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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吉林市永成橡胶制品有限公司年产50万平方米输送带及500吨橡胶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2022-07-01 14:29:00   来源: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吉林市永成橡胶制品

有限公司年产50万平方米输送带及500

橡胶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吉林市永成橡胶制品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吉林市永成橡胶制品有限公司年产50万平方米输送带及500吨橡胶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申请》及委托吉林省恒升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为扩建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吉林市永吉县永吉经济开发区,吉林市永成橡胶制品有限公司现有厂区内。该项目在依托厂区现有辅助、储运和公用工程基础上,利用厂区预留区域新建1条输送带和橡胶板生产线,配套建设危险废物暂存间、事故应急池、冷却塔及部分环保工程。项目设计年产输送带50万平方米、橡胶板500吨。

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我厅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施工期和运行期应重点做好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一)严格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妥善安排施工时间,采取有效防尘、降噪、废水收集处理、固体废物处置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运行期各类工艺废气须经有效装置密闭收集、处理,确保工艺废气中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满足《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5标准要求,H2S排放速率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中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后,分别经2根高度不低于15米的排气筒排放。

强化无组织废气控制与治理。生产装置区应采用封闭式结构同时加强厂区周围绿化,确保颗粒物、非甲烷总烃厂界及周边排放浓度满足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6标准要求H2S厂界及周边排放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要求非甲烷总烃厂区内排放浓度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A.1中厂区内VOCS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三)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运行期循环冷却水系统排水、生活污水一并经管网排入永吉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站处理,出水水质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一级A标准后,排入温德河。

(四)严格落实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分别做好新建危险废物暂存间、生产装置区()面的分区防渗工作,强化对依托的仓库等分区防渗措施及管线的维护和巡检,及时增补措施,确保达到分区防渗要求,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环境。

(五)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有效降噪、消声、减振措施,确保运行期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区标准要求

(六)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妥善处置各类固体废物。废活性炭、废机油、废油桶、废灯管、废油抹布等危险废物须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贮存、转移、运输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中相关要求。边角料、不合格产品回用于生产。废包装物、除尘灰、废布袋和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及时运至城镇生活垃圾填埋场处理。

(七)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健全环境风险防范体系建设,新建危险废物暂存间合理设置围堰(堤),强化对现有环境风险隐患的排查,及时增补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修编及完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并开展经常性演练。

(八)制定并严格落实环境管理措施及监测计划。按照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以及《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等有关要求,制定企业自行监测方案及监测计划,在工艺废气排放筒设置采样孔和采样平台,并合理布置大气、地下水、土壤、噪声环境监测点位,强化对各环境要素的跟踪监测和环保措施的及时增补。

三、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须按相关法律法规及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并依法公开验收报告。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四、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止生态破坏、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在变动前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复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五、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该项目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关注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相关规定,于建设项目开工前、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建成后分阶段向社会公开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严格落实排污许可管理要求。在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后,排污行为发生变更之日前三十个工作日内,向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生态环境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七、吉林市生态环境局、吉林市生态环境局永吉县分局负责该项目施工期及运行期监督检查和环境管理工作。

八、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件送至吉林市生态环境局、吉林市生态环境局永吉县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2022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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