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长春高新区生物医药产业园(二区)二期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长春新区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长春高新区生物医药产业园(二区)二期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的申请》及委托吉林省中实环保工程开发有限公司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为新建项目,建设地点位于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生物与医药产业园区,卓越东街与城南大路交汇处。该项目组成包括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储运工程、公用工程和环保工程。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疫苗车间,内设1条细胞毒活疫苗生产线、1条细胞毒灭活疫苗生产线及1条抗毒素生产线,配套建设质检楼、办公楼、动物房、动力站、溶媒库、污水处理站、危险废物暂存间、事故应急池等。项目建成后设计年产量为3000万支犬四联弱毒活疫苗、3000万支狂犬病灭活疫苗、3000万支破伤风抗毒素及100万瓶水貂肠炎灭活疫苗。
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区规划(2018-2030)(部分区域)》及规划环评要求,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污染防治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我厅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施工期和运行期应重点做好的环境保护工作。
(一)严格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禁止在大风天气进行产生扬尘的施工。在施工场地周围设置硬质全围挡,修建水喷淋装置和防渗的车辆轮胎冲洗池,建筑材料采用全封闭式车辆运输,原辅材料集中堆放并遮盖。对施工场地及施工道路进行硬化和洒水降尘,减轻扬尘污染。施工机械须选用尾气达标设备,并采用高标号燃油,减轻尾气影响。施工期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全部回用于施工过程,不得外排。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污水处理站废气、动物房饲养区及实验区废气分别经负压收集,污水处理站废气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H2S、NH3排放浓度满足《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表2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实验区含生物活性物质的废气再经空调系统自带高效过滤器过滤后排放;饲养区废气再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NH3、H2S排放速率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中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经各自不低于15米高排气筒分别排放。
生产车间含生物活性物质废气经负压收集,再经低效过滤器+中效过滤器+高效过滤器处理后,HCl、甲醛排放浓度满足《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表4中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厂区内排放浓度满足《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附录C表C.1中厂区内VOCs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经空调系统排风口排放。
厂内生产及生活用热的燃气锅炉烟气须经有效处理装置处理,确保烟气中各类污染物排放浓度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后,经不低于27米高烟囱排放。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装置处理,确保其排放浓度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中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要求后,经专用烟道排放。
严格落实各项VOCS污染防治要求,对生产车间采用封闭式结构,生产装置采用密闭生产系统,液态涉VOCS物料须采用密闭输送、储存方式,加强厂区周围绿化,确保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满足《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附录C中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三)严格落实地表水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含病原微生物的生产工艺废水、设备清洗废水及动物房废水须经高温灭活处理后,与不含病原微生物的生产工艺废水、设备清洗废水、动物房废水及地面清洗废水、内包材清洗废水、质检实验废水、容器具清洗废水、生活污水、经隔油预处理后的食堂废水一并排入厂区拟建污水处理站处理,出水水质满足《生物工程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7-2008)表2中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甲苯、三氯甲烷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二级标准限值要求,再与循环冷却排污水、纯水制备系统排污水、注射用水制备系统排污水、锅炉排污水、软水制备排污水、蒸汽发生器排污水一并经管线排入长春市西部污水处理厂处理,出水水质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一级A标准后,排入新凯河。工程设计阶段须进一步论证拟建的污水处理站处理工艺的可行性和处理效果的可达性及拟依托的长春市西部污水处理厂的处理能力,确保其有能力接纳该项目产生的全部废水。
(四)严格落实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对厂区进行分区防渗,按照不同的防渗要求做好非污染防治区、一般污染防治区和重点污染防治区的防渗工作。对生产装置区、溶媒库、危险废物暂存间、污水处理站各处理单元等地(侧)面进行防腐、防渗处理。对管线进行防渗、防腐、防漏处理。及时收集地面上的污染物并定期集中处理。制定地下水监测计划,合理布置地下水监测井,防止污染地下水环境。
(五)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有效降噪、消声、减振等措施,确保施工期、运营期场(厂)界噪声分别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相应标准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区标准要求。
(六)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妥善处理该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污水处理站污泥未鉴定前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不合格产品、过期疫苗、滤过固废、废过滤介质、废弃的一次性防护用品、沾染毒性的废弃包装物、质检废液、实验动物尸体及粪便、有毒区空调系统废过滤器、废机油、废气处理设施产生的废活性炭、废弃的一次性吸管、容器等属于危险废物,应委托有资质单位集中处置,危险废物的贮存、转移、运输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中要求。未沾染毒性废包装袋、废LED灯、饲养区动物粪便及垫层、反渗透纯水系统废渗透膜、制水废活性炭、废离子交换树脂、无毒区空调系统废过滤器、污水处理站格栅废物及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处理,食堂餐厨垃圾及废油脂应委托有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
(七)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等设计规范中相关规定进行工程安全防火设计。建立环境风险防控体系,有毒有害的原辅材料须储存于阴凉、通风仓库内,远离火种、热源。在可燃气体可能泄漏或聚集的危险单元设置可燃气体检测及警报装置。设置足够容积的事故应急池及污、雨水切换装置。危险废物须存放在单独的密闭库房内,并设置明显标志。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同时开展经常性演练。
三、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须按相关法律法规及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并依法公开验收报告。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止生态破坏、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在变动前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自批复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五、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该项目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关注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相关规定,于建设项目开工前、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建成后分阶段向社会公开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你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对项目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以及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监测和验证评价,并提出补救方案或者改进措施。
七、严格落实排污许可管理要求。你单位在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后,排污行为发生前三十个工作日内,向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生态环境部门提出申请。
八、请长春市生态环境局新区分局负责该项目施工期及运行期的监督检查和环境管理工作。
九、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文件送至长春市生态环境局和长春市生态环境局新区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