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吉林省蓝天固废处理
中心有限公司申请变更危险废物
经营许可证的批复
吉林省蓝天固废处理中心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申请变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请示》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吉林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有关要求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批复意见,经审核,你单位符合变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要求。具体批复如下:
一、根据你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和吉林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关于对吉林省蓝天固废处理中心有限公司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有关情况的说明》,同意你单位变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编号为:2201050001;法定代表人:田捷;核准住所为:长春市二道区英俊乡苇子沟村;经营设施地址为:长春市二道区英俊乡苇子沟村。
(二)核准经营方式为:收集、贮存、利用、处置。
(三)核准经营类别以及经营规模
1.收集、贮存、焚烧处置 HW01(仅限841-001-01中医疗废水处理污泥、841-004-01、841-005-01)、HW02、HW03、HW04、HW05、HW06、 HW07、HW08、HW09、HW11、HW12、HW13、HW14(经鉴别可焚烧部分)、HW16、HW17、HW18(772-005-18、772-003-18仅限污水处理污泥)、HW19(经鉴别可焚烧部分)、HW20(经鉴别可焚烧部分)、HW21(经鉴别可焚烧部分)、HW22(经鉴别可焚烧部分)、HW23(经鉴别可焚烧部分)、HW24(经鉴别可焚烧部分)、HW25(经鉴别可焚烧部分)、HW26(经鉴别可焚烧部分)、HW27(经鉴别可焚烧部分)、HW28(经鉴别可焚烧部分)、HW30(经鉴别可焚烧部分)、HW31 (经鉴别可焚烧部分)、HW32(经鉴别可焚烧部分)、HW33(经鉴别可焚烧部分)、HW34(预处理之后)、HW35(预处理之后)、HW36(经鉴别可焚烧部分)、HW37、HW38、HW39、HW40、HW45、HW46(经鉴别可焚烧部分)、HW47(经鉴别可焚烧部分)、HW48(经鉴别可焚烧部分)、HW49(900-044-49除外、900-053-49中含汞废物除外)、HW50(经鉴别可焚烧部分)的经营能力,年经营规模28050吨。
2.收集、贮存、固化HW29含汞废物,年经营规模1500吨。
3.收集,贮存、清洗处置HW49其他废物中非特定行业900-041-49 含有或沾染毒性、感染性危险废物的废弃包装桶,年经营规模12600吨。
4.收集、贮存、利用HW06废有机溶剂与含有机溶剂废物中900-402-06、900-404-06,年经营规模10000吨。
5.收集、暂存263-001-04、263-004-04、263-005-04、HW14(不可焚烧部分)、HW16、HW18、HW29、900-052-31(铅酸电池)、HW34、HW35、HW36、HW45、900-044-49, 年收集量28000吨。
(四)《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为:2023年4月18日至2025年11月8日。
二、长春市生态环境局要加强对该单位的监督管理,当该单位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时,要及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三、你单位接此批复后,在20日内负责将此批复送达吉林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长春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2023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