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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吉林市吉化北方联腾化工有限公司2000吨年4,6-二氯嘧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2021-08-12 09:24:00   来源: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吉林市吉化北方联腾化工有限公司2000/4,6-二氯嘧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吉林市吉化北方联腾化工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吉林市吉化北方联腾化工有限公司2000/4,6-二氯嘧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的申请》及委托吉林省中实环保工程开发有限公司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为新建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吉林市龙潭区郑州路11号,吉林化学工业循环经济示范园区(江北片区)吉林市吉化北方联腾化工有限公司厂区内。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84,6-二氯嘧啶生产线,实现年总产能2000吨,同步建设液碱储罐、中间储罐、冷冻水罐、综合楼、危废暂存间等,以及其他辅助、储备、公用及环保工程。

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吉林化学工业循环经济示范园区总体规划》和相关规划环评要求,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污染防治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我厅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施工期和运行期应重点做好的环境保护工作。

(一)严格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禁止在大风天气进行产生扬尘的施工。在施工场地周围设置硬质全围挡,修建水喷淋装置和防渗的车辆轮胎冲洗池,建筑材料采用全封闭式车辆运输,原辅材料集中堆放并遮盖。对施工场地及施工道路进行硬化和洒水降尘,减轻扬尘污染。施工机械须选用尾气达标设备,并采用高标号燃油,减轻尾气影响。施工期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全部回用于施工过程,不得外排。生活污水须经厂区现有污水管网排入吉化污水处理厂处理。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产生的废气须经冷凝、水吸收、碱喷淋、活性炭吸附等装置处理,确保HCl、苯胺类、非甲烷总烃等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排放标准要求,二氯甲烷排放浓度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农药类建设项目》(HJ582-2010)附录C的目标值后,经不低于25米高排气筒排放。

严格落实VOCS污染防治要求,对生产车间及原料储存区须采用封闭式结构,采用密闭输送、装卸、储存、生产方式,加强对设备及管道的维护,加强厂区周围绿化,确保厂界苯胺类、HCl、非甲烷总烃等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中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严格落实地表水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产生的工艺废水经结晶析盐、络合沉降、催化氧化、蒸发除盐、脱氨等预处理,确保PHCOD、氨氮、SS、磷酸盐等排放浓度满足吉化电石厂协议标准,氯化物排放浓度满足《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中A级标准,1,2-二氯乙烷排放浓度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3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后,再与项目产生的循环冷却水排污水、冷冻机组排污水、生活污水、水喷淋废水、碱喷淋废水、实验室废水、地面清洗废水、初期雨水一并排入厂区废水总管网,通过吉化电石厂污水管线排放至污水泵站,满足与吉化电石厂要求及吉化污水处理厂进水指标后,经管网排入吉化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水质达到《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1排放标准后,排入松花江。

(四)严格落实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做好分区防渗工作,对生产装置区、罐区、装卸车栈台、危险废物暂存间、污水处理站等地(侧)面进行防腐、防渗处理。选用优质管材,对管线进行防渗、防腐、防漏处理。制定地下水监测计划,合理布置地下水监测井,防止污染地下水环境。

(五)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有效降噪、消声、减振等措施,确保施工期、运营期场(厂)界噪声分别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相应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区标准要求。

(六)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妥善处理该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该项目生产过程产生的蒸馏残渣、滤网、化验室废液、废包装桶(袋)、废活性炭、络合沉降废渣、催化氧化废渣、处理高盐废水的蒸发母液、废机油及含油抹布等属于危险废物,须委托有相应处理资质单位处理,危险废物在贮存、转移、运输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要求。污水处理站离心分离产生的废残渣未鉴定前,须按危险废物管理。生活垃圾须委托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七)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反应釜及储罐设置液位报警装置。在生产装置区、罐区、装卸车栈台、危险废物暂存间设置围堰(堤)。建立环境风险防控体系,设置足够容积的事故应急池、并设置污水及雨水切换设施。及时修编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到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同时开展经常性演练。

三、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须按相关法律法规及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并依法公开验收报告。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止生态破坏、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在变动前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自批复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五、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该项目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关注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相关规定,于建设项目开工前、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建成后分阶段向社会公开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你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对项目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以及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监测和验证评价,并提出补救方案或者改进措施。

七、严格落实排污许可管理要求。你单位在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后,排污行为发生前三十个工作日内,向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生态环境部门提出申领申请。

八、请吉林市生态环境局和吉林市生态环境局经济开发区分局负责该项目施工期及运行期的监督检查和环境管理工作。

九、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文件送至吉林市生态环境局和吉林市生态环境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2020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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