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公主岭市中心医院DSA核技术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公主岭市中心医院:
你单位报送的《公主岭市中心医院DSA核技术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及相关材料收悉。该项目环评审批事项在我厅网站公示期满。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公主岭市东公主大街1120号。你单位在医院外科住院楼地下一层建设了1间DSA手术室及附属功能房间,应用了1台Artis one型DSA(最大管电压150kV,最大管电流1000mA),属于Ⅱ类射线装置。项目总投资12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7.9万元。
本项目DSA手术室已建成,DSA射线装置已安装,未投入使用,公主岭市生态环境局已对医院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
二、批复意见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你单位认真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原则同意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所列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进行项目建设。
三、污染防治措施要求
(一)明确辐射管理机构和职责,完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安全保卫、设备维修、使用登记、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等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
(二)配备必要的辐射监测仪器和辅助防护用品,定期开展工作场所监测和个人剂量监测,并建立个人剂量和职业健康档案。
(三)辐射安全管理人员和辐射工作人员应按要求参加辐射防护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做到持证上岗。
(四)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划分监督区、控制区。辐射项目工作场所必须设立明显的“电离辐射”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
四、其他要求
(一)按照规定及时重新申请领取辐射安全许可证。
(二)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程序自主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三)接此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件送至公主岭市生态环境局,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