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吉林市乾力化工有限公司6000吨/年阳离子染料及中间体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吉林市乾力化工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吉林市乾力化工有限公司6000吨/年阳离子染料及中间体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的申请》及委托吉林省中实环保工程开发有限公司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为扩建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吉林化学工业循环经济示范园区经开片区,吉林市乾力化工有限公司现有厂区内。主要建设内容为利用现有厂区的A车间、B车间及车间内部分设备,新建C车间、D车间用于生产6000吨阳离子染料及中间体(包括1条155.4吨/年阳离子黄X-5GL、50.4吨/年阳离子荧光黄X-10GFF、639吨/年1,3,3-三甲基-2-亚甲基吲哚啉、600吨/年阳离子金黄X-GL、732.6吨/年8-羟基喹啉生产线、382.5吨/年阳离子红X-GTL生产线、81.9吨/年阳离子桃红X-FG、121.5吨/年阳离子翠蓝X-GB、96吨/年阳离子红X-3R、109.2吨/年阳离子艳红X-5GN、129.6吨/年阳离子蓝X-GSL、144吨/年阳离子蓝X-GRRL、810吨/年1,4-二氨基蒽醌、945吨/年1,4-二羟基蒽醌、567吨/年分散蓝60#、316.8吨/年溶剂蓝78#、294吨/年溶剂紫26#),配套建设装卸车栈台、污水处理站、事故应急池,以及其他储运、辅助、公用和环保工程。该项目以外的车间、厂房、仓库等构筑物(总占地面积3962m2、总建筑面积7962m2)预留用于后续工程项目的,各车间及仓库的生产设施及储运内容不在本次批复范围内。
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吉林化学工业循环经济示范园区经开片区规划》和规划环评要求,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污染防治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我厅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施工期和运行期应重点做好的环境保护工作。
(一)严格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禁止在大风天气进行产生扬尘的施工。在施工场地周围设置硬质全围挡,修建水喷淋装置和防渗的车辆轮胎冲洗池,建筑材料采用全封闭式车辆运输,原辅材料集中堆放并遮盖。对施工场地及施工道路进行硬化和洒水降尘,减轻扬尘污染。施工机械须选用尾气达标设备,并采用高标号燃油,减轻尾气影响。施工期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全部回用于施工过程,不得外排。生活污水须经厂区现有污水管网排入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处理。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A车间、B车间、C车间及包装车间、D车间各生产工序产生的废气须各自集中收集,经冷凝、水喷淋、芬顿、碱喷淋、活性炭吸附、布袋除尘等相应装置处理,确保颗粒物、NOx、SO2、HCl、苯胺类、酚类、丙烯腈、氯苯类、甲醇、二氯乙烷、环氧丙烷、硫酸二甲酯、DMF、非甲烷总烃等各车间对应特征污染物排放浓度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5及表6中相关排放标准要求,硫酸雾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排放标准要求,三甲胺、NH3排放速率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中标准要求后,分别经不低于30米高排气筒排放。
污水处理站废气须集中收集,经碱喷淋、活性炭吸附等装置处理,确保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5中相关排放标准要求,H2S和NH3排放值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中标准要求后,经不低于15米高排气筒排放。沼气经脱水和两级脱硫等处理后,经火炬装置燃烧处理。
罐区呼吸废气及装卸栈台废气须密闭收集,有机液体储罐废气经冷凝回收处理后,再与其他废气一并经水喷淋、碱喷淋、活性炭吸附等装置处理,确保HCl、苯胺类、硫酸二甲酯、DMF、非甲烷总烃等排放浓度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5及表6中相关排放标准要求,硫酸雾等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排放标准要求,三甲胺排放值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中标准要求后,经不低于15米高排气筒排放。
食堂油烟须经油烟净化装置处理后排放,确保其排放浓度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中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要求后,经专用烟道排放。
严格落实VOCS污染防治要求,对生产车间及原料储存区须采用封闭式结构,采用密闭输送、装卸、储存、生产方式;储罐采用固定顶罐,罐顶设呼吸阀;加强对设备及管道的维护,确保生产装置正常运行,减少跑、冒、滴、漏等现象发生;加强厂区周围绿化,确保厂界三甲胺、NH3排放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标准值要求,厂界HCl、非甲烷总烃和H2S等排放浓度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7中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厂界硫酸雾、SO2、NOx、甲醇、苯胺类、丙烯腈、酚类、氯苯类等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无组织要求,厂区内非甲烷总烃等排放浓度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中厂区内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三)严格落实地表水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产生的废水分别排入各自调节池暂存,高盐废水、酸性废水经高盐废水预处理装置处理,碱性废水经高盐废水蒸发处理装置处理后,与循环冷却排污水、其它设备冲洗水、地面冲洗水、化验室排水、水环真空泵排水、初期雨水、生活污水、经隔油处理后的餐饮废水一并经污水处理装置处理,确保水质满足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污水处理厂设计进水标准要求,总氰化物、挥发酚、总Zn等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1中间接排放限值要求,苯胺类、丙烯腈、二氯乙烷等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3中排放限值要求,氯化物、硫酸盐、色度满足《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3-2015)表1中B级标准,邻二氯苯、磷酸盐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2中二级标准要求后,经市政管网排入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出水水质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一级A标准要求后,排入松花江。
(四)严格落实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做好分区防渗工作,对生产装置区、罐区、甲类库、戊类库、装卸车栈台、危险废物暂存间、初期雨水池、事故应急池、污水处理站等地(侧)面进行防腐、防渗处理。选用优质管材,对管线进行防渗、防腐、防漏处理。制定地下水监测计划,合理布置地下水监测井,防止污染地下水环境。
(五)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有效降噪、消声、减振等措施,确保施工期、运营期场(厂)界噪声分别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相应标准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区标准要求。
(六)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妥善处理该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该项目产生的废活性炭、冷凝废液、滤渣、釜残、析盐工序废无机盐、废酸液、废润滑油、污水处理站污泥、化验室废液、废包装桶(袋)、废冷凝液、废机油等属于危险废物,须委托有相应处理资质单位处理,危险废物在贮存、转移、运输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要求。污水处理站产生的废无机盐未鉴定前,须按危险废物管理。餐厨垃圾、废油脂须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理,生活垃圾须委托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七)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毒有害的原辅材料储存于阴凉、通风仓库内,远离火种、热源。反应釜及储罐设置液位报警装置。在生产装置区、罐区、甲类库房、戊类库房、装卸车栈台、危险废物暂存间设置围堰(堤)。建立环境风险防控体系,设置足够容积的事故应急池、初期雨水收集池,并设置污水及雨水切换设施。及时修编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到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同时开展经常性演练。
三、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须按相关法律法规及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并依法公开验收报告。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止生态破坏、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在变动前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自批复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五、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该项目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关注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相关规定,于建设项目开工前、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建成后分阶段向社会公开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你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对项目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以及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监测和验证评价,并提出补救方案或者改进措施。
七、严格落实排污许可管理要求。你单位在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后,排污行为变更前三十个工作日内,向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生态环境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八、请吉林市生态环境局和吉林市生态环境局经济开发区分局负责该项目施工期及运行期的监督检查和环境管理工作。
九、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文件送至吉林市生态环境局和吉林市生态环境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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