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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大安市长江石油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2026-01-28 15:35:00   来源:

大安市长江石油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大安市长江石油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的申请》及委托中勘文保(吉林)设计有限公司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为改扩建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大安市两家子镇红岗采油厂原4号中转站内。主要建设内容为对现有厂区进行改造,对现有油泥处置工序进行技改,新增减量化预处理工序,拆除并新建4台热解析炉、1台导热油炉,将现有化油车间及机械库改造为密闭的综合生产车间,改造现有6座化油池,配套新建应急储罐区等储运、环保工程。项目建成后设计全厂年处理含油油泥8万吨、废油5000吨、废含油塑料布1万吨。

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准入清单要求,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我厅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施工期和运行期应重点做好的环境保护工作。

(一)严格规范项目建设及运行管理。严格按照现行《危险废物处置工程技术导则》《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等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做好项目建设及运行的管理。该项目处置的危险废物其成份、类别和处置方式须控制在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所列范围内,具体类别和规模应严格按照该项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执行。

(二)严格落实“以新带老”整改措施。综合生产车间安装集气系统并设置排气筒,确保废气经有效装置收集处置后达标排放。

(三)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油泥贮存废气、综合生产车间废气须经有效装置收集处置,确保废气中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标准要求,氨和硫化氢排放速率及臭气浓度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中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经2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导热油炉以天然气为燃料,采用低氮燃烧技术,烟气中主要污染物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中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经1根15米高烟囱排放。热解炉以天然气和热解处理工序产生的不凝气为燃料,烟气中烟尘、二氧化硫排放浓度达到《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2中限值要求,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标准要求后,分别经各自15米高烟囱排放。

强化无组织废气控制与治理。生产车间采取封闭式结构,选择密闭性好的设备,强化各类挥发性物料在贮存、输送、投放、转运过程中的封闭措施,同时加强厂区周围绿化,确保颗粒物、非甲烷总烃厂界浓度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氨、二氧化硫厂界浓度和臭气浓度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厂界浓度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厂区内浓度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表A.1中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四)严格落实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源头控制和分区防控,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做好生产车间装置区、应急储罐区、油泥库、化油池等区域地(侧)面的防腐、防渗工作,选用优质管材,对管线进行防腐、防漏、防锈处理,强化对依托的危险废物贮存库、储罐区、初期雨水池等区域分区防渗措施及管线的维护和巡检,及时增补措施,确保达到分区防渗要求,完善地下水和土壤环境监测管理体系,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环境。

(五)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置于封闭厂房内,并采取有效降噪、消声、减振措施,确保运行期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区标准要求。

(六)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妥善处置各类固体废物。运营期碳粉土回用于铺井场、垫井路、修路、平整场地等,清洁塑料布外售综合利用,废导热油、油泥处理剂废包装物、废活性炭、废机油、废油桶、废弃含油抹布及劳保用品等危险废物须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危险废物贮存、转移、运输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中相关要求。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七)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健全环境风险防范体系,规范危险化学品管理,生产装置区、罐区、危险废物贮存区合理设置围堰(堤),厂区设置足够容积的事故应急池,设置雨污切换设施。危险废物由专用密闭车辆运输,按规定路线行驶并配备消防器材,强化危险废物在厂区贮存、转移、运输过程中的风险防范措施,避免产生二次污染。强化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检查和维护,配备足够的环境应急物资,及时增补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开展经常性演练。

(八)制定并严格落实环境管理措施及监测计划。按照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以及《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等有关要求,制定企业自行监测方案及监测计划,同时合理布置大气、地下水、土壤、噪声环境监测点位,强化对各环境要素的跟踪监测和环保措施的及时增补。

三、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须按相关法律法规及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并依法公开验收报告。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工艺或者防止生态破坏、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在变动前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自批复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五、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该项目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关注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相关规定,于建设项目开工前、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建成后分阶段向社会公开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你单位应对项目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以及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监测和验证评价,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必要的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并提出补救方案或者改进措施。

七、严格落实排污许可管理要求。你单位在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后,排污行为发生变更之日前向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生态环境部门重新申领排污许可证。

八、请白城市生态环境局大安市分局负责该项目施工期及运行期监督检查和环境管理工作。

九、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文件送至白城市生态环境局、白城市生态环境局大安市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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