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专题专栏 > “双公示”专栏 > 行政许可信息

当前位置:首页 > 专题专栏 > “双公示”专栏 > 行政许可信息
当前位置 : 首页 > 行政许可信息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耐沃力克(四平)橡胶制品制造有限公司年产600t橡胶制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2026-02-13 10:02:29   来源:

耐沃力克(四平)橡胶制品制造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吉耐沃力克(四平)橡胶制品制造有限公司年产600t橡胶制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申请》及委托吉林省云鹤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为新建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四平红嘴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产业园区内。该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利用现有厂房,建设1条橡胶制品生产线,配套建设办公区、锅炉房、原料及成品区、一般固体废物贮存库、危险废物贮存点等储运、辅助、公用及环保工程。项目建成后设计年产农机用橡胶密封制品、车用橡胶密封制品及板式换热器橡胶密封件合计600吨 。

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四平红嘴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布局规划(2020-2025)》及规划环评,符合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准入清单要求,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我厅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施工期和运行期应重点做好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运行期生产车间工艺废气须经有效装置收集处置,确保工艺废气中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达到《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表5中标准要求,硫化氢排放速率及臭气浓度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中标准要求,经1根高度不低于20米高排气筒排放。导热油炉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中标准要求, 经1根高度不低于15米高排气筒排放。

强化无组织废气控制与治理。生产车间采用封闭式结构,采用封闭设备,焊接烟尘集中收集并经车间移动式除尘装置处理,严格落实各类物料在贮存、输送、投放、转运过程中的封闭措施,同时加强厂区周围绿化,确保颗粒物、非甲烷总烃厂界及周边浓度达到《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表6标准要求,硫化氢厂界及周边浓度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标准要求,非甲烷总烃厂区内排放浓度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表A.1中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二)严格落实地表水污染防治措施。运行期软化水制备装置排水、循环冷却装置排水、生活污水达到《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表2中间接排放标准,经市政管网排入四平市污水处理厂处理,处理达标后排入条子河。

(三)严格落实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对生产装置区、原料及成品储存区、危险废物贮存点等地(侧)面进行防腐、防渗处理,选用优质管材,对管线进行防渗、防腐、防漏处理,强化对分区防渗措施及管线的维护和巡检,及时增补措施,确保达到分区防渗要求,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环境。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有效降噪、消声、减振措施,确保运行期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区标准要求。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妥善处置各类固体废物。废活性炭、废气紫外灯管、废导热油等危险废物须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贮存、转移、运输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中相关要求。废包装物、焊渣、废模具、修整废物、不合格产品、废布袋外卖综合利用。生活垃圾集中收集,与布袋收集粉尘一并委托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六)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健全环境风险防范体系建设,规范物料日常管理,有毒有害原辅料远离火种、热源存储,生产装置区、原料储存区、危险废物贮存点合理设置围堰(堤),强化对环境风险隐患的排查,及时增补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时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并开展经常性演练。

(七)制定并严格落实环境管理措施及监测计划。按照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以及《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等有关要求,制定企业自行监测方案及监测计划,并合理布置大气、地下水、土壤、噪声环境监测点位,强化对各环境要素的跟踪监测和环保措施的及时增补。

三、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须按相关法律法规及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并依法公开验收报告。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四、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止生态破坏、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在变动前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复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五、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该项目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关注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相关规定,于建设项目开工前、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建成后分阶段向社会公开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严格落实排污许可管理要求。在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后,排污行为发生之日前,向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生态环境部门申领排污许可证。

七、请四平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该项目施工期及运行期监督检查和环境管理工作。

八、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件送至四平市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2026年2月13日


网站地图

版权所有: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吉ICP备2022007971号-1

地址: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浦东路813号邮编:130033Email:sthjt@jl.gov.cn访问量

网站标识码:2200000010吉公网安备22010702000115号

微信公众号

官方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