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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吉林紫瑞新材料有限公司MMA废酸水处理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2021-08-12 09:06:00   来源: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吉林紫瑞新材料有限

公司MMA废酸水处理改造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吉林紫瑞新材料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吉林紫瑞新材料有限公司MMA废酸水处理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的申请》及委托吉林省中实环保工程开发有限公司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为改扩建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吉林化学工业循环经济示范园区江北片区,吉林紫瑞新材料有限公司现有厂区内。主要建设内容利用现有含硫废液焚烧制酸装置,配套新增MMA废酸缓冲罐、废酸打料泵、废酸输送泵、MMA废酸水输送管道等,新增处理MMA废酸水11.2万吨/年,制酸能力提升至12.4万吨/年,2-乙基蒽醌废酸处理能力减少至10万吨/

该项目符合《吉林化学工业循环经济示范园区江北片区总体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污染防治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我厅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三、项目施工期和运行期应重点做好的环境保护工作。

(一)严格落实“以新带老”整改措施。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中相关要求,在现有危险废物暂存间设置废气收集处理装置。在“以新带老”整改措施完成前,该项目不得投入运行。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空气预热炉采用天然气为燃料,确保烟气中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5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经不低于30米高排气筒排放。危险废物焚烧装置须通过控制进炉风量、炉温和炉内停留时间等减少二噁英的产生量。二氧化硫吸收塔废气须经有效装置处理后排放,确保颗粒物、二氧化硫、硫酸雾排放浓度满足《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132-2010)表6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氮氧化物、氯化氢、二噁英排放浓度满足《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表3中危险废物焚烧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经不低于50米高排气筒排放。危险废物暂存间废气集中收集并经有效装置处理,确保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5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后,经不低于15米高排气筒排放。

严格落实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要求,对生产车间及原料储存区采用封闭式结构,采用密闭输送、储存、生产方式。建立泄漏检测与修复管理体系,对可能产生挥发性有机物泄漏的动静密封处布设检测点加强厂区周围绿化等,确保非甲烷总烃、甲苯排放浓度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7中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硫酸雾排放浓度满足《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132-2010)表8中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限值,丙烯腈、氰化氢、丙烯醛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三)严格落实地表水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硫铵蒸发凝液回用于丙烯腈装置,不外排。气体净化弱酸废水、废热锅炉排污水、循环冷却排污水、设备清洗废水等污染物浓度满足吉林石化公司污水处理厂进水要求,经管线排入吉林石化公司污水处理厂处理,出水水质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1中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后,排入松花江。工程设计阶段须进一步论证吉林石化公司污水处理厂的处理能力,确保其有能力接纳该项目产生的全部废水,防止污水无序外排

(四)严格落实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对厂区进行分区防渗,按照不同的防渗要求做好非污染防治区、一般污染防治区和重点污染防治区的防渗工作。生产装置区、罐区、MMA废酸缓冲罐储存区、危险废物暂存间、原料库房等地()面进行防腐、防渗处理。选用优质管材,对管线进行防渗、防腐、防漏处理。及时收集地面上的污染物并定期集中处理。

(五)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合理进行厂区总平面布置,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有效降噪、消声、减振等措施,确保运营期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区标准要求。

(六)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妥善处理该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该项目生产过程产生的再生炉炉灰、除尘废渣、废催化剂、废活性炭、废离子交换树脂等属于危险废物,危险废物在贮存、转移、运输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要求。生活垃圾应委托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七)制定并严格落实环境管理措施及监测计划。按照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以及《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等有关要求,制定企业自行监测方案及监测计划。建立运行情况记录制度,详细记录危险废物焚烧情况、设施运行参数和环境监测数据。二氧化硫吸收塔排放口应安装氮氧化物、颗粒物、二氧化硫、硫酸雾浓度和焚烧运行工况指标中炉内燃烧温度、含氧量在线监测装置,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运行期应加强在线监测装置的维护,定期进行比对监测和校准,确保其正常运行。对监测计划中设置的土壤监测点位及排放烟气中二英进行监测,及时了解掌握周边环境二英的变化情况,关注土壤中二英等累积环境影响。同时设置地下水水质长期监测点位,定期委托有资质监测机构进行监测,确保达标排放。

(八)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严格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等设计规范中相关规定进行工程安全防火设计;有毒有害的原辅材料储存于阴凉、通风仓库内,远离火种、热源。在可燃气体可能泄漏或聚集的危险单元设置可燃气体检测及警报装置。在生产装置区、罐区、MMA废酸缓冲罐、危险废物暂存间、原料库房设置围堰(堤)。依托丙烯腈厂及吉林石化污水处理厂现有事故应急池及厂区现有雨、污水切换装置。危险废物存放在单独的密闭库房内,并设置明显标志。建立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及时修编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定期开展环境应急演练,防止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四、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须按相关法律法规及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并依法公开验收报告。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五、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止生态破坏、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在变动前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自批复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六、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该项目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关注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相关规定,于建设项目开工前、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建成后分阶段向社会公开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七、你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对项目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以及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监测和验证评价,并提出补救方案或者改进措施。

八、严格落实排污许可管理要求。你单位在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后,排污行为发生变更之日前三十个工作日内,向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生态环境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九、请吉林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该项目施工期及运行期的监督检查和环境管理工作。

十、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文件送至吉林市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202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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