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双辽国明金属有限公司年产1000吨工业级海绵锆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双辽国明金属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双辽国明金属有限公司年产1000吨工业级海绵锆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请示》及委托吉林省东北煤炭工业环保研究有限公司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为新建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四平市双辽市,双辽经济开发区化工产业园区北区。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氯化车间、半成品车间、提纯车间和精整车间4个车间,新建海绵锆生产线及废熔盐处理回收系统,配套建设原料库、成品库、储罐等储运工程及公用、辅助和环保工程。项目设计年产工业级海绵锆1000吨,副产品氯化镁2100吨、次氯酸钠64吨、盐酸40吨和氢氧化锆26吨。
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双辽经济开发区总体规划(2016-2030)》及规划环评,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我厅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施工期和运行期应重点做好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一)严格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制定完善的施工方案和环境管理计划,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妥善安排施工时间,采取有效防尘、降噪、废水收集处理、固体废物处置的污染防治措施,减轻施工生态环境影响。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二氧化锆、碳粉下料和混料过程产生的粉尘及氯化锆提纯过程产生的不凝废气须经有效装置收集和处置,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氯化氢和氯气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限值要求后,粉尘经1根高度不低于15米的排气筒排放,不凝废气经1根高度不低于25米的排气筒排放。食堂油烟须经油烟净化装置处理,确保排放浓度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要求后,经专用烟道排放。
强化无组织废气控制与治理。氯化炉排渣及原辅料在贮存、下料、输送、转运过程中须采取有效密闭措施,同时加强厂区周围绿化,确保厂界颗粒物、氯化氢和氯气浓度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三)严格落实地表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原则设计和建设排水系统,提高水循环利用率。循环冷却排污水及生活污水须双辽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入西辽河,双辽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投运前,废水须排入双辽市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入西辽河。
(四)严格落实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按照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对生产车间、储库、储罐区、危险废物暂存间、事故应急池、初期雨水池和循环冷却水池等地(侧)面的分区防渗处理,选用密闭性能好的储罐及优质管材,并做好管线的防渗、防腐、防漏处理,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环境。
(五)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有效降噪、隔声、减振措施,确保运行期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区标准要求。
(六)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处置措施。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妥善处置各类固体废物。除尘器收集的粉尘、氯化炉炉渣应作为原料回收利用,废熔盐经熔盐回收系统处理后产生的氯化钠和氯化钾应回用于提纯工艺,废铁屑应外卖综合利用,生活垃圾应集中收集,委托环卫部门处理。废机油属于危险废物,须委托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在贮存、转移、运输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要求。
(七)严格落实风险防范措施。建立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危化品及危险废物储库、储罐区须合理设置围堰(堤);厂区须合理设置易燃易爆气体浓度自动报警和连锁切断设施,安装紧急事故切断阀;设置足够容积初期雨水收集池和事故应急池;强化管线及各环境风险点的巡检和隐患排查;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到生态环境部门及有关部门备案并开展经常性演练。
(八)制定并严格落实环境管理措施及监测计划。按照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以及《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等有关要求,制定企业自行监测方案及监测计划,在工艺废气排放筒设置采样孔和采样平台,并合理布置大气、地下水、土壤、噪声环境监测点位,强化对各环境要素的跟踪监测和环保措施的及时增补。
三、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须按相关法律法规及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并依法公开验收报告。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止生态破坏、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在变动前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自批复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五、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该项目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关注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相关规定,于建设项目开工前、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建成后分阶段向社会公开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你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对项目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以及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监测和验证评价,并提出补救方案或者改进措施。
七、严格落实排污许可管理要求。在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后,排污行为发生之日前三十个工作日内,向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生态环境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八、请四平市生态环境局双辽市分局负责该项目施工期及运行期监督检查和环境管理工作。
九、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文件送至四平市生态环境局和四平市生态环境局双辽市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2022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