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吉林云天化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百万吨复混肥原料路线优化技改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吉林云天化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吉林云天化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百万吨复混肥原料路线优化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的申请》及委托吉林省艺格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审批即擅自开工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有关规定,环境违法行为已经地方生态环境部门查处。你单位必须认真吸取教训,增强守法意识,杜绝环境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二、该项目为改扩建项目,建设地点位于长岭县太平川工业集中区农资配套产业园区,利用吉林云天化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现有闲置厂房内进行建设。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增一条硫酸钾生产线,年产主产品硫酸钾规模4.2万吨/年,副产品氯化铵钾规模2.8万吨/年,项目依托现有储运工程、辅助工程、公用工程和环保工程。
鉴于该项目自建成以来未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长岭县太平川工业集中区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符合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未批先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18〕18号)中依法予以审批条件,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污染防治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我厅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三、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应重点做好的环境保护工作。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生产过程中原料投料产生的废气须集中收集,再经布袋除尘器处理,确保颗粒物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要求后,经不低于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
禁止在大风天气进行装卸作业,原辅材料输送系统、生产系统采用封闭式结构,加强厂区周围绿化,确保厂界颗粒物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厂界NH3排放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二级标准要求。
(二)严格落实地表水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母液循环使用,配药用水和洗涤补充水进入产品中,一并作为下游产品原料,不得外排。全厂生产、生活污水经厂区现有污水处理站处理,确保出水水质满足《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0-2011)表2中复合肥间接排放要求和污水处理厂商定协议要求后,外运至附近污水处理厂处理,不得外排。
(三)严格落实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做好分区防渗工作,对生产装置区、危险废物暂存间、事故应急池(罐)等地(侧)面做好防腐、防渗处理。选用优质管材,对管线进行防渗、防腐、防漏处理。制定地下水监测计划,合理布置地下水监测井,防止污染地下水环境。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合理进行厂区总平面布置,控制噪声设备源强。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有效降噪、消声、减振等措施,确保运营期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区标准要求。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妥善处理该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废机油等危险废物须委托有相应处理资质单位处理,危险废物在贮存、转移、运输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要求。生活垃圾、原料废包装袋等委托环卫部门统一处理。布袋除尘器回收粉尘回用于生产。
(六)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毒有害的原辅材料储存于阴凉、通风仓库内,远离火种、热源。在生产装置区等设置围堰(堤)。建立环境风险防控体系,设置足够容积的事故应急池(罐),并设置污水及雨水切换设施。及时修编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到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同时开展经常性演练。
四、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须按相关法律法规及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并依法公开验收报告。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五、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止生态破坏、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在变动前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自批复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六、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该项目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关注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相关规定,于建设项目开工前、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建成后分阶段向社会公开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七、你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对项目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以及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监测和验证评价,并提出补救方案或者改进措施。
八、严格落实排污许可管理要求。你单位在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后,排污行为发生之日前三十个工作日内,向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生态环境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九、请松原市生态环境局和松原市生态环境局长岭县分局负责该项目施工期及运行期的监督检查和环境管理工作。
十、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文件送至松原市生态环境局和松原市生态环境局长岭县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