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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长春金赛药业A厂区扩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2021-08-12 09:26:00   来源: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长春金赛药业A厂区扩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长春金赛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你单位《关于<长春金赛药业A厂区扩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的申请》及委托吉林省龙桥辐射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为改扩建项目,建设地点位于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河街72号,长春金赛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现有厂区内。主要建设内容为利用长效生长激素生产车间现有1条生产线及微球车间现有2条生产线,通过新增部分设备及调整工艺参数等提升产能,其他辅助、公用、储运、环保工程均依托厂区现有工程。项目建成后长效生长激素设计年产量由100万支提升至296.4万支,醋酸曲普瑞林微球设计年产量由10万支提升至40万支,醋酸奥曲肽微球设计年产量由10万支提升至21万支,醋酸亮丙瑞林微球设计年产量30万支,长效阿立派唑设计年产量25万支。

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区规划修编(2018-2030年)》及规划环评,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我厅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施工期和运行期应重点做好的环境保护工作。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工艺废气须密闭收集并经有效处理,确保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满足《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表2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经不低于15米高排气筒排放;锅炉烟气中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须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经不低于15米高排气筒排放。严格落实挥发性有机物管控要求。对生产装置区、固/液态涉VOCS物料厂内转运等采取有效的密闭措施,减少无组织排放,加强厂区周围绿化,非甲烷总烃(厂区内)排放浓度满足《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附录CC.1中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二)严格落实地表水污染防治措施。运行期生产工艺废水、设备清洗废水、洗瓶废水、动物房废水、锅炉排污水及生活污水一并排入厂区现有污水处理站处理,出水水质满足《生物工程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7-2008)表2中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再与制水废水、循环冷却排污水一并经管线排入长春市南部污水处理厂处理,出水水质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一级A标准后排放。

(三)严格落实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对厂区进行分区防渗,按照不同的防渗要求做好非污染防治区、一般污染防治区和重点污染防治区的防渗工作。对生产装置区、原料及成品库、危险废物暂存间、污水处理站各处理单元()面进行防腐、防渗处理。选用优质管材,对管线进行防渗、防腐、防漏处理。及时收集地面上的污染物并集中处理。制定地下水监测计划,合理布置地下水监测井,防止污染地下水环境。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妥善处理该项目产生的各类固体废物,污水处理站污泥未鉴定前,按危险废物管理。醋酸曲普瑞林热熔挤出过程产生的废渣及粉碎废渣、配置除菌废渣、干燥废渣、重结晶废液、二氯甲烷吸附活性炭、动物房废物(动物尸体、粪便及垫料等)、废过滤器及滤膜、废离子交换树脂、不合格产品及原材料包装物等属于危险废物,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危险废物的贮存、转移、运输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中相关要求。非原材料包装物外卖进行综合利用。生活垃圾及反渗透纯水系统废过滤膜集中收集,及时运至城镇生活垃圾填埋场处理。

(五)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化厂区平面布置,控制噪声设备源强。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有效降噪、消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区标准要求。

(六)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严格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等设计规范中相关规定进行工程安全防火设计。有毒有害的原辅材料储存于阴凉、通风仓库内,远离火种、热源。在可燃气体可能泄漏或聚集的危险单元设置可燃气体检测及警报器。危险废物存放在单独的密闭库房内,并设置明显标志。依托雨、污水切换设施及现有事故应急池。强化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及时修编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开展经常性演练。

三、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须按相关法律法规及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并依法公开验收报告。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止生态破坏、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在变动前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自批复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五、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该项目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关注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相关规定,于建设项目开工前、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建成后分阶段向社会公开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你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对项目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以及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监测和验证评价,并提出补救方案或者改进措施。

七、严格落实排污许可管理要求。你单位在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后,排污行为发生变更之日前三十个工作日内,向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生态环境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八、请长春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负责该项目施工期及运行期的监督检查和环境管理工作。

九、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文件送至长春市生态环境局和长春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202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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