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辉南至白山高速公路变更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吉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辉南至白山高速公路变更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申请》和委托吉林省师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辉南至白山高速公路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已于2012年7月17日由原吉林省环境保护厅以《关于辉南至白山高速公路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吉环审字[2012]164号)予以批复,建设单位为吉林省交通运输厅。
根据《关于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发〔2015〕52号)等相关文件,判定该项目在设计过程中在线位、敏感点及环保措施等方面均发生重大变动。主要变动内容包括主线路横向位移超出200米的长度约49.35千米,连接线横向位移超出200米的长度约1.05千米,达到原线路长度的46%;工程变动导致新增声环境敏感点数量24个,达到原敏感点数量的65%,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随之发生变化。该项目未按照环保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在实施变动前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属于“未批先建”环境违法行为。鉴于该项目自开工以来未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未造成严重生态环境影响,依据《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相关规定和省政府有关指示精神,对该项目免予处罚。你单位必须认真吸取教训,增强守法意识,杜绝环境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依据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未批先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18〕18号)中依法予以审批条件,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污染防治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我厅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路由和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应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严格落实穿越环境敏感区污染防治措施。鉴于该项目部分线路穿越吉林哈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吉林辉南大椅山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和实验区(在《吉林省自然保护地优化整合预案》及《吉林辉南大椅山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调整综合论证报告》中调整为一般控制区),且邻近哈泥河东北七鳃鳗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吉林龙湾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吉林省龙湾群国家森林公园,生态环境和水环境均较敏感,建设单位须加强施工期和运营期环境管理,严格落实各项生态保护、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避免对生态环境产生不利影响。
(二)严格落实生态保护与修复措施。及时对施工场地及取弃土场进行生态恢复,对占用的耕地及林地按主管部门要求做好生态恢复或补偿工作,按照水土保持方案落实好水土保持工作。
(三)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路面径流收集系统收集的路面径流排入沿线集水池,及时用罐车外运至上述保护区外处理,杜绝各种废水排入上述保护区。公路沿线服务区、停车区、管理处、管理分局、养护工区和收费站等产生的食堂废水须经隔油池预处理,再与生活污水一并经有效装置处理,确保出水水质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18920-2002)表1城市绿化要求后,用于站内绿化,剩余部分在达到污水厂接收要求后,外运至附近污水处理厂处理。如外排,其排污口须取得生态环境部门的批准后方可实施。按照防渗技术规范要求,对污水处理设施各处理单元进行防腐、防渗、防漏处理,防止污染地下水环境。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合理设置限速标志、减速带及警示牌,结合道路景观设计,种植具有隔声功能的绿化树种,并定期对路面进行养护。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在噪声预测超标点位安装隔声窗、设置声屏障等措施,确保公路沿线声环境敏感目标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相应声环境功能区标准要求。布设交通噪声长期监测点位,根据噪声监测结果,及时增补、完善降噪措施。配合规划部门做好公路沿线规划控制,公路红线占地范围内不得规划新建学校、医院及集中居民区等敏感点。
(五)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服务区、停车区、管理处、管理分局、养护工区和收费站等冬季采暖须采用电热采暖等清洁能源方式,不得使用散煤锅炉。食堂油烟须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中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要求,经专用烟道排放。污水处理站各处理单元产生的恶臭气体须经集中收集,再经有效装置处理后排放,确保H2S和NH3排放值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中排放要求后,经不低于15米高排气筒排放。
(六)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措施。服务区、停车区、管理处、管理分局、养护工区和收费站等产生的生活垃圾应集中收集,送周边城镇垃圾填埋场处理。隔油池收集的废油脂和餐厨垃圾应委托有相应处理资质单位处理。污水处理装置产生的污泥经脱水干化后,用于各服务区绿化或送附近生活垃圾填埋场统一填埋处理。
(七)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强化工程设计和运行管理等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在穿越环境敏感区及Ⅱ类水体的桥梁设置桥面径流收集系统,桥面两端设置防渗事故应急池,同时安装加固型防撞护栏,设置报警电话标识牌等。严禁各种泄漏及散装超载的车辆上路行驶,运输危险品等车辆应在相关部门严密监控下方可通过。制定环境风险事故应急预案,并到生态环境部门及有关部门备案,同时开展经常性演练,防止发生环境风险事故。
(八)场站内涉及建设加油站、车辆检修场所等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应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须按相关法律法规及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并依法公开验收报告。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四、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该项目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开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你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对项目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以及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监测和验证评价,并提出补救方案或者改进措施。
六、请通化市生态环境局、白山市生态环境局和通化市生态环境局辉南县分局、柳河县分局、白山市生态环境局浑江区分局,负责该项目运营期的监督检查和环境管理工作。
七、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文件送至通化市生态环境局、白山市生态环境局和通化市生态环境局辉南县分局、柳河县分局、白山市生态环境局浑江区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八、其他要求仍按原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辉南至白山高速公路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吉环审字〔2012〕164号)执行。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