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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吉林凯诺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年产60吨苯磺酸贝托司汀中间体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2026-03-19 13:53:14   来源:

吉林凯诺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吉林凯诺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年产60吨苯磺酸贝托司汀中间体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的申请》及委托吉林省恒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为新建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医药产业园。主要建设内容为在现有甲类车间内新建1条60t/a苯磺酸贝托司汀中间体生产线,配套新建罐区、装卸栈台、空压站、冷冻站、循环水站、危险废物贮存库、污水处理站、初期雨水池、事故应急池、各类仓库等辅助、储运、公用、环保工程。项目建成后设计年产(S)2-[(4-氯苯基)(4-哌啶氧基)甲基]吡啶60吨。

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总体发展规划(2021-2035)》及规划环评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要求,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我厅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施工期和运行期应重点做好的环境保护工作。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生产车间工艺废气、储罐呼吸及装卸废气、危险废物贮存库废气、污水处理站废气须经有效装置收集处置,确保废气中颗粒物、氯化氢、非甲烷总烃、苯系物、氨、硫化氢排放浓度达到《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表1中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分别经2根高度不低于27米、1根高度不低于15米高排气筒排放。食堂油烟须经油烟净化装置处理,排放浓度和去除效率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要求后,经专用烟道排放。

强化无组织废气控制与治理。生产车间、污水处理站应采用封闭式结构,定期通风、除臭,严格落实各类挥发性物料在贮存、输送、投放、转运过程中的封闭措施,建立完善监测、防控和处理相结合的挥发性有机物治理体系,同时加强厂区周围绿化,确保氨、硫化氢排放浓度、臭气浓度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浓度达到《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附录C表C.1中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颗粒物排放浓度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二)严格落实地表水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生产工艺废水经废水预处理装置处理,再与设备清洗废水、地面清洗废水、化验废水、废气处理设施排水、职工生活污水、经隔油预处理后的餐饮废水、初期雨水排入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出水水质达到企业与吉林经开区污水处理厂商定的入水水质标准,再与循环冷却水系统排污水一并经管网排入吉林经开区污水处理厂处理,处理达标后排入松花江。

(三)严格落实地下水和土壤保护措施。做好源头控制和分区防控,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分别做好生产装置区、甲类库房、罐区、装卸区、污水处理站、初期雨水池、事故应急池、危险废物贮存库等地(侧)面进行防腐、防渗处理,选用优质管材,对管线进行防渗、防腐、防漏处理,强化对分区防渗措施和管线的维护和巡检,及时增补措施,确保达到分区防渗要求,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环境。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有效降噪、消声、减振措施,确保运行期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区标准要求。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妥善处理各类固体废物。污水处理站污泥及三效蒸发废盐未鉴定前按照危险废物管理,釜残、废硫酸钠、滤渣、废包装物、废活性炭、废布袋、废机油、含油抹布等危险废物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贮存、转移、运输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中相关要求。食堂餐厨垃圾和废油脂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六)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严格按照相关规范进行设计,设置三级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与园区风险防控体系实施联动,确保满足风险防范要求,杜绝发生环境风险事故。新建生产装置区、甲类库房、罐区、装卸区、危险废物贮存库等区域合理设置围堰(堤),厂区设置污水切换设施及足够容积的事故应急池。有毒有害的原辅材料储存远离火种、热源。在可燃气体可能泄漏或聚集的单元设置检测和警报装置。强化对生产装置区、甲类库房、罐区、装卸区、污水处理站、初期雨水池、事故应急池、危险废物贮存库等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维护和环境风险隐患的排查,及时增补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开展经常性演练。

(七)制定并严格落实环境管理措施及监测计划。按照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以及《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等有关要求,制定企业自行监测方案及监测计划,安装在线监测设备并进行联网。同时合理布置大气、地下水、土壤、噪声环境监测点位,强化对各环境要素的跟踪监测和环保措施的及时增补。

三、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须按相关法律法规及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并依法公开验收报告。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止生态破坏、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在变动前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自批复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五、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该项目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关注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相关规定,于建设项目开工前、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建成后分阶段向社会公开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你单位应对项目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以及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监测和验证评价,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必要的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并提出补救方案或者改进措施。

七、严格落实排污许可管理要求。你单位在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后,排污行为发生之日前,向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生态环境部门申领排污许可证。

八、请吉林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该项目施工期及运行期的监督检查和环境管理工作。

九、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文件送至吉林市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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