认真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原则同意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所列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进行项目建设。
三、污染防治措施要求
(一)建立健全辐射管理机构和职责,完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安全保卫、设备维修、使用登记、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等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
(二)配备必要的辐射监测仪器和辅助防护用品,定期开展工作场所监测和个人剂量监测,并建立个人剂量和职业健康档案。
(三)辐射安全管理人员和辐射工作人员应按要求通过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与防护考核,持证上岗。
(四)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划分监督区、控制区,实行分区管理,辐射工作场所必须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
(五)核医学工作场所应设置有放射性废水衰变池,放射性药物标记、分装、注射后的残留放射性废液和含放射性核素的有机闪烁废液,应收集于专用的容器中。经衰变池和专用容器收集的放射性废液,在暂存时间超过 10 个半衰期后,经检测,符合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GB18466)的规定要求的,按规定的方式进行排放,每次排放应作记录并存档。
四、其他要求
(一)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单位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逾期方开工建设,应重新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按照规定及时重新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程序自主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三)接此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件送至长春市生态环境局,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